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理財分工:離婚時財產怎麼算?家務勞動有算數嗎?

夫妻理財分工:離婚時財產怎麼算?家務勞動有算數嗎?

律點通
2025-07-14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制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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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投資理財夫妻們,您們好!在共同打拼事業、規劃未來財富的同時,有沒有想過,萬一有一天婚姻走到盡頭,辛苦累積的資產該怎麼辦?或是,在家裡默默付出的那一方,其貢獻在法律上真的有價值嗎?這些都是許多夫妻在理財路上會遇到的疑問。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們揭開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面紗,特別聚焦在台灣《民法》的規定,讓您們對未來更有掌握!

夫妻財產,法律怎麼看?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管理、使用自己的財產,也各自負責自己的債務。但當婚姻關係因為離婚或一方過世而結束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設計了一個重要的機制,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它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婚後財產的增加,通常被視為雙方共同努力、貢獻的成果,所以應該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將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這項權利主要規範在《民法》第1030條之1。讓我們來看看這條關鍵法條怎麼說: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除非是繼承來的遺產或別人贈與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其他婚後賺取或累積的財產,原則上都要平均分配。但別急,法律也考慮到實際情況,並非所有情況都得一刀切的平均分。

您的「家務」也是「財產」!

許多家庭中,可能有一方主要負責外出賺錢,另一方則專心打理家務、照顧孩子。過去,家務勞動的價值常被社會低估,但在現代法律中,這份付出已經被明確肯定了!

《民法》第1003條之1就明確指出: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這條文的意義在於,它肯定了家事勞動的價值,將其視為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一種方式。更進一步,《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也特別強調,法院在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

這意味著,即使您是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沒有直接的薪資收入,您在家中操持家務、照顧子女的辛勞,在法律上也會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貢獻,在離婚時有權利參與財產分配。

案例故事一:家庭主婦的價值被看見

小陳與小美結婚多年,育有三名年幼子女。小陳在外經營工廠,收入豐厚;小美則辭去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孩子,並偶爾到工廠幫忙處理文書,但沒有支薪。後來兩人婚姻觸礁,小陳提出離婚並主張,小美沒有外出工作,所有家庭開銷都由他負擔,認為小美對家庭經濟沒有貢獻,不應該平均分配財產,甚至要求減少或免除小美的分配額。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雖然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但她全心照顧三名年幼子女,打理家庭事務,這本身就是對家庭的巨大貢獻。而且她在工廠幫忙卻未支薪,也間接減輕了家庭的支出負擔。法院強調,夫妻本應共同分擔家務,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小陳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小美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因此駁回了小陳調整分配額的請求,判決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法律對家務勞動的肯定,絕非只是空談!

什麼情況下,財產分配會「不公平」?

雖然法律原則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出現「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是有權力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的。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斷呢?

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幾個面向:

  • 對家庭的貢獻度: 請求分配的一方,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的投入與協力程度。
  • 是否有負面影響: 例如是否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行為,導致家庭財產難以累積或甚至減少。
  • 經濟弱勢與否: 請求者是否為婚姻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
  • 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夫妻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
  • 財產取得時間: 婚後財產是在何時取得的。
  • 雙方經濟能力: 夫妻雙方目前的經濟狀況。

法院會依據個案的具體事實,綜合考量這些因素,來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分配比例,以達到實質上的公平。

夫妻間的「借名登記」:您以為的,可能不是法律以為的!

在投資理財的過程中,有些夫妻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貸款額度、稅務考量,或是單純基於信任,將共同出資購買的資產(例如房產、股票)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這在法律上就可能構成「借名登記」。也就是說,名義上是A所有,但實際上約定由B所有或管理。

然而,在夫妻關係中主張借名登記,難度非常高!因為夫妻之間同居共財,家庭收支分擔、財產處置分工都是日常,由一方保管重要文件(如房產權狀、存摺)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因此,法院不會單純因為一方持有這些文件,就認定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必須提出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雙方當初確實有「借用名義登記」的合意。

