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在海外打拼的台灣人,您是否曾想過,如果有一天婚姻關係走到盡頭,在台灣的財產該怎麼處理?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遠比您想像的複雜,它不僅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更牽動著您的切身權益。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法律在處理跨國婚姻財產分配上的重要規定與實務眉角,讓您即使身處海外,也能對自己的財產狀況瞭然於心。
跨國婚姻財產分配,台灣法律怎麼看?
首先,要處理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台灣法院會先判斷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稱為「準據法」。這不是隨便選的,而是有嚴謹的判斷順序,主要依據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白話來說,判斷順序是:
- 有書面協議嗎? 如果夫妻有書面約定要適用其中一方的國籍法或住所地法,就依約定。
- 沒有協議怎麼辦?
- 共同國籍法: 看夫妻是否有共同的國籍,就適用該國法律。
- 共同住所地法: 如果沒有共同國籍,就看夫妻共同居住的地方,適用該地法律。
- 最密切地法: 如果連共同住所地都沒有,法院會判斷哪個國家與你們的婚姻關係最密切,就適用該國法律。
- 不動產例外: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涉及不動產,且不動產所在地的國家有特別規定,則會優先適用該國的法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您該知道的權利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是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共同為家庭的努力與付出。
計算這個差額時,會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配偶死亡時)的財產狀況為準;但如果夫妻是因判決而離婚,則以起訴時的財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有幾個重要的概念您必須了解: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 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
- 婚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才取得的財產。
根據《民法》第1017條,如果無法證明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法律會「推定」為婚後財產。這表示,主張是婚前財產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另外,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像是租金、利息、股利),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喔!
無償取得財產的排除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因繼承、受贈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因為不是夫妻共同努力所得,所以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同樣要注意,這些無償取得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仍然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防止惡意脫產
為了避免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台灣《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了減少對方可分配的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這條規定確保了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兩岸婚姻的特殊考量
針對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婚姻,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有特別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這條文的意思是,兩岸婚姻的財產分配採取「分別適用」原則。也就是說,在大陸地區的財產,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而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則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這點對於兩岸婚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了解了這些法條,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會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跨國財產分配,證據是關鍵!
假設張先生(美籍)與陳小姐(台籍)在美國加州結婚,婚後兩人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後來陳小姐不幸過世,張先生決定依台灣法律向台灣法院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法院審理後,雖然認定他們的婚姻有效,也確認應適用台灣法律來處理財產分配。然而,張先生卻面臨一個大問題:他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在美國的財產狀況,導致法院無法計算出確切的剩餘財產差額。最終,張先生的請求因為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
給您的啟示: 即使法律適用台灣,但如果您身處海外,財產分佈在不同國家,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財產證明(例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權狀、投資紀錄等),這是成功請求分配的關鍵。
案例二:兩岸婚姻財產,各算各的!
另一位李小姐(台籍)與王先生(陸籍)在大陸地區結婚,後來在大陸離婚。大陸法院已經就他們在大陸地區的財產進行了分配。但李小姐發現王先生在台灣還有婚後財產,於是她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配王先生在台灣的婚後財產。
台灣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大陸地區的財產適用大陸法律,台灣地區的財產則適用台灣法律。因此,即使大陸法院已經對大陸的財產做出了判決,台灣法院仍然有權利,並且應該依台灣法律來處理在台灣地區的財產,這兩者是獨立的。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兩岸婚姻的當事人,請務必了解,台灣法院只會處理在台灣的財產,大陸的財產則由大陸法院處理。這意味著,您可能需要分別在兩地處理您的財產分配事宜。
海外居住者實務操作指引
綜合上述,如果您是海外居住者,在處理跨國婚姻財產分配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 徹底清查財產: 務必詳細列出夫妻雙方所有財產清單,不論是在台灣還是海外,並區分哪些是婚前、哪些是婚後取得。特別注意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這些雖然不計入分配,但它們所產生的孳息卻可能計入。
- 妥善保存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所有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價值、債務狀況等,都需要有明確的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權狀、投資證明、贈與或繼承文件等。證據越完整,您的主張越有力。
- 留意時效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是從您知道有差額起2年內,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請務必注意這些期限,以免喪失權利。
- 考慮婚前協議: 如果您尚未結婚或考慮再婚,強烈建議與伴侶簽訂一份婚前協議,明確約定夫妻財產制及未來財產分配的準據法。這能有效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結語
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雖然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台灣法律的基本原則,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就能更有信心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讓您對未來的財務規劃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跨國婚姻,我的財產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A: 這需要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來判斷。首先看夫妻是否有書面約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如果沒有約定,則依序判斷是否有共同國籍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才是與婚姻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但涉及不動產時,如果不動產所在地國家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該國法律。
Q: 什麼是「婚後財產」?繼承來的財產也要分嗎?
A: 婚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因繼承、受贈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是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但請注意,這些無償取得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股利),會被視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分配範圍。
Q: 我怎麼證明哪些財產是婚前的?
A: 證明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責任在於主張者。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婚前的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上的取得日期、股票或基金的購買證明、繼承或贈與的證明文件等。如果無法證明,依台灣法律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Q: 另一半偷偷把財產轉移走怎麼辦?
A: 台灣《民法》第1030條之3有防止惡意脫產的規定。如果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這意味著即使財產已被轉移,在計算分配額時仍會被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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