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這些債務誰來扛?
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人頭痛的莫過於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問題。許多人以為離婚後所有債務都一筆勾銷,或是想當然爾地認為「共同生活就應該共同承擔」。然而,台灣的法律對於夫妻債務的歸屬有著明確的規定。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離婚時的債務責任,讓您不再霧煞煞!
搞懂關鍵法條:離婚債務責任的基礎
首先,我們要了解台灣《民法》中幾個與夫妻財產和債務息息相關的重要規定。當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時,法律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1. 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債務各自負責
您可能以為夫妻的財產是混在一起的,但其實不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夫妻沒有事先簽訂其他財產契約(例如分別財產制),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同時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這條規定是「夫妻債務獨立性」的核心。簡單來說,就是 「你的債務你自己還,我的債務我自己還」 。即使您用自己的錢幫配偶還債,即使還在婚姻關係中,您也有權利向對方請求償還。這點非常重要!
2. 婚前婚後財產分清楚,孳息算婚後
離婚時要計算財產,首先得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
- 婚前財產: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
- 婚後財產:結婚後才取得的財產。
- 推定原則:如果分不清楚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法律會推定是「婚後財產」;如果分不清楚是誰的財產,會推定是「夫妻共有」。
- 孳息: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利息、租金等收益,則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3. 離婚重頭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離婚時,財產與債務分配的核心!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簡單來說,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所欠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多的那一方要將差額的一半分給少的那一方。但有兩種財產不列入計算: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贈與),以及精神慰撫金。
此外,如果一方對家庭沒有貢獻,或有其他不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的金額。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家務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4. 債務清償與財產計算的連動
《民法》第1030條之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這條規定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漏洞。例如,如果一方用婚後的錢去還婚前的債務,這筆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會被視為他現有的婚後財產;反之,如果用婚前的錢去還婚後的債務,這筆錢會被計入婚後債務中。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真實案例看懂債務歸屬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的。
案例一:貢獻少,分配額可能被調整
小琳和阿豪結婚多年,但阿豪婚後對家庭事務少有參與,經濟上也沒有穩定貢獻,甚至有些浪費。兩人決定離婚後,阿豪向小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阿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是負數,而小琳則有數百萬元的剩餘財產。雖然原則上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法院考量到阿豪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度極低,最終裁定小琳只需要給付阿豪較少的金額(約差額的三分之一),而非一半。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剩餘財產分配,法院也會審酌夫妻雙方對家庭的實質貢獻。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幾乎沒有付出,其分配比例可能會被法院調整。
案例二:親友借貸,證明債務真實性是關鍵
王先生和李小姐離婚時,王先生主張他在婚姻期間向母親借了485萬元,並要求將這筆債務從他的婚後財產中扣除,以減少他應分配給李小姐的金額。然而,法院在審查時發現,王先生母親的證詞前後矛盾,而且王先生遲遲未提供明確的借貸證據,直到訴訟進行了兩年才提出這筆債務。此外,李小姐證明她家人曾匯款約200萬元日幣足以支付家庭開銷,因此法院認為王先生沒有向母親借款的必要性。最終,法院認定王先生未能充分證明這筆債務的真實性,因此不予採計。
律點通提醒:向親友借貸的債務,在離婚時很容易被質疑真實性。務必保留完整的借貸契約、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金流證明,越完整越能證明債務的真實性,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採信。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自身權益
面對離婚債務問題,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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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點財產與債務:詳細列出夫妻雙方名下的所有資產(存款、房產、車輛、股票等)和負債(房貸、車貸、信貸、卡債、私人借貸等)。務必收集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借據、對帳單、繳款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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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務必明確:若選擇協議離婚,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楚載明所有財產的歸屬和債務的清償責任。對於共同債務,更要明確約定各自負擔的比例或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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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證明要確實:主張任何債務為婚後債務時,請務必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尤其是親友間的借貸,除了借據,更要有金流往來的紀錄。避免只有口頭約定,否則很難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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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隱匿或不當處分財產: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預期離婚前,切勿惡意隱匿、移轉或不當處分婚後財產。根據《民法》規定,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此類行為,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婚後財產。隱匿財產不僅可能被追回計算,也可能影響法院對分配比例的判斷。
結論:掌握資訊,理性面對
離婚債務的處理確實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並妥善準備證據,就能在面對債務糾紛時,更理性、更有策略地保障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是保障權益的工具,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時,我需要提供哪些文件來證明我的財產和債務?
A: 您需要提供所有能證明財產和債務狀況的文件。例如:銀行存摺、定存單、股票對帳單、不動產權狀、汽機車行照、保險單、信用卡帳單、銀行貸款合約、借據、本票、匯款紀錄等。越詳細、越完整的證明,越有利於釐清財產歸屬與債務責任。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您可分配的剩餘財產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的行為。如果證據充分,法院會將這些脫產的金額納入計算。
Q: 我對家庭付出很多,但配偶卻外遇或不顧家,這樣我能要求多分一點財產嗎?
A: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在裁量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雖然外遇或不顧家是婚姻過失,但法院更側重於對家庭經濟及非經濟貢獻的整體評估,不必然導致大幅度的分配調整,但仍有機會爭取。
Q: 我跟朋友合夥投資欠下債務,這筆債務在離婚時會被算作「婚後債務」嗎?
A: 這筆債務是否算作「婚後債務」並影響剩餘財產分配,關鍵在於該債務的發生時間點。如果這筆投資債務是在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且能證明其真實性,那麼它會被視為您的婚後債務,在計算您的剩餘財產時會從中扣除。但若這筆債務與家庭生活無關,或無法證明其真實用途,法院仍可能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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