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財產約定執行難?台灣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引

跨國財產約定執行難?台灣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引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涉外財產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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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財產約定執行難?台灣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引

您是否曾因為跨國婚姻、投資或商業合作,簽署了涉及海外財產的協議,卻不確定這份協議在台灣是否有法律效力,或者該如何執行?隨著全球化發展,涉外法律事務已成為許多人必須面對的課題,尤其在財產約定方面,其複雜性更甚於國內案件。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跨國財產約定執行時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包括法院管轄權、準據法適用,以及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並透過實務案例與操作指引,協助您釐清觀念,保障自身權益。

1. 釐清關鍵概念: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

處理任何涉外法律問題,首先要理解兩個核心概念:

  • 國際管轄權:指的是我國法院對於您的案件是否有權審理。這就好比決定「誰有資格開庭」的問題。台灣法院通常會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中關於國內管轄的規定來判斷,例如被告的住所地、債務的履行地等。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也可以透過合意管轄,書面約定由特定法院管轄,但其效力是否具有排他性,則需視約定內容而定。

  • 準據法:指的是案件實體爭議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這就好比決定「依循哪一套規則來判斷是非」。例如,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的規定,原則上尊重夫妻雙方的書面合意;若無合意,則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與婚姻關係最密切地之法律。而一般跨國契約的準據法,則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原則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夫妻無共同之本國法者,依共同之住所地法。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法者,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但夫妻於結婚或其後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從其合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2.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如果您已經在國外取得了對方的判決,想要在台灣執行,這並非理所當然。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必須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的要件,經我國法院審查後才能被承認並進一步執行。其中,最常被討論的要件之一是「相互承認」,也就是該外國法院是否也承認我國法院判決的效力。實務上採「事實上相互承認」原則,只要該外國法院曾有承認我國判決的具體事實,或客觀上可期待其將來會承認,即可符合此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期間內,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得不經送達而開始訴訟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3.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了解抽象法條後,我們透過兩個案例故事,讓您更貼近實務運作:

案例一:跨國離婚協議的準據法效力

陳先生與李小姐在美國離婚,並簽署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陳先生退休後應將部分退休金分給李小姐。多年後,陳先生在台灣退休,卻拒絕履行協議。李小姐在台灣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時,發現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應適用美國德拉瓦州的法律。法院最終尊重了雙方的約定,依照德拉瓦州法律判決陳先生應支付退休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跨國協議中若明確約定準據法,我國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依該國法律判斷協議的效力與履行義務。因此,簽署協議時,務必仔細審閱準據法條款,確保其符合您的期待。

案例二:合意管轄條款的精確性

某台灣企業與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簽訂了一份承諾書,其中約定若發生爭議,應由美國紐約州法院管轄。當基金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代償款項時,一審法院認為台灣沒有管轄權而駁回。然而,高等法院卻推翻了這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2024年6月20日),認為承諾書中雖約定紐約州法院管轄,但並未明確排除我國法院的管轄權。除非合意管轄條款明確載明為「專屬管轄」或「排他管轄」,否則我國法院仍可能依其國內管轄原則認定有權審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草擬跨國契約的管轄權條款時,措辭的精確性至關重要,它直接影響未來爭議解決的場域。

4.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跨國財產約定,以下幾點是您必須留意的:

  • 契約約定應明確具體:無論是管轄權條款(是否為「專屬管轄」)或準據法條款,務必在契約中以書面形式清晰載明,避免模糊不清的解釋空間。
  • 充分準備證據:若涉及財產分配,務必備妥所有財產(包含海外資產)的證明文件,並進行公證或認證。若需適用外國法,應提供該外國法規的內容及解釋。
  • 審慎評估訴訟策略:在提起訴訟前,仔細評估我國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以及外國判決在台灣被承認的風險。特別是家事案件,應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的可能性。

結論:跨國財產約定,細節是關鍵

處理跨國財產約定執行問題,涉及複雜的國際私法與民事訴訟法規。從簽訂協議階段到潛在的訴訟程序,每一個環節的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權益。因此,務必確保您的協議條款清晰明確,並對可能發生的法律適用及管轄權爭議有所準備。理解這些核心原則,是您有效管理和保護跨國財產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國外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好財產分配,回台灣後可以直接執行嗎?

A: 不一定。您的離婚協議若在國外法院已取得確定判決,該判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經台灣法院審查承認後才能在台灣執行。若協議未經法院判決,僅是私下約定,則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其準據法,並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建議您檢視協議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準據法,並準備好相關文件,以便台灣法院審查。

Q: 如果我的配偶在海外有資產,我該如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A: 首先,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確認應適用何國的夫妻財產制法律。若適用台灣法律,您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分配。關鍵在於舉證,您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配偶在海外資產的範圍、價值及債務狀況。這可能涉及跨國文件調取、公證認證及翻譯等程序,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可採性。

Q: 我與外國公司簽訂的合約中,約定由某外國法院管轄。這是否意味著我不能在台灣法院起訴?

A: 不一定。合意管轄條款的效力,取決於其措辭是否明確排除我國法院的管轄權。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為「專屬管轄」或「排他管轄」,則可能排除台灣法院的管轄。但如果僅是約定由某外國法院管轄,而未明確排除其他法院,則我國法院仍可能依其國內管轄原則認定有權審理。建議您仔細審閱契約條款,並評估其是否具有排他性。

Q: 台灣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時,會不會因為被告在國外而拒絕受理?

A: 在某些情況下,台灣法院可能會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而拒絕行使管轄權,尤其是在家事事件中(《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這通常發生在被告在台灣應訴顯有不便,且外國法院審理更為合適的情況。法院會綜合考量證據調查便利性、當事人應訴成本、判決執行效率等因素。但若被告已委任律師應訴,通常較難主張應訴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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