案例故事二:夫妻借名登記的難題

老王和太太結婚十多年,一直努力累積家庭財富。後來老王想投資一筆不動產,但因為自己的貸款額度已經到頂,便和太太商量,決定用太太的名義去買房,並登記在太太名下。老王支付了大部分的頭期款和後續的房貸、稅費。幾年後,兩人感情生變,老王要求太太將房子過戶給他,主張這是當初「借名登記」的結果。但太太卻說,這筆買賣是他們夫妻對婚後財產的共同規劃,是家庭投資的一部分,並非單純的借名登記。

法院審理後指出,老王和太太共同生活超過15年,家庭開銷、家務、子女教養都共同協力。夫妻間的財產配置本來就可能有多種考量,不能僅憑老王提出一些繳款證明和權狀影本,就認定這是借名登記。由於老王無法提出明確的書面協議或其他足以證明「借名合意」的證據,法院最終駁回了老王的主張,認定該不動產仍屬於太太所有。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夫妻間的信任雖可貴,但在涉及大筆財產時,書面約定和證據保留才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聰明夫妻這樣做:財產規劃實用建議

了解了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後,身為投資理財夫妻,該如何聰明規劃,才能保障彼此的權益呢?

  • 明確財產制度: 如果您們不希望未來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分配原則,可以考慮透過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並進行公證。這能更明確地界定財產歸屬。
  • 共同投資,白紙黑字: 若是夫妻共同出資進行投資,無論是房產、股票或其他資產,建議將財產登記為「共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並在書面契約中明確約定出資比例、權利義務,以及未來收益或處分的分配方式。
  • 借名登記,務必簽約: 如果真的有借名登記的需求,請務必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契約中應載明借名目的、實際所有權人、權利義務、返還條件等細節。同時,務必保留所有相關金流證明,如出資證明、貸款繳納紀錄、稅費單據等。這些都是日後證明的重要依據。
  • 記帳與憑證留存: 養成良好的家庭記帳習慣,記錄家庭收支、個人財產增減及債務狀況。對於大額資金往來、不動產買賣、投資獲利等,更應妥善保存相關金融憑證、收據、契約等。這些記錄在關鍵時刻能發揮大作用。
  • 家務分工,留下紀錄: 雖然法律肯定家務勞動價值,但若能就家務分工、子女照顧等事項有明確協議,並留下書面記錄(例如家庭會議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但後者需確保其證明力),有助於日後證明您對家庭的貢獻。

結論:為您的未來,做好萬全準備!

夫妻共同投資理財,不僅是為了累積財富,更是為了共同的未來。了解台灣《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尤其是剩餘財產分配原則、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以及借名登記的潛在風險,能幫助您們在婚姻關係中,更智慧地管理與規劃家庭資產。溝通、透明,加上必要的書面約定與證據保留,是保障彼此權益的最佳方式。為您們的幸福與財富,做好萬全準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庭主婦/夫的家務勞動,在離婚時真的會影響財產分配嗎?

A: 會的。台灣《民法》明確肯定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對家庭的整體協力貢獻。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時,會將這些無形貢獻納入考量,並可能因此調整分配比例,以實現實質公平。所以,在家裡付出的辛勞,在法律上是有價值的。

Q: 夫妻共同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有什麼風險?

A: 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風險很高。在夫妻關係中,法院傾向認定財產為共同規劃,而非單純借名。若未來關係破裂,實際出資方很難證明有借名契約,可能無法取回財產。務必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所有金流、稅費等相關證據。

Q: 如果我的配偶不工作或亂花錢,離婚時他還能分到我賺的錢嗎?

A: 不一定會平均分配。若配偶對婚姻生活無實質貢獻或協力,或有不務正業、沉迷賭博、奢侈浪費等情形,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其分配額。但這需要您提供充分且具體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夫妻分居後,我自己賺的錢還需要分給對方嗎?

A: 這視情況而定。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時點,通常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時),若因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如果分居時間不長,且分居前有長期共同生活及貢獻,分居後財產的增值仍可能被視為與婚姻期間的協力有關,法院會綜合判斷。但若分居時間極長,且一方對他方財產的增加確實毫無貢獻,則可能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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