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贍養費:高資產族群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離婚贍養費:高資產族群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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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高資產族群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當婚姻走到盡頭,尤其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離婚所涉及的財產分配與未來生活保障,往往複雜而敏感。其中,「贍養費」的議題,更是許多高淨值人士關切的焦點。這筆費用不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可能影響雙方離婚後的生活品質與財務規劃。您是否曾疑惑,台灣法律對於贍養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我的前配偶即便擁有部分資產,還能向我請求贍養費嗎?贍養費的金額又該如何計算?

身為您的法律嚮導,律點通將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贍養費的相關規定,並透過實務案例,為您釐清這些關鍵問題,讓您在面對離婚協商或訴訟時,能更具備策略性思維,保障自身權益。

台灣贍養費的法律基礎與核心要件

台灣法律對於贍養費的規定,主要立基於《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理解其核心要件,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1. 核心依據:民法第1057條

贍養費請求權最核心的依據是《民法》第1057條。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這條文明確指出,請求法定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 判決離婚:請求權發生於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原則上不適用此條文,但雙方可另行約定「生活費」。
  • 無過失:請求方對於離婚原因必須「無過失」。但若離婚原因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則不論請求方有無過失,均得請求。
  • 陷於生活困難:請求方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此為綜合判斷要件,非僅以有無謀生能力為唯一標準。

2. 給付方式:法院的廣泛裁量權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賦予法院在贍養費給付方式上的廣泛裁量權。法院可依個案情況,決定採用「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的方式,且不受當事人聲請拘束,必要時並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

3. 消滅時效的區辨

需注意的是,若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是「生活費」而非法定贍養費,且該生活費約定為按月分期給付,則可能被認定為《民法》第126條所定的定期給付債權,適用5年短期消滅時效。

「陷於生活困難」的認定與贍養費計算

對於高資產當事人而言,最關鍵的莫過於如何界定「生活困難」,以及贍養費的具體計算方式。

1. 「生活困難」的複合式判斷

「生活困難」並非僅以有無謀生能力為唯一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

  • 權利人的身分、年齡、健康狀況
  • 自營生計的能力與生活程度:即使有資產,若無單獨使用價值或無法變現營利,且無其他收入來源,仍可能被認定為生活困難。
  • 扶養負擔:例如需獨力照顧年幼子女。
  • 義務人的財力:給付額數亦斟酌義務人財力狀況。

2. 贍養費的計算與給付模式

實務上,贍養費的計算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每年扶養親屬寬減額」。

給付方式上,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若採一次給付,通常會扣除中間利息,實務上常使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定期金給付則最能符合贍養費作為扶養義務延長的性質。給付期間並無固定標準,可能考量至受領人生活困難解除、義務人退休年齡,或子女成年等。

實務案例:高資產情境下的啟示

以下兩則實務案例,將為您揭示法院如何判斷「生活困難」及計算贍養費,即便在看似擁有資產的情境下。

情境故事一:名下有資產,仍陷生活困境?

王先生與陳女士離婚訴訟中,陳女士主張無過失且陷生活困難,請求贍養費。王先生抗辯陳女士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法院審酌後發現,陳女士名下股票未變現,無其他收入,不動產未出售,資金受限,實際可支配現金有限。法院認定陳女士確實陷於生活困難,並考量王先生財力,判決一次性給付。此案提醒我們, 「生活困難」認定並非僅看名下資產多寡,更重資產流動性、實際可支配性及收入來源。

情境故事二:為育兒犧牲事業,可否請求贍養?

張小姐與李先生離婚後,張小姐需獨力扶養兩名幼子。她向法院主張,雖具謀生能力,但因照顧幼子難兼顧工作,若托嬰費用將侵蝕所得,仍陷生活困難,請求贍養費。法院審理後認為, 「生活困難」非以有無謀生能力為唯一標準。考量張小姐獨自照顧幼子的實際負擔,認定其陷於生活困難,判決李先生應給付贍養費,直至最小孩子上小學為止。此案顯示,法院判斷「生活困難」時,會將扶養負擔等實際生活狀況納入考量。

高資產當事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贍養費議題,高資產當事人應採取積極且策略性的應對:

  • 全面評估請求要件:仔細審視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無過失」及「陷於生活困難」等法定構成要件。
  • 詳盡準備財務證據:提供詳細的收入、支出、資產(流動性與非流動性)、負債、健康狀況、扶養負擔等證明。
  • 策略性主張金額與期間:提出具體計算方式,說明請求或給付期間的合理性。
  • 審慎選擇給付方式:評估請求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的優劣,並預先計算一次給付扣除中間利息後的金額。
  • 留意協議離婚約定細節:若為協議離婚,務必明確約定「生活費」的款項性質、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間。
  • 掌握情事變更原則:若判決後雙方經濟或生活有重大變更,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

結論

離婚贍養費的議題,遠比表面上來得複雜,尤其在高資產家庭中,其計算與認定牽涉更廣泛的財務與生活考量。精準掌握法律條文的意涵、理解「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並善用實務案例所揭示的原則,將能讓您在離婚過程中,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為未來的財務穩定奠定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離婚可否約定贍養費?

A: 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依契約自由原則約定「生活費」或「贍養費」,其性質為契約債權,與判決離婚的法定贍養費不同。這類約定應明確載明款項性質、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間,以避免日後爭議。

Q: 擁有資產還能主張生活困難嗎?

A: 「生活困難」的認定並非僅以有無財產為唯一標準。法院會綜合評估資產的流動性、實際可支配性、有無謀生能力、年齡、健康狀況、有無扶養負擔等。若名下資產(如未出售的土地應有部分、難以變現的股票)無法實際支應生活所需,仍可能被認定為生活困難。

Q: 贍養費的給付期間通常多久?

A: 贍養費給付期間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考量受領人的生活困難解除時點、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退休年齡,或子女成年等因素。例如,若受領人因照顧幼子而陷困,可能給付至子女成年;若因疾病喪失謀生能力,可能給付至義務人退休或受領人生活改善。

Q: 贍養費判決後,金額可以調整嗎?

A: 贍養費判決確定後,若雙方經濟狀況或生活情況發生重大變更,且此變更非當時可預料,導致原有給付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金額或變更原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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