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婚姻」離婚指南:台灣法律管轄、準據法與判決承認全解析

「跨國婚姻」離婚指南:台灣法律管轄、準據法與判決承認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國際婚姻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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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融合了不同文化與國界,當甜蜜不再,走向離婚時,其複雜度也遠超一般婚姻。您是否正為此困擾?不確定台灣法律是否適用?外國的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效嗎?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在處理國際婚姻離婚案件時的關鍵法律規定,助您掌握自身權益,安心面對這段艱難的旅程。

台灣法院有權處理您的跨國離婚嗎?──國際審判管轄權

首先,您可能會想,我的離婚案件,台灣的法院有權利審理嗎?這涉及到「國際審判管轄權」的概念,也就是我國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涉外案件。

根據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的規定,以下情況台灣法院原則上就具有管轄權:

《家事事件法》第53條:「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權審理您的離婚案件。即使夫妻雙方都不是台灣人,只要你們在台灣有住所或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台灣法院也可能具備管轄權。

然而,法條中也有例外條款:如果台灣法院的判決明顯不被您配偶的國家法律承認,或者您的配偶來台灣應訴非常不方便(例如會導致親子分離等),台灣法院就可能不會行使管轄權,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離婚要適用哪國法律?「關係最切」是關鍵

確定了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後,下一個問題是:離婚的條件、財產分配、子女親權等,要依循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呢?這就是「準據法」的問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明確規定了適用順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這表示,法院會優先適用夫妻雙方共同的本國法。如果沒有共同國籍,則看你們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連共同住所地都沒有,就會適用與你們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擁有雙重國籍,例如同時擁有台灣和美國國籍,那麼法院會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判斷與您「關係最切之國籍」來決定您的本國法。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出生地、設籍地、長期居住地、生活重心等因素,來判斷哪個國籍與您最為密切。

外國離婚判決,台灣會承認嗎?

如果您已經在外國取得了離婚判決,那麼這個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呢?這涉及到「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

台灣對外國判決採「自動承認」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原則上台灣就會承認其效力,不需要再經過台灣法院重新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簡單來說,只要外國判決沒有以下四種情況,台灣就可能承認:

  1. 管轄權爭議: 外國法院依台灣法律看來沒有管轄權。
  2. 送達不合法: 敗訴的一方沒有出庭,且訴訟通知沒有合法送達。
  3.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判決內容或程序與台灣的基本法律原則或道德觀念嚴重衝突。
  4. 無相互承認: 該外國法院不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

案例故事:當跨國婚姻遇到法律挑戰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現實中應用。

故事一:雙重國籍家庭的離婚抉擇

林先生是位具台灣與美國雙重國籍的台灣人,他的妻子瑪麗是美國公民,他們育有三個同樣具雙重國籍的孩子。一家人曾長年居住在美國,後來為了孩子教育,全家搬回台灣生活了五年,孩子也在台灣讀書。然而,婚姻終究走到盡頭,瑪麗在美國提起離婚訴訟,而林先生隨後也在台灣提起。

法院怎麼說? 台灣法院認為,由於林先生是中華民國國民,且孩子們在台灣生活了五年,台灣是他們的生活重心,因此台灣法院對此離婚及子女親權案件都有管轄權。

在準據法上,法院認定林先生及孩子們「關係最切」的國籍都是中華民國,且夫妻共同在台灣居住五年,台灣是他們的共同住所地,因此判決適用台灣的法律。最終,法院根據台灣《民法》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婚姻已生破綻)判准離婚,並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酌定親權歸屬與會面交往。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有雙重國籍,法院仍會根據實際生活重心來判斷「關係最切」的連結,並以此決定管轄權及適用法律。

故事二:澳洲離婚判決在台灣的效力

陳小姐與黃先生都是具台灣與澳洲雙重國籍的夫妻。黃先生先在澳洲法院訴請離婚並獲准,但陳小姐認為澳洲的判決不應被台灣承認,於是回到台灣向法院提告,主張兩人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

法院怎麼說? 台灣法院仔細審查了澳洲的離婚判決。首先,法院認為兩人都具雙重國籍,且陳小姐曾在澳洲處理財產分割訴訟,顯示澳洲是其經常居住地,因此澳洲法院對該離婚案件有管轄權。

其次,法院確認黃先生已盡力通知陳小姐,認定澳洲法院的送達程序合法。

最重要的是,雖然澳洲法律採「破綻主義」(只要分居達12個月以上即可離婚),與台灣過去較強調「有責主義」不同,但台灣法院認為這並不違反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同時,澳洲法律也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符合「相互承認」原則。

最終,台灣法院駁回了陳小姐的請求,承認了澳洲離婚判決的效力,表示兩人的婚姻關係已在台灣被認定為解除。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台灣法院在審查外國離婚判決時,會如何逐一檢視《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各項要件,並非僅因法律制度差異就拒絕承認。

實用指南:跨國離婚,您該怎麼辦?

面對跨國離婚的複雜局面,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釐清管轄權: 首先確認台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案件。這關係到您是否能在台灣提起訴訟。
  • 評估準據法: 了解您的離婚案件可能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因為這會直接影響離婚條件、財產分配和子女權益的判斷。
  • 積極蒐證: 無論是離婚事由、財產狀況還是子女照護能力,準備充分的證據對訴訟結果至關重要。
  • 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請展現您能提供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能力,並鼓勵子女真實表達意願。
  • 外國判決的效力: 若您已在外國取得離婚判決,請務必了解該判決是否符合台灣法律的承認要件,以便在台灣辦理後續登記或執行。
  • 避免擅自帶離子女: 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帶離其「慣居地」,可能被視為「國際誘拐」,這會對您的親權爭取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結論:掌握關鍵,安心面對

國際婚姻離婚雖然涉及多國法律與複雜程序,但透過了解台灣法律的管轄權、準據法及判決承認原則,您將能更有方向地應對。台灣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各種連結點,並特別注重「關係最切」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走出婚姻困境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雙重國籍者離婚,會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A: 如果您或配偶擁有雙重國籍,台灣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判斷與您「關係最切之國籍」來決定本國法。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出生地、設籍地、長期居住地、生活重心、工作地點、家庭支持系統等因素,來判斷哪個國籍與您最為密切。例如,即使您有他國國籍,但長期在台灣生活、設籍,仍可能被認定關係最切的國籍為中華民國。

Q: 如果我和外籍配偶都在台灣生活,但沒有台灣國籍,台灣法院能處理我們的離婚嗎?

A: 即使夫妻雙方均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要你們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台灣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仍可能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這意味著您可以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

Q: 我在外國拿到的離婚判決,台灣會自動承認嗎?

A: 台灣對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採「自動承認」原則,原則上不需要另外在台灣打官司確認。但該判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四個要件:外國法院有管轄權、敗訴方有合法送達或應訴、判決內容或程序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該外國有相互承認台灣判決的慣例。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台灣就會承認其效力。

Q: 跨國離婚中,子女的監護權(親權)會怎麼判?

A: 無論適用哪國法律,台灣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時,一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父母經濟能力、品行、保護教養意願、親子關係、支持系統、以及「善意父母原則」(即父母是否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等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子女的決定。

Q: 台灣的離婚法律是「有責主義」還是「破綻主義」?

A: 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採列舉式的「有責主義」,即必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才能請求離婚。但第2項則導入「破綻主義」,規定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也可請求離婚。根據最新的法律發展,即使夫妻雙方都對婚姻破裂有責任,只要婚姻已無回復希望,不論責任輕重,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但責任較重者仍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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