法律專欄台灣調解離婚全攻略:子女、財產、流程一次懂

台灣調解離婚全攻略:子女、財產、流程一次懂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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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怎麼辦?認識調解離婚,為自己與家人找到新方向

當婚姻走到盡頭,許多人會選擇透過「調解離婚」來和平分手。這不僅能避免冗長的訴訟,更能讓雙方在相對友善的氣氛下,為未來做出最好的安排。但究竟什麼是調解離婚?它跟一般協議離婚有什麼不同?子女、財產又該怎麼分?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帶您一一釐清。

什麼是調解離婚?它有什麼法律效力?

調解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協助下,針對離婚、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共識,並將這些共識寫進調解筆錄調解書中。

  • 法院調解離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調解成立並記載於調解筆錄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代表一旦調解成立,您的婚姻關係就正式結束了。雖然法律效力已經產生,您仍需持調解筆錄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更新您的戶籍資料。
  • 鄉鎮市調解離婚: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會作成調解書並報請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同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您也需要持這份核定後的調解書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簡單來說,調解離婚的本質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它屬於「協議離婚」的一種,但因為有法院或法院核定的公信力,效力更強,也更具保障。

離婚時,子女與財產怎麼分?

調解離婚除了處理婚姻關係的終止,更重要的是要妥善安排子女與財產的未來。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

  • 計算方式:婚後積極財產減去婚後消極財產(債務),若有剩餘,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數額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 計算基準日:若為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調解成立時)為準。然而,若離婚事件係因一方提起訴訟後經法院調解成立,法院實務上亦可能考量婚姻基礎動搖之時點,而以起訴時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如判決[PCDV_110_家財訴_16_20240118_2]所示。
  • 調整或免除:《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況導致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經濟能力等因素。
  • 防範脫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如果一方為了減少他方應得的剩餘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2. 子女親權、扶養費與會面交往

若有未成年子女,調解時必須約定子女的親權行使(由誰擔任監護人)、扶養費的金額與給付方式,以及非監護方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這些約定都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案例一:跨海婚姻的離婚效力

小明(台灣人)與小芳(大陸人)在大陸結婚。後來小芳向大陸法院訴請離婚,經法院調解後成立。小明回到台灣,擔心這份大陸的離婚調解書在台灣不被承認,還需要再走一次台灣的離婚程序。

法院的看法是:大陸法院的調解離婚,因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在台灣法律上應該被認定為「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的性質,而不是「裁判離婚」(判決離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因為大陸的調解離婚是依循大陸當地的法律程序成立的,所以婚姻關係已經在大陸調解書作成並簽收後就消滅了,不需要台灣法院再重新判決離婚或特別認可。小明只需要拿著經過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過的大陸調解書,就可以直接去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兩岸婚姻的當事人來說,大陸的調解離婚在台灣是有效的,可以省去不少麻煩。

案例二: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公平」考量

王先生與李小姐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對於財產分配沒有在調解中一併處理。李小姐後來向法院訴請剩餘財產分配,王先生則主張李小姐對婚姻沒有貢獻,甚至有不當行為,要求法院調整或免除李小姐的分配額。

法院在審理後發現,王先生的婚後剩餘財產遠多於李小姐。雖然王先生主張李小姐沒有貢獻,但法院考量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長期分居,且李小姐在平日有照顧子女的辛勞,這些非金錢的付出也是對婚姻的貢獻。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的規定,裁定將李小姐的分配比例從原本的二分之一調整為差額的20%,判決王先生應給付李小姐三百多萬元。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調解離婚,如果財產分配沒有處理好,事後還是可以透過訴訟來解決。而且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只看誰賺錢多,也會將雙方對家庭的實際貢獻(包括家事勞動、照顧子女等)納入考量,力求實質上的公平。

準備調解離婚,這些文件不可少!

無論您是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下是您需要準備的常見文件:

  • 基本身分文件
  • 聲請人與相對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結婚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
  • 子女相關文件(若有未成年子女):
  • 子女的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
  • 子女的健康狀況證明、學籍資料或教育費用證明(若涉及扶養費計算)。
  • 財產相關文件(若涉及剩餘財產分配):
  • 財產清單:列明婚後各自的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
  • 債務清單:列明婚後各自的貸款、信用卡債、其他債務等。
  • 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影本、銀行存摺影本、股票對帳單、保單價值證明、車輛行照、債務證明等。
  • 所得證明:如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報稅資料等,用於評估經濟能力及扶養費。

結語:調解離婚,為您開啟新篇章

調解離婚是解決家庭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它不僅能讓您用更平和的方式結束婚姻,也能在專業協助下,為子女和財產做出最妥善的安排。請記住,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務必確認所有約定都清晰明確,保障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調解離婚,勇敢面對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離婚跟協議離婚有什麼不同?

A: 調解離婚和協議離婚都是基於雙方合意。主要不同在於「法律效力」和「程序」。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有兩位證人,然後自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而調解離婚則是在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協助下達成合意,並將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更具法律保障和執行力,且不需另找證人。

Q: 調解離婚後,還要辦理什麼手續?

A: 調解離婚成立後,無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您的婚姻關係即告終止。但您仍需持法院調解筆錄正本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正本,連同雙方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前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更新您的戶籍資料。這個行政登記是為了確保戶籍資訊的正確性。

Q: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定是一人一半嗎?

A: 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一人一半。但《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也賦予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權力。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況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時間等)、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調整分配比例,以達到實質公平。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怎麼辦?

A: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有防範脫產的規定。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您分配額的行為,這些財產應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進行分配。但要證明對方是惡意脫產並不容易,您需要盡早蒐集相關金流、交易紀錄、轉讓證明等證據,才能在法律程序中主張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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