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保障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法律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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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保障

離婚後,您是否也曾為了想見孩子一面,卻屢屢受阻而感到心力交瘁?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重要規範,幫助您了解如何依法保障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維繫珍貴的親子關係。

什麼是「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探視權,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基於人倫天性所衍生的一種自然權利。這不僅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的基本權利。它的目的在於維繫親子關係,讓您能持續關心並參與孩子的成長,同時也能監督對方是否善盡保護教養義務,確保孩子獲得妥善照顧,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判斷的核心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事件中,包括探視權,法院都會以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作為最核心且首要的考量。這項原則在《民法》第1055-1條有明確規定,法院會審酌所有相關情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白話來說,法院會綜合評估孩子的年齡、意願、健康狀況,以及父母雙方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態度等。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如果對方有「妨礙您探視」的行為,法院會將此視為「非友善父母」的表現,這對親權的酌定或改定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判斷。

探視權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055條

探視權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條第5項。這條文明確賦予法院權力,為未擔任親權的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同時,也規定了若會面交往有礙子女利益,法院可變更或限制探視。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保障了即使您不是主要照顧者,也有權利與孩子保持聯繫和互動。但如果您的探視行為確實會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法院也有權利進行調整或限制。

暫時處分:即時保障探視權的利器

當您面臨探視權受阻的急迫情況時,例如對方突然拒絕讓您見孩子,或甚至將孩子轉學卻不告知,導致您長期無法見到孩子,這時可以考慮聲請暫時處分。暫時處分是《家事事件法》中為因應緊急狀況而設的機制,法院可以依您的聲請或依職權,立即命令或禁止特定行為,以確保探視權的行使,維護您與孩子間的互動關係。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這表示在正式的親權或探視權訴訟結果出來前,法院可以先下達命令,確保您能及時與孩子會面,避免親子關係中斷。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故事一:克服阻礙,爭取與孩子相處的機會

小林與前妻離婚後,孩子由前妻單獨照顧。小林雖然每月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前妻卻以各種理由阻撓他探視孩子,甚至不讓他參加孩子的學校活動,擔心孩子會「學壞」或「個性受影響」。小林感到非常沮喪,認為自己被剝奪了與孩子相處的權利,也擔心孩子因此與自己疏遠。

他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法院審理後認為,前妻所提出的理由都只是個人臆測,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小林探視會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法院強調,探視權是孩子享受親情的權利,也能讓小林監督前妻是否善盡教養責任。最終,法院裁定小林可以定期探視孩子,並詳細規劃了探視時間(包括每月固定時間、寒暑假過夜、春節探視等),甚至允許小林的親人代為接送,並特別指出前妻不得阻撓小林參與孩子的學校活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會嚴格審查拒絕探視的理由,並鼓勵非監護方參與孩子的成長。

案例故事二:當探視權被惡意剝奪,如何緊急求助?

阿華與前夫離婚後,兩個孩子由前夫監護。原本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前夫卻開始惡意阻撓,甚至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將孩子轉學,導致阿華半年多都見不到孩子,連孩子的班級資訊都不知道。阿華非常焦急,擔心孩子的身心發展會受到影響。

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阿華向法院聲請了暫時處分。法院在審理後,考量到孩子正值心智發展的重要階段,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且阿華已明確釋明前夫有拒絕探視的行為,因此迅速核發了暫時處分。裁定內容詳細規定了阿華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包括平日、寒假過夜、電話視訊聯絡等),並要求前夫協助準備聯絡設備,甚至讓阿華負責接送孩子去才藝班。法院也特別叮囑雙方都不得對孩子灌輸仇恨對方的觀念。這個案例證明了暫時處分在探視權受阻時的即時救濟功能,能有效避免親子關係中斷。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

如果您正為探視權問題所困擾,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1. 聲請探視權的具體步驟

  • 提出聲請:若與對方協議不成或對方持續阻礙探視,應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請注意,管轄法院通常是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
  • 準備證據:這是關鍵!您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 證明親子關係:如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
  • 證明探視受阻:例如,簡訊、LINE、電子郵件等通訊紀錄,錄音,或能證明對方拒絕探視的日期與細節的證人證詞。這些都能證明對方有妨礙探視的行為。
  • 證明自身能力與意願:提供您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居住環境照片,以及親友願意協助的證明,讓法院了解您有能力提供良好的探視環境。
  • 強調子女最佳利益:向法院說明探視對孩子身心發展的重要性,並提出具體可行、考量孩子作息與學業的探視計畫。
  • 尋求協助:您可以向社會福利機構(如家扶中心、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社工的訪視報告對法院的判斷有重要參考價值。

2. 擔任親權一方的注意事項(給對方看的,但文章是給扶養義務人看,所以要轉化為「如何讓對方配合」或「對方不配合的後果」)

提醒您:如果您是擔任親權的一方,請務必了解,不得無故阻礙他方探視。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否則法院會將阻礙探視的行為視為「非友善父母」,這可能導致您的親權被改定,甚至面臨探視權的強制執行。一旦法院裁定探視方式,雙方都應嚴格遵守,並本於「善意合作父母」的精神,共同促成會面交往的進行,避免對孩子灌輸反抗或仇恨對方的觀念。此外,子女的住居所、聯絡方式、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對方,對於學校活動等重要事項,也應提前告知對方,使其有機會參與。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避免私下衝突: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以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 記錄溝通內容:所有關於探視的溝通,包括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都應留下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 考慮調解:在訴訟前,可嘗試透過法院或民間機構進行調解,有助於雙方達成共識,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 子女意願的重要性:對於年齡較大的孩子(例如16歲以上),法院會高度尊重其探視意願。父母應鼓勵孩子表達真實想法,而非強加己見。

結語

維繫與子女的親情連結,是身為父母最重要的責任之一。當探視權遇到困難時,請務必了解法律是您的堅實後盾。從了解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到善用暫時處分,以及準備充分的證據,每一步都能幫助您更有效地保障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記住,所有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讓他們在充滿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讓您在維繫親子關係的道路上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會面交往權」?

A: 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是指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有權利與子女會面、通訊及互動。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享受親情的權利,目的是維繫親子關係,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發展。

Q: 法院判斷探視權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最重視的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健康狀況、父母雙方的教養能力與態度,以及是否有妨礙他方探視的行為等,以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Q: 如果對方惡意阻擋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若情況急迫,例如對方突然拒絕探視或帶走孩子,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立即命令對方配合探視,避免親子關係中斷。同時,請務必蒐集對方阻擋探視的證據,如訊息、錄音等。

Q: 祖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嗎?

A: 依台灣現行《民法》規定,會面交往權主要適用於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目前無法直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不過,實務上已有建議修法增訂祖父母探視權的聲音,未來法律可能會有所調整。

Q: 聲請探視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需要準備證明親子關係的資料(如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證明探視受阻的證據(如通訊紀錄、錄音、遭拒探視的日期細節),以及證明您有能力提供良好探視環境的資料(如工作證明、收入證明、居住環境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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