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親權:台灣監護權酌定與改定指南

離婚後子女親權:台灣監護權酌定與改定指南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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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未來怎麼辦?子女親權(監護權)全解析

離婚,對夫妻雙方來說是關係的結束,但對有孩子的父母而言,卻是親職關係的轉型。許多離婚父母最關心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生活照護、教育安排等權利與義務。在台灣,法院在處理親權問題時,始終將「子女最佳利益」擺在最核心的位置。

法院判斷親權的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指出,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並會審酌一切相關情狀。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與意願: 尤其是年齡較大的子女,法院會更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 父母的條件: 包括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的教養意願與態度: 評估父母是否真心願意且有能力照顧孩子。
  • 親子關係與家庭支持: 孩子與父母的感情連結,以及是否有其他家人可協助照顧。
  • 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會被視為不利因素。
  • 族群傳統習俗: 在特定情況下也會納入考量。

法院在審酌這些因素時,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這些報告對判決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法律依據:親權酌定與會面交往

台灣《民法》針對離婚後的親權歸屬,有明確的規範: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說明了親權歸屬的優先順序:協議優先。如果夫妻能自行協議,法院原則上尊重。但若協議不利於子女,或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就會介入酌定(首次決定)或改定(變更)。即使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仍有權利與子女會面交往,法院也會協助酌定會面方式與時間,但前提是不能妨害子女的利益。

此外, 《民法》第1116條之2 也強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而扶養費的金額,則會依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酌定( 《民法》第1119條)。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親權?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在親權酌定上會如何考量:

案例一:長期照顧與孩子意願是關鍵

小林與小美離婚後,針對國小三年級的兒子小華親權歸屬爭執不下。小華自出生以來主要由媽媽小美照顧,小美工作穩定,生活環境單純,小華也適應良好。雖然爸爸小林也想爭取親權,但社工訪視報告顯示,小華對媽媽的依附情感較深,且明確表達希望繼續與媽媽同住。法院最終考量到小美是小華的主要照顧者,且維持現有生活環境對孩子最好,加上尊重小華的意願,因此判決親權由媽媽小美單獨行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長期以來提供穩定照顧的「主要照顧者」角色非常重要,同時,法院也會高度尊重達到一定年齡子女的真實意願。

案例二:家庭暴力與父母合作能力

阿華與阿珍因先生阿華長期對太太阿珍有言語暴力,且曾申請保護令而離婚。兩人育有一名學齡前幼兒,對於親權歸屬僵持不下。法院審理時發現,阿華與阿珍在教養觀念上存在嚴重歧異,難以理性溝通與合作。更重要的是,由於阿華曾有家庭暴力行為,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會推定由施暴者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綜合考量下,法院最終判決親權由太太阿珍單獨行使,因為她能提供較佳的照顧環境與公衛觀念,且能確保孩子在沒有暴力的環境中成長。

這個案例凸顯了家庭暴力對親權判斷的決定性影響,以及父母間是否具備合作意願與能力,是法院判斷是否適合共同親權的重要考量。

給離婚父母的實用建議

面對親權的爭議,以下幾點是您可以努力的方向:

  • 以孩子為中心: 所有的主張和證據都應圍繞如何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良好的教育資源和心理支持。
  • 展現主要照顧能力: 若您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請妥善記錄您長期以來對孩子的照顧事實,例如生活起居、學習輔導、就醫記錄、參與學校活動等。
  • 保持「善意父母」態度: 即使與對方關係緊張,也請避免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或無故阻撓對方與孩子會面。法院會將這些行為視為不利因素。
  • 準備充分證據: 包含您穩定的工作證明、收入、居住環境照片、孩子生活照、學校成績單、健康記錄等。若對方有不當行為(如家暴、酗酒等),務必蒐集相關證據。
  • 配合專業評估: 積極配合法院囑託的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這些報告對法院判決有重大影響。

結論

離婚是人生中的一個轉折點,但父母對孩子的愛與責任卻是永恆的。理解台灣法律對親權的規範與法院的判斷原則,能幫助您在爭取孩子親權的過程中,更有方向與信心。記住,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永遠是您最重要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歸屬時,最看重哪些因素?

A: 法院最看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包括子女的年齡、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父母雙方的品行、健康、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態度,以及親子關係和家庭支持系統。特別是主要照顧者的角色、父母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與子女會面的行為,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都是法院會仔細審酌的關鍵因素。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不好,會不會因此拿不到孩子的親權?

A: 經濟能力是法院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或絕對的決定性因素。法院會綜合審酌父母雙方的整體條件,包括照顧意願、親職能力、生活環境穩定性、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支持等。如果您的經濟狀況較不理想,但能證明您有穩定的照顧計畫、良好的親子關係,且能提供孩子足夠的關愛與支持,法院仍可能判決親權由您行使。此外,經濟較弱勢的一方仍可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以確保孩子的物質需求。

Q: 什麼是「共同親權」?我的情況適合嗎?

A: 共同親權是指離婚後,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種方式有助於維持孩子與雙方父母的連結。然而,共同親權的前提是父母雙方必須具備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能夠理性溝通並共同為孩子的利益做出決定。如果父母間衝突嚴重、難以合作,甚至會將衝突帶給孩子,法院通常會傾向判決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以避免對孩子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Q: 如果我的前配偶有家暴紀錄,這會影響親權歸屬嗎?

A: 是的,家庭暴力紀錄對親權歸屬有非常重大的影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明文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這意味著,有家暴紀錄的一方,通常很難取得親權。法院會優先考量孩子的安全與身心健康,避免孩子再次暴露在暴力環境中。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A: 扶養費的金額依據《民法》第1119條,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子女)之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父母)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來定。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統計數據,並考量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職業、扶養人數等實際經濟狀況,以及孩子實際的教育、醫療等需求來酌定。若雙方無法協議,法院會依職權判決。

Q: 親權判決後,還可以再變更嗎?

A: 是的,親權判決並非一成不變。依據《民法》第1055條,若原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例如,若原親權人出現酗酒、賭博、嚴重疏忽照顧等情況,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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