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配偶不同意離婚?解析裁判離婚事由與實務指引

配偶不同意離婚?解析裁判離婚事由與實務指引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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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盡頭,他(她)卻不願放手?解析裁判離婚事由

當您深陷婚姻困境,渴望重新開始,但配偶卻對離婚堅決說「不」時,那種無助與煎熬,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法律並沒有將您困在一段名存實亡的婚姻中。此時,您仍可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官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裁判離婚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但這並非易事,需要您提出具體的法定事由,並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民法》中關於裁判離婚的核心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了解,在配偶不同意的情況下,如何依法保障您的權益。

裁判離婚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052條

台灣《民法》第1052條,是我們談論裁判離婚的核心法條。它詳細列出了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各種情況,主要分為明確列舉的具體事由(第1項)和一個更具彈性的概括事由(第2項)。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舉的十大事由

這十款事由,通常被認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大過失行為,法官會根據這些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准予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外遇)。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婚姻破裂的概括事由(破綻主義)

即便您的情況不完全符合上述十款具體事由,您仍有機會訴請離婚。這就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概括事由」,它引入了「破綻主義」的精神,更貼近現代社會的婚姻實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只要婚姻已經發生了「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而且已經「破裂到沒有回復的希望」,您就可以請求離婚。法院會採客觀標準來判斷,也就是「倘若處於同一情況,任何人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

責任歸屬的考量: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但書」條款。如果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在於您自己,那麼您就不能以此條款請求離婚。但若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且責任程度相當,那麼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常見的重大事由包括:長期分居、惡意不履行同居義務、嚴重個性不合、對家庭漠不關心等。

在離婚訴訟中,您必須對您主張的離婚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當「難以維持」成為事實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但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分隔兩地,婚姻徒具形式

陳小姐與王先生結婚多年,但十多年前王先生前往中國大陸後,便逐漸與陳小姐失去聯繫,長期未曾返台,音訊全無。陳小姐獨自扶養子女,苦撐多年,婚姻名存實亡,最終決定訴請離婚。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夫妻長期分居、互不聞問,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已嚴重違背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王先生對婚姻破裂負有主要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准予陳小姐離婚。

案例二:長期爭執與分居,責任相當也能離婚

李先生與張小姐婚後數十年,卻始終未能磨合。兩人總是爭吵不斷,甚至偶有肢體衝突。最終,張小姐於十多年前離家,夫妻從此分居,近二十年來幾乎沒有任何聯繫或互動,雙方都無意修復這段關係。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先生與張小姐長期分居,且在同居期間即因各種摩擦導致婚姻產生破綻,雙方對婚姻的破裂都有可歸責之處,且責任程度相當。既然婚姻已無復合希望,法院亦判決准予離婚。

實務操作指引:為您的離婚訴訟做準備

當您決定透過法律途徑尋求離婚時,充分的準備是成功的關鍵。

蒐集關鍵證據

無論您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請求離婚,證據都是法院判斷的依據。您需要針對您主張的離婚事由,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醫療紀錄、報案紀錄、保護令、通訊軟體對話、照片、證人證詞、戶籍謄本、出入境紀錄等,任何能證明婚姻已生破綻且難以回復的客觀證據。

評估自身責任程度

在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時,務必審慎評估自身在婚姻破綻中的責任程度。若法院認定主要責任在於您自己,您的離婚請求可能會被駁回。

先嘗試調解

在提起離婚訴訟前,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這是一個和平解決爭議的機會,有助於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並可能在子女監護、探視權及財產分配等議題上達成共識。

結論:勇敢面對,掌握自己的未來

離婚從來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尤其當配偶不同意時,更是挑戰重重。但請記住,法律為您提供了尋求正義與解脫的途徑。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清楚主張離婚事由,並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訴求。

理解《民法》第1052條的具體規定,尤其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將是您開啟新生活的鑰匙。面對婚姻的破裂,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權益,是邁向新生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A: 證明婚姻已無回復希望,且客觀上任何人處於此境地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您需要提供具體證據,如長期分居證明、經濟不分擔的紀錄、惡意不履行同居義務的佐證、嚴重衝突的紀錄、對家庭漠不關心的行為證明等,來證明婚姻已實質破裂且無復合可能。

Q: 如果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還能訴請離婚嗎?

A: 可以。若雙方對婚姻破綻的發生均有可歸責事由,且責任程度相當,則雙方均可請求離婚。但若責任程度有輕重之分,原則上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可請求離婚。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在婚姻破裂中的行為和影響。

Q: 長期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

A: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的原因、期間、雙方是否有意願修復關係,以及對分居狀態的責任歸屬。若長期分居且雙方均無維繫婚姻意願,或一方惡意不歸,則通常會被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

Q: 我沒有外遇或家暴的直接證據,還能離婚嗎?

A: 可以。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具體事由外,您仍可依第2項的「重大事由」請求離婚。例如,配偶長期對家庭漠不關心、經濟不負責任、惡意遺棄、或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導致婚姻信任基礎喪失,這些都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關鍵在於蒐集能證明婚姻已實質破裂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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