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生活怎麼辦?台灣贍養費申請與計算全攻略

離婚後生活怎麼辦?台灣贍養費申請與計算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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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生活怎麼辦?台灣贍養費申請與計算全攻略

離婚,往往不只是情感的終點,更是生活型態與經濟狀況的巨大轉變。對於許多人來說,離婚後如何維持基本生活,特別是關於「贍養費」的議題,是心中最大的疑問與擔憂。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離婚贍養費的規定,幫助您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確保離婚後的生活穩定。

什麼是贍養費?它和扶養費有什麼不同?

首先,我們來釐清一個重要概念:贍養費。贍養費的性質,是為了彌補您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可能失去的「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簡單來說,它是一種扶養請求權的延伸,旨在幫助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後,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不是一種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贍養費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給付,而子女扶養費則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即使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也不會消失。兩者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不能混為一談。

誰可以請求贍養費?三大關鍵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並非所有離婚情況都能請求贍養費。這條法律明確指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嚴格的要件: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讓我們來逐一解析這些要件:

  1. 判決離婚:這條規定僅適用於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不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您是透過協議離婚,且未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贍養費,事後將難以再向法院請求。

  2. 無過失: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對於導致離婚的原因必須是「無過失」的。這表示您不能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過錯方。然而,實務上對於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因罹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所稱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而判決離婚者,即使罹病一方並無可歸責之處,仍可能被認定為「無過失」而有權請求贍養費,這體現了法律對弱勢一方的保護。

  3. 陷於生活困難:這是實務上最常爭議的要件。所謂「生活困難」,並非單指您有無謀生能力,而是指因離婚導致您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實際生活狀況,例如:

  • 罹患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導致無法工作。
  • 雖然有謀生能力,但因需獨力照顧年幼子女,難以兼顧工作,導致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
  • 即使名下有不動產或股票等資產,但若這些資產無法立即變現或產生穩定收入來支應生活開銷,也可能被認定為生活困難。

贍養費的金額怎麼算?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

贍養費的金額並無固定公式,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賦予的裁量權,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來決定。主要的酌定因素包括:

  • 您的身分、年齡、健康狀況:例如年紀較大、健康不佳或罹患疾病,會影響您的謀生能力。
  • 自營生計能力:您是否有能力自行謀生,或需要多少時間才能重新具備謀生能力。
  • 生活程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水準,但贍養費僅限於您個人的基本生活所需。
  • 對方的財力:給付贍養費一方的收入、資產、負債等經濟能力。

在計算基準上,法院實務上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基礎,再依個案具體情況進行調整。給付期間也會依據受領方的生活困難持續期間來判斷,例如直到子女成年、受領方達到退休年齡,或依平均餘命計算。

至於給付方式,原則上法院會傾向以定期金(例如按月給付)為宜,因為這最符合扶養義務延長的本旨。但若有特殊情況,法院也可裁定一次給付,此時通常會扣除期前利息,甚至可能使用霍夫曼係數等專業方法來計算總額。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1. 案例一:為愛犧牲,生活陷困

小芳(化名)為了照顧年幼的孩子,放棄了全職工作。離婚後,雖然她不是完全沒有工作能力,但因為必須獨自撫養兩個幼子,很難找到能兼顧的工作,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法院考量到她獨力育兒的實際負擔,認定她符合「生活困難」的條件,判決前夫應給付贍養費,直到最小的孩子上小學為止。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生活困難」不單看有沒有謀生能力,還會考量實際生活負擔,特別是育兒責任。

  1. 案例二:名下有資產,仍可請求?

王太太(化名)因為先生外遇而訴請離婚。雖然她名下有一間舊房子和一些股票,但這些資產無法立即變現,也沒有固定收入來源,導致她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王太太名下有資產,但若無法產生實際收入或難以變現來支應生活開銷,仍可被認定為「生活困難」,因此判決王先生需給付贍養費。這說明了法院在判斷「生活困難」時,會綜合考量您實際的經濟狀況,而非僅看表面資產。

您的下一步:申請贍養費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考慮申請贍養費,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證明「無過失」 :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並非造成離婚原因的過錯方的證據。這可能包括通訊記錄、證人證詞等。
  • 證明「生活困難」 :這是關鍵中的關鍵。您需要提供詳細的財務狀況證明,例如:
  • 收入證明:薪資單、所得稅清單、失業證明等。
  • 支出明細:每月食、衣、住、行、醫療、通訊、教育等各項必要開銷。
  • 資產與負債清單:證明您的資產狀況,若有資產但難以變現,也需說明。
  • 健康狀況證明:若有疾病影響工作能力,提供診斷書。
  • 子女照顧負擔證明:若需獨力照顧幼子,提供相關證明。
  • 具體主張贍養費金額:您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初步估算,並具體列出您每月維持基本生活的實際開銷。同時,盡可能蒐集對方(給付義務人)的收入、資產等財力證明,以證明對方有能力給付。
  • 考量給付方式:您可以依自身需求及對方履行能力,向法院主張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若主張一次給付,應預先計算扣除期前利息後的金額。

結論

贍養費是法律賦予無過失一方,在離婚後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規劃與爭取自己的權益。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請相信,法律會為您提供應有的保障,助您開啟新的生活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A: 不行。根據《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的請求權僅適用於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如果您是透過協議離婚,且未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贍養費,事後將無法再向法院請求。

Q: 贍養費和小孩扶養費有什麼不同?

A: 兩者性質不同且獨立。贍養費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給付,旨在維持離婚後無過失一方的生活所需。而子女扶養費則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即使一方沒有收入,仍需負擔子女扶養費。

Q: 我要怎麼證明自己「生活困難」?

A: 您需要提供詳細的財務狀況證明,例如:近期的收入證明(薪資單、所得稅清單、失業證明)、每月固定支出明細(食衣住行育樂、醫療費用等)、資產與負債清單。若有疾病影響工作能力,請提供診斷書。若需獨力照顧年幼子女,也應提供相關證明,說明因此對工作和收入造成的實際影響。

Q: 贍養費可以一次性領取嗎?

A: 可以,但法院實務上通常傾向以「定期金」(例如按月給付)為原則,因為這最符合贍養費作為扶養義務延長的本旨。若您主張一次給付,法院會考量雙方情況決定,若核准,通常會從總金額中扣除期前利息。

Q: 贍養費的金額怎麼算?

A: 贍養費金額並無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身分、年齡、健康狀況、自營生計能力、生活程度,以及對方的財力狀況。實務上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基礎,再依個案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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