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探視權實務: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指南

離婚後探視權實務: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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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一個家庭來說是巨大的轉變,但這不代表您與孩子的親子連結就此斷裂。作為探視權人,您最關心的莫過於如何維繫與孩子之間的親密關係,確保他們在成長過程中,依然能感受到您的愛與陪伴。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的規定,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讓您能更安心、更有信心地行使您的權利。

探視權的核心概念:不只是您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什麼是會面交往權?

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是指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流的權利。這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它的目的在於維繫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彌補父母離婚對子女造成的心理影響,促進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有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事件中,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是法院最優先且核心的考量。法院會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孩子的年齡、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品行、照顧意願等,確保所有決定都是為了孩子好。

什麼是「妨害子女之利益」?

這是法院限制或變更探視權的關鍵因素。如果探視行為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就可能構成「妨害子女之利益」。常見的情形包括:

  • 父母在孩子面前持續爭吵,或一方利用探視機會向子女灌輸對他方不利的言論。
  • 探視方有不當行為,例如情緒不穩、對子女不聞不問、無預警探視造成子女恐懼等。
  • 子女明確表達不願會面,且其意願經法院審酌後認為真實且合理。

探視權的法律基礎:這些法條您要知道!

探視權主要依據《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以下兩條是您必須了解的核心法條: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探視權的明文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解釋: 這條文是探視權的基礎。它賦予法院權力,可以主動或應您的請求,來決定您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更重要的是,如果法院發現您的探視行為對孩子造成了不良影響(即「妨害子女之利益」),法院有權變更或限制您的探視方式。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子女最佳利益的具體考量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白話解釋: 這條文是法院在處理親權和探視權事件時,必須遵循的最高指導原則。它列舉了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具體考量的七大因素。例如,法院會重視孩子的真實意願,也會審視父母雙方的品行和照顧態度,甚至會考量您與對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的行為。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案例,讓您更了解探視權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情況與法院的判斷依據。

案例一:探視行為不當,探視權可能被限制

小王與前妻離婚後,約定他有探視權。然而,小王每次與孩子會面時,總會在孩子面前抱怨前妻的不是,或不斷追問孩子關於前妻生活的事。久而久之,孩子每次探視後情緒都很低落,甚至開始排斥與小王見面。前妻發現狀況後,向法院聲請調整探視方式。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王的行為確實已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屬於 「妨害子女之利益」 。為了保護孩子,法院判決減少了小王與孩子的會面次數,並要求探視過程必須有第三方(例如社工或親友)在場陪同,以確保探視的品質,避免孩子再次受到負面影響。

給您的啟示: 探視時請務必以孩子的感受為優先,避免將您與前任的恩怨帶入親子會面中。任何對孩子身心發展不利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的探視權被限制或變更。

案例二:探視受阻,不必然導致監護權改定

老張與前妻離婚後,孩子由前妻監護,老張則有探視權。然而,前妻因故多次阻撓老張探視,甚至在接送孩子時發生口角。老張氣憤之下,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認為前妻阻礙探視就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應將監護權改由他來行使。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時,社工訪視報告顯示孩子在母親的照顧下生活穩定、身心發展良好,且孩子對母親有深厚情感依附。法院認為,雖然探視受阻確實是個問題,但這可以透過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來解決,並非當然構成母親「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到足以改定監護權的程度。最終,法院駁回了老張改定監護權的請求。

給您的啟示: 探視權受阻雖然令人沮喪,但這不代表監護權會自動改定。法院會審慎評估,除非監護方的行為已嚴重且實質地損害子女利益,否則會優先考慮透過強制執行等方式解決探視問題,以維持孩子生活環境的穩定性。

探視權的實務操作指引:維繫親子關係的行動策略

了解法律規定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實務中有效行使您的探視權。以下提供您具體的建議:

1. 優先協議,具體明確

如果可能,請盡力透過協議方式,與對方明確約定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過夜與否、寒暑假安排、特殊節日(如生日、過年)分配、接送方式、聯絡方式(電話、視訊)等細節。協議越具體,未來爭議越少。建議將協議內容書面化,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調解公證,增加其法律效力。

2.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無論是協議或聲請法院酌定,所有考量都應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及意願為優先。父母應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吵或批評對方,也不要利用子女來傳遞訊息或作為籌碼。

3. 尋求專業協助

若協議困難,或您覺得難以處理情緒,可尋求家事調解委員、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士的協助。透過第三方協調,有助於達成共識並降低衝突。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以獲取客觀資訊。

4. 遵守法院裁定或協議

一旦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確定,雙方均應嚴格遵守。未遵守者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若探視行為嚴重妨害子女利益,探視權可能被限制或變更。

5. 探視權受阻的救濟

若監護方無故阻礙探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您的探視權是依據保護令內容酌定,而對方不遵守,您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5條及相關辦法,請求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告知您可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尊重子女意願: 特別是年齡較大、有表達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會受到法院高度重視。父母應引導子女表達真實想法,而非強加己意。
  • 情緒管理: 離婚後父母關係緊張是常態,但在處理子女事務時,務必保持理性,避免將個人恩怨帶入子女探視。情緒不穩可能導致探視權被限制。
  • 避免利用子女: 任何一方都不應以子女的探視作為要脅對方或爭取其他利益的手段,這將嚴重損害子女利益,並可能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

結語

探視權的行使,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環節。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探視權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讓您在維繫親子關係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方向。記住,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是所有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探視權的會面交往方式通常如何決定?

A: 會面交往的方式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例如約定時間、地點、頻率(每週、隔週、寒暑假)、是否過夜、接送方式、通訊方式等。若協議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裁定最適合的會面交往方式。

Q: 如果監護方無故阻礙探視,我該怎麼辦?

A: 若監護方無故阻礙您行使探視權,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探視權是依據保護令內容酌定,您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5條及相關辦法,請求執行機關協助,甚至聲請法院變更保護令。

Q: 我的探視權會被法院限制或變更嗎?在什麼情況下?

A: 是的,如果您的探視行為被法院認定「妨害子女之利益」,法院有權變更或限制您的探視方式。常見的情形包括:探視時對子女灌輸對方負面言論、情緒失控、有不當行為(如施用毒品)、或子女明確表達排斥且經法院認定合理。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狀,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Q: 祖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嗎?

A: 目前台灣《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探視權主要適用於「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即父母。因此,祖父母原則上無法直接依此條文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雖然實務界有建議修法,但現行法規仍有爭議。若父母一方無法行使親權(例如死亡),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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