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離婚財產分配:台灣法律與實務全解析
當您的婚姻跨越國界,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往往比一般離婚更為複雜。您可能會疑惑:我的財產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我在台灣的資產該怎麼算?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在處理跨國婚姻財產分配上的原則與實務,助您掌握自身權益。
釐清您的「準據法」: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在跨國婚姻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您的夫妻財產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其判斷順序如下:
| 判斷順序 | 適用情況 | 適用法律 |
|---|---|---|
| 第一順位 | 夫妻雙方有書面合意,選定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依合意所選定的法律 |
| 第二順位 | 若無書面合意,或合意無效時。 | 夫妻共同的本國法 |
| 第三順位 | 若無共同本國法。 | 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 |
| 第四順位 | 若無共同住所地法。 | 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夫妻無共同之本國法者,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者,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夫妻以書面合意選定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其夫妻財產制者,依其約定。 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簡單來說,如果夫妻能達成書面共識,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律或共同居住地的法律,是最好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則會依序判斷共同國籍、共同居住地,最後才由法院判斷與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例如長期生活重心、主要財產所在地等)。特別提醒,不動產的處理可能受其所在地法律的特別規定影響。
台灣「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您的夫妻財產制準據法最終確定為台灣法律(例如,您們選擇適用台灣法,或依前述順序判斷後適用台灣法),那麼您們的財產分配將適用台灣《民法》的「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或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貢獻、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財產多寡、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共同努力所累積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時應平均分配差額。但請注意,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父母贈與)、以及慰撫金,是不會納入分配的。此外,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來調整分配比例。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在離婚前脫產,《民法》第1030條之2也規定,若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進來。而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離婚判決則以起訴時為準)。
兩岸婚姻的特殊規定
如果您是台灣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那麼財產分配有其特殊性。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或在大陸地區為離婚者,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這表示,您們在大陸地區的財產,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但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則適用台灣的法律。即使大陸法院已經對大陸地區的財產進行了分配,台灣法院仍然有權審理並適用台灣法律處理您們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分配,這兩者是獨立的。
實際案例分享:法律如何適用?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共同住所地在台灣,適用台灣法
王先生(台灣人)與田中小姐(日本人)在國外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但婚後長期都在台灣居住生活。後來兩人決定離婚,田中小姐向法院請求分配王先生的婚後財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兩人沒有共同的國籍法,但因為婚後都長期居住在台灣,因此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判斷應適用台灣的法律來處理他們的夫妻財產分配。最終,法院核算雙方的婚後財產差額,判決王先生應給付田中小姐差額的一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不同國籍的夫妻,只要長期在台灣生活,台灣法律很可能就是處理您們財產分配的準據法。
案例二:兩岸婚姻財產分區適用
李小姐(台灣人)與張先生(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結婚。他們在大陸地區的財產,已經由大陸法院判決離婚並分配完畢。然而,李小姐發現張先生在台灣還有一些婚後財產,於是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這部分財產。
台灣最高法院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明確規定,兩岸婚姻的夫妻財產制,應將大陸地區財產與台灣地區財產分開處理,分別適用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的法律。因此,即使大陸法院已經處理過大陸地區的財產,台灣法院仍有權審理並適用台灣法律,處理張先生在台灣的婚後財產分配請求。台灣法院認為,這與大陸法院審理的並非同一事件,所以沒有重複起訴的問題。
這個案例強調了兩岸婚姻財產分配的「分區適用」原則,讓兩岸婚姻的當事人能更清楚地了解各自在兩地的財產權益。
實務操作指引:離婚財產分配的關鍵步驟
- 確認準據法與管轄法院:這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您必須先釐清您的案件應適用哪國法律,以及台灣法院是否具有審理您案件的國際管轄權。這將直接影響您能主張的權利內容。
- 全面清查與妥善舉證:無論適用哪國法律,詳細清查夫妻雙方在各國的婚前、婚後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債務等)至關重要。您需要收集並提出充分的財產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權狀、稅務資料等。對於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務必保留相關證明,以證明其不納入分配範圍。
- 協議離婚的優先考量:由於跨國婚姻涉及多國法律適用,爭議往往更為複雜。若能透過協議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將能有效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程序。建議協議內容具體明確,並確保符合各相關法域的要求。
結論
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雖然牽涉不同法域的法律,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準據法判斷原則、了解台灣法定財產制的精神,並積極清查財產、妥善舉證,您就能更有方向地處理。在面對涉外離婚時,預先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將能幫助您做出更明智的決策,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跨國婚姻財產分配,會適用台灣法律嗎?
A: 這取決於多重因素。首先看您和配偶是否有書面約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果沒有,則會依序判斷您們是否有共同的國籍國法律,再來是共同的住所地法律。如果以上都沒有,法院會判斷與您們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例如長期生活重心、主要財產所在地)來決定適用哪國法律。不動產則可能受其所在地法律的特別規定影響。
Q: 台灣法律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A: 這是指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較多,其與另一方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有兩種財產不列入分配:一是因繼承或他人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二是「慰撫金」。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惡意轉移或隱藏財產,我該怎麼辦?
A: 台灣《民法》第1030條之2有防止脫產的規定。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您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進來,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您需要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轉帳紀錄、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以證明其惡意處分行為。
Q: 我是台灣人,配偶是大陸地區人民,我們在大陸結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A: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您們在大陸地區的財產,會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進行分配。但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則會適用台灣的法律進行分配。即使大陸法院已經處理過您們在大陸的財產,台灣法院仍有權審理並適用台灣法律處理您們在台灣的財產分配,兩者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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