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親權探視權指南:維護親子關係的法律策略

離婚後親權探視權指南:維護親子關係的法律策略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爭取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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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權探視權指南:維護親子關係的法律策略

面對離婚或分居,最讓人心繫的莫過於與孩子的關係。當親權歸屬塵埃落定,您是否擔心無法再與孩子保有親密的連結?或者,當探視權屢遭阻撓,您感到無助與困惑?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探視權」的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法律框架下,有效維護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確保親子關係的持續與健全發展。

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在台灣法律中,探視權(或稱會面交往權)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即使未取得親權(即未擔任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仍有權利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通信、通話等,以維持親子關係。這項權利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被視為未成年子女應享有的權利,旨在維繫父母子女間的感情,促進未成年子女人格的健全發展。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

《民法》對探視權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離婚後的情況: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法規明確賦予了未擔任親權的一方父母,向法院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的權利。這就是您行使探視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但請注意,如果會面交往會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也可以變更或限制探視方式。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判斷的核心

無論是決定親權歸屬、探視方式,甚至後續的強制執行,法院都會遵循一個最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表示所有決定都必須以孩子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法規列出了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的具體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品行、教養態度,以及是否有妨礙對方行使親權的行為等。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綜合判斷。

探視權的實務困境與案例解析

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的行使常會遇到挑戰。讓我們透過幾個常見的情境故事,來了解法律實務是如何運作的。

情境一:孩子不願意見面,監護方會被罰嗎?

小雅與前夫阿明離婚後,約定阿明有定期探視孩子的權利。然而,孩子漸漸長大,有幾次竟明確表示不願意見阿明。阿明因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雅讓孩子與他見面。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雅其實一直有盡力協調與鼓勵孩子,但孩子確實有自己的意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小雅身為監護方,僅負有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的義務,而非積極強制孩子見面的義務。因此,法院最終並未對小雅處以怠金或強制執行。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凸顯了「善意父母原則」的重要性。監護方應積極協助探視,但對於有一定意思能力的子女,若其明確表達不願會面,且監護方已盡力協助,則法院通常不會強制處罰監護方。這也提醒我們,應探究孩子不願會面的真正原因,而非一味歸咎於監護方。

情境二:對方無故阻撓探視,我可以請求賠償嗎?

阿華與前妻小芳離婚後,約定阿華有探視權。但自某天起,小芳無故拒絕阿華探視孩子,即便阿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小芳仍置之不理,導致阿華長期無法與孩子見面。阿華感到身心俱疲,於是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芳的行為已侵害了阿華作為父親的親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最終判決小芳應給付阿華精神慰撫金。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對方無故、惡意地阻撓探視權,且情節嚴重,不僅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您更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彌補您的精神損害。

情境三:祖父母可以探視孫子女嗎?

老王夫婦的兒子不幸過世,媳婦帶著孫子孫女搬家,從此拒絕老王夫婦探視。老王夫婦非常想念孫子孫女,便向法院請求探視權。然而,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民法》第1055條第5項的會面交往權僅適用於「父母子女間」。因此,法院多數見解認為,祖父母並無直接依此條文請求探視孫子女的權利。這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也凸顯了現行法律在家庭多元關係保障上的不足。

指導意義:目前台灣法律並未直接賦予祖父母獨立的探視權。若祖父母欲探視孫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聯的情況下,建議先與監護方協商。若協商不成,法律上較難直接請求探視。若監護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祖父母可考慮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但此門檻較高。

爭取親權的實用策略與注意事項

了解法律規定與實務案例後,接下來是您在爭取或維護探視權時的實用操作指引:

1. 優先協議,其次訴訟

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後,父母雙方都應盡力透過協議或調解,明確約定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一份具體可行的協議,遠比訴訟來得快速且能減少對孩子的傷害。若協議不成,再向法院聲請酌定。

2. 監護方的「善意父母」義務

擔任親權的一方(監護方)應秉持「善意父母原則」,積極協助未擔任親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權。這包括:

  • 準時將子女交付給探視方。
  • 不應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或灌輸子女反抗對方的觀念。
  • 在子女不願會面時,應盡力協調和鼓勵,探究其真實原因,而非直接拒絕。

3. 探視方的權利行使

作為探視方,您應遵守法院裁定或協議的探視方式與時間,避免逾時或不按約定探視。若遇阻撓,應先理性溝通。溝通無效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 子女意願的考量

對於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指10歲以上,但法院會個案判斷),其意願會被法院高度重視。若子女明確表達不願會面,且監護方已盡力協助,則強制執行可能面臨困難。此時,應深入探究子女不願會面的真正原因,是否有受到一方的灌輸或有其他不利因素。

5. 保留證據的重要性

若探視權屢遭阻撓,您應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簡訊、錄音、錄影、社工訪視紀錄、強制執行聲請書等,以利未來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損害賠償。

6. 強制執行非萬靈丹

雖然有強制執行機制,但對於探視權這類涉及人身關係的執行,法院會非常謹慎,尤其會考量子女意願。直接強制可能對子女造成心理創傷,因此法院會優先採取間接強制(如處怠金)或勸導等平和手段。

結論

爭取或維護親權與探視權的過程,充滿了法律與情感的挑戰。但請記住,您的努力不僅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維繫孩子與雙親的連結,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與義務,並善用法律工具,您將更有能力面對這些挑戰,為自己和孩子爭取到最有利的未來。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理性且堅定地捍衛您與孩子的親子關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探視權和親權有什麼不同?

A: 親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包含保護、教養等廣泛的權利與義務。而探視權(會面交往權)則是親權中會面交往的部分,是指未擔任親權的一方,仍有權利與未成年子女會面、通信、通話等,以維持親子關係。即使沒有親權,探視權依然存在。

Q: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會綜合審酌多種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等。法院也可能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

Q: 如果對方一直不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應嘗試理性溝通。若溝通無效,且您持有法院裁定或協議書,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先勸導,若對方仍不履行,可能處以怠金(罰款)。若對方持續惡意阻撓且情節重大,您甚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務必保留所有被阻撓的證據。

Q: 如果孩子自己不願意見另一方父母,監護方會因此被法院處罰嗎?

A: 不一定。監護方負有「善意父母原則」的義務,即應積極協助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明確的自主意願且不願會面(特別是年紀較大的孩子),且監護方已盡力協調和鼓勵,法院通常不會強制監護方交出子女,也不會對監護方處以怠金。法院會更重視子女的真實意願和身心狀況。

Q: 祖父母可以請求探視孫子女嗎?

A: 根據目前台灣《民法》的規定,會面交往權主要適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並未直接賦予祖父母獨立的探視權。雖然有實務見解建議修法,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祖父母較難直接向法院請求探視權。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聯,祖父母可嘗試與監護方協商;若監護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虞,祖父母可考慮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改定監護,但此門檻較高。

Q: 阻礙探視權的一方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A: 阻礙探視權的一方可能面臨:1. 強制執行:法院可處以怠金,若仍不履行,甚至可能被管收。2. 精神慰撫金:若無故阻撓探視且情節重大,可能被認定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須負擔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責任。3. 影響親權改定:其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也會被法院列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因素,可能影響其未來爭取或保有親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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