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離婚怎麼辦?臺灣法院管轄權全解析

跨國離婚怎麼辦?臺灣法院管轄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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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面對跨國婚姻的結束,您是否正為「該向哪個國家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臺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我的案件?」等問題而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涉外離婚案件中,臺灣法院的管轄權認定原則,讓您對訴訟方向有更清晰的認識。

釐清「國際審判管轄權」:臺灣法院有沒有資格管?

首先,我們要判斷的是臺灣法院是否有權利審理您的涉外離婚案件,這稱為「國際審判管轄權」。主要依據的是《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3條 對於婚姻事件的國際審判管轄權有明確規範: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或雖然都不是臺灣人但在臺灣有住所或長期居住,臺灣法院通常就具備審理您離婚案件的資格。這是最常見的判斷基準。

「不便利法庭原則」:一個重要的例外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如果「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臺灣法院仍可能不予受理。這就是所謂的「不便利法庭原則」。法院會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被告的居住地與臺灣的距離、交通是否便利、被告是否經常往返臺灣、能否委任律師代理等。

  • 情境故事一:交通便利,應訴不便非必然

小陳是臺灣人,他的妻子是日本人。雖然妻子長期居住在日本,小陳在臺灣訴請離婚時,妻子主張她來臺灣打官司很不方便。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日本與臺灣之間交通往來頻繁且便利,妻子也可以委託臺灣的律師協助訴訟,因此認定她的「應訴不便」程度尚未達到「顯有不便」的標準,臺灣法院仍有管轄權,可以審理這個離婚案件。

  • 情境故事二:連結薄弱,應訴不便可能成立

另一位臺灣的李小姐,她的日本丈夫從未到過臺灣,兩人婚後在日本同居,所有婚姻破裂的事實也都在日本發生。當李小姐在臺灣訴請離婚時,法院認為,由於丈夫與臺灣的連結極為薄弱,且所有證據和證人都在日本,若要求丈夫遠赴臺灣應訴將造成極大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能依據「不便利法庭原則」,認定臺灣法院不適合審理此案,駁回李小姐的訴訟。

判斷「土地管轄權」:該向臺灣哪一個法院聲請?

當確認臺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後,接下來就要決定具體應向臺灣境內哪一個地方法院提出訴訟,這就是「土地管轄權」的範疇。 《家事事件法》第52條 提供多個選項: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這表示您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法院:

  • 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院: 指夫妻兩人共同居住並打算久住的地方。
  •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指夫妻實際生活重心所在的地方。
  • 訴訟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 即使夫妻已經分居,例如因為感情不睦、惡意遺棄等導致婚姻破裂的事實,發生在其中一方在臺灣的居住地,該地的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轄權。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臺灣會承認嗎?

如果您已經在國外取得了離婚判決,希望在臺灣承認其效力,則需審視《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規定了外國法院判決不被承認的例外情形: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外國判決符合上述任一情況(例如外國法院本身無管轄權、被告未合法收到通知、判決內容違反臺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該國不承認臺灣的判決),臺灣法院就不會承認其效力。

涉外離婚訴訟的實用提醒

  1. 優先確認國際管轄權: 在考慮涉外離婚時,首要之務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判斷臺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案件。若無管轄權,案件將無法在臺灣進行。
  2. 謹慎選擇土地管轄法院: 在確認臺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後,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選擇最適當的臺灣地方法院。務必準備充分證據,證明您選擇的法院符合管轄依據。
  3. 證明「住所」與「居所」: 若您主張依「住所地」或「居所地」來確定管轄,請準備戶籍謄本、居住證明、水電費單據、出入境紀錄、工作證明等,以證明當事人有久住之意思或實際居住的事實。
  4. 評估「不便利法庭原則」風險: 若您的外籍配偶長期居住國外,且與臺灣連結薄弱,應仔細評估對方來臺應訴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顯有不便」,這可能影響臺灣法院是否受理您的案件。
  5. 留意外國判決承認問題: 若您已在國外取得離婚判決,欲在臺灣產生效力,務必檢視該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的不承認事由,特別是外國法院的管轄權、送達是否合法及判決內容是否違反臺灣公共秩序等。

結語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認定是一個相對複雜的法律議題,涉及國際管轄權、土地管轄權以及「不便利法庭原則」等多重考量。理解這些核心概念,能幫助您在面對跨國婚姻問題時,更清晰地規劃訴訟方向,確保您的權益獲得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涉外離婚,臺灣法院一定有管轄權嗎?

A: 不一定。主要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判斷。最常見的情況是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夫妻雙方雖非國民但於臺灣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然而,如果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即使符合上述條件,臺灣法院仍可能不予受理。

Q: 如果臺灣法院有管轄權,那我應該向臺灣哪一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呢?

A: 一旦確認臺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您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選擇最適合的臺灣地方法院。選項包括: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是導致離婚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您可以選擇對您最便利且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法院。

Q: 我的外籍配偶從未踏足臺灣,我可以在臺灣訴請離婚嗎?

A: 即使您是臺灣國民,理論上臺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但若您的外籍配偶從未入境臺灣,且所有婚姻相關的事實(如結婚、同居、爭吵)都發生在國外,臺灣法院很可能會依據「不便利法庭原則」,認定對方來臺灣應訴「顯有不便」,而駁回您的訴訟。這需要法院綜合個案情況進行判斷,並非所有情況都會被受理。

Q: 我在國外已經拿到離婚判決了,臺灣會承認嗎?

A: 臺灣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審查外國判決的效力。如果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的被告未應訴(除非有合法送達)、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臺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者該國不承認臺灣的判決,那麼臺灣就不會承認該外國判決的效力。您需要向臺灣法院聲請承認該外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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