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探視權指南: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途徑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指南: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途徑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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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分居後,您最牽掛的莫過於孩子。身為「探視權人」,您可能正努力維繫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卻常感到無助或困惑。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規範,並透過實際案例與實用建議,幫助您更了解如何保障您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讓親子連結不因關係終止而斷裂。

親權與探視權:您需要釐清的概念

在台灣,我們常聽到「監護權」,但法律上更精確的說法是「親權」。 「親權」 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保護、教養、扶養等權利與義務。即使離婚,父母對子女的親權並不會消失,只是行使方式會有所調整。而 「探視權」 或稱「會面交往權」,則是未取得親權(即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與子女保持聯繫、會面的權利,這是法律保障親子關係的重要一環。

法院判斷的黃金準則:子女最佳利益

當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若無法協議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會介入酌定或改定。此時,法院判斷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列舉了法院在審酌時應考量的各項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白話來說,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本身的狀況(年齡、意願)、父母雙方的條件(品行、經濟、照顧意願),以及親子互動的感情等。特別是,法院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並重視「主要照顧者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維持孩子現有穩定生活的重要性),以及「善意父母原則」(父母是否願意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維持關係)。

保障您的會面交往權:民法怎麼說?

《民法》第1055條是處理離婚後親權的核心條文,其中也明確保障了未行使親權一方的會面交往權:

《民法》第1055條第6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表示,即使您不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法院仍會為您酌定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除非您的會面交往行為會妨害到孩子的利益,法院才會變更或限制您的探視權。因此,積極且正向地與孩子會面,展現您對孩子的關愛與責任,是非常重要的。

透過實務案例,看懂法院如何判斷

法院在處理親權與探視權案件時,會考量許多細節。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更具體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一:共同親權下的主要照顧與會面交往

小美與阿華離婚後,對於獨生子小寶的親權歸屬意見不一。法院審理後,參考社工訪視報告,發現兩人都有照顧小寶的能力和意願。但考量小美有較好的家庭支援且小寶情緒較穩定,最終法院裁定由兩人共同行使親權,但指定小美為主要照顧者。同時,也明確酌定了阿華與小寶的會面交往方式。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可能採行「共同親權」模式,並指定「主要照顧者」,同時也會保障非主要照顧者的會面交往權。(改編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案例二:維持現狀,穩定子女生活為優先

阿強與小芳離婚後,女兒小玲的親權歸屬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小玲目前與小芳同住,生活已趨於穩定,也建立了良好的依附關係。法院最終判決由小芳單獨行使親權。法院特別考量到小玲與小芳同住後,已建立起穩定且良好的生活模式,不宜貿然改變主要照顧者,以免對小玲造成二次傷害。這個案例強調了「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的重要性,即維持孩子現有穩定生活模式,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

探視權人實用建議:積極維護親子關係

身為探視權人,您在維繫親子關係的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 以孩子利益為出發點:所有關於探視的安排,都應以孩子身心健康、穩定成長為核心考量。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
  • 展現您的親職能力與意願:積極參與孩子的教育、生活,提供穩定的關愛與陪伴。保留您與孩子互動的證明,例如通訊紀錄、照片、學校聯絡簿等。
  • 配合專業訪視:若法院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務必誠實且積極配合。
  • 成為「善意父母」 :即使您與對方關係不睦,也請盡力促成孩子與對方會面交往。法院會將此視為判斷是否為「善意父母」的重要依據。
  • 確實履行義務:即使未取得親權,您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按時支付扶養費,是您負責任的表現,也是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基礎。

結論:為愛前行,守護親子連結

離婚或分居,並非親子關係的終點。作為探視權人,您有權利也應有機會持續參與孩子的成長。了解法律規範,積極展現您的親職能力與善意,並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您就能為孩子創造一個充滿愛與支持的成長環境,讓親子連結永遠不會斷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探視權是什麼?跟親權有什麼不同?

A: 探視權(或稱會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未取得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保持聯繫的權利。而親權(舊稱監護權)則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保護、教養、扶養等所有權利與義務。即使離婚,父母對子女的親權並不會消失,只是行使方式可能由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但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保有探視權。

Q: 法院判斷探視權或親權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判斷時,最重視的是「子女最佳利益」。這是一個綜合考量,包括子女的年齡、意願、健康狀況、父母雙方的品行、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子感情,以及是否能維持子女現有的穩定生活模式(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

Q: 如果對方不讓我探視小孩,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您探視小孩,首先應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對話截圖等),證明對方有妨礙會面交往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或協議。法院可能會處以怠金,或在情節嚴重時,甚至可能改定親權歸屬。

Q: 我該如何展現我是個「善意父母」?

A: 展現「善意父母」的關鍵在於,即使您與對方關係不睦,仍願意以子女的利益為優先,積極促成子女與對方會面交往。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不阻撓對方探視,並在會面交往時展現穩定、正向的態度,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都愛他,這都是「善意父母」的表現。

Q: 會面交往的費用由誰負擔?

A: 會面交往的相關費用,例如交通費、餐飲費、活動費等,通常會由實際行使會面交往權的一方(即探視權人)負擔。如果雙方有特殊約定,則依約定內容。若有爭議,法院在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時,也可能一併考量費用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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