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夫妻雙方來說是個重大的人生轉折,但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影響更是深遠。身為子女的父母,即使婚姻關係結束,對孩子的愛與責任卻不會因此劃下句點。您可能正為了孩子的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等問題感到迷茫。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規定,幫助您釐清身為「子女扶養義務人」的關鍵權益,確保您與孩子的連結不受影響,並為孩子的未來提供最好的保障。
親權是什麼?離婚後親權怎麼決定?
在台灣法律中,我們常說的「親權」,正式名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包含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監護,以及管理其財產等重要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明確指出: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表示無論離婚與否,父母對孩子的照顧與教養責任是法定的,不可免除。
離婚時,夫妻可以協議決定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協議不成,或根本沒有協議,法院就會介入,依據《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來酌定親權歸屬。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簡單來說,如果父母無法自行決定,法院會為了孩子的好處來做決定。
法院判斷親權的最高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會審酌所有情況,尤其會注意以下幾點: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本身的狀況、父母雙方的條件,以及家庭環境,甚至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來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離婚後,扶養費怎麼算?
許多扶養義務人最關心的就是扶養費問題。請注意,《民法》第1116條之2明確規定: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表示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都不會消失。扶養費的金額,則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的原則來決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實際所需,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來酌定。
我還能見到孩子嗎?會面交往權利
即使您沒有取得親權,您仍有權利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這是基於親子人倫的自然權利,也是孩子享受雙方親情照拂的基本權利。法院在酌定親權時,通常也會一併處理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確保您與孩子的連結不受阻礙。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院在判斷親權時的考量,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維持穩定生活最重要
某對夫妻離婚後,為了女兒的親權歸屬爭執不下。女兒一直以來都和媽媽同住,生活作息穩定。法院在審理後,最終判決由媽媽單獨行使親權。 法院的考量: 法院認為,女兒與媽媽已經建立了非常穩定的依附關係,如果貿然改變主要照顧者,可能會對孩子心靈造成衝擊。因此,為了維持孩子現有的穩定生活模式,法院傾向讓她繼續與媽媽同住,以符合「照護之繼續性原則」和「主要照顧者原則」。
案例二:友善父母,共同為孩子好
另一對夫妻離婚後,對於孩子的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都有爭議。原先法院判決兩人共同行使親權,但由太太擔任主要照顧者。男方不服,認為自己也應該擔任親權人。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太太在面對男方探視孩子的要求時,態度較為配合,也願意促進男方與孩子之間的互動。 法院的考量: 法院在綜合評估後,駁回了男方的請求,維持由太太擔任主要照顧者。法院特別強調了「友善父母原則」,即父母是否願意配合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促進孩子與雙方親情的維繫。能展現出更願意合作、為孩子考量的態度,會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給子女扶養義務人的實用建議
身為子女扶養義務人,掌握以下幾點能幫助您更好地保障自身與孩子的權益: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的主張和證據,都應圍繞著「孩子的好處」來展開。
- 積極配合調查: 如果法院指派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人員訪視,請務必積極配合,展現您對孩子的關愛與照顧能力。
- 蒐集有利證據: 準備好您穩定的收入、良好居住環境證明,以及您過去參與孩子生活、教育、醫療的紀錄。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即使與對方有摩擦,也要盡力展現您願意配合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態度,不阻撓親子關係。
- 明確約定會面交往方式: 即使未取得親權,也要爭取明確的會面交往權利,並詳細約定時間、地點、接送方式。
- 合理主張扶養費: 扶養費的計算應基於孩子的實際需求及雙方的經濟能力。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掌握權益
離婚後,您對孩子的愛與責任不曾減少。了解並掌握身為子女扶養義務人的法律權益,不僅能讓您在法律程序中更有方向,更能確保您與孩子間的親情連結不被切斷。請記住,無論情況多麼複雜,孩子的最佳利益永遠是法院最優先的考量。積極面對,理性處理,您就能為孩子創造一個更穩定、更充滿愛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親權一定會判給一方嗎?我可以爭取共同親權嗎?
A: 不一定。台灣法律鼓勵父母協議親權歸屬,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如果您和對方能夠理性溝通、互相信任,且對孩子的教養方式有共識,就可以向法院爭取共同親權。共同親權的優點是讓孩子能同時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愛與照顧,但前提是父母必須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否則若衝突嚴重,反而可能不利於孩子。
Q: 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我該怎麼辦?
A: 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有權利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如果對方無故阻撓您與孩子會面,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法院會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來決定,並可能要求對方配合。若對方仍不配合,您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甚至在嚴重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因此考量改定親權。
Q: 扶養費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如果我經濟狀況改變了怎麼辦?
A: 扶養費的金額是依據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身分來決定的。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教育、醫療、生活開銷等,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來判斷。如果您或對方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例如失業、重病、收入大幅增減等),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減或增加扶養費金額,法院會重新審酌。
Q: 如果對方照顧孩子的方式讓我擔心,我可以聲請改定親權嗎?
A: 可以。如果原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但改定親權的門檻較高,您需要提出具體的證據證明對方有照顧不當的情形,例如孩子受到不當對待、學習狀況嚴重退步、身心健康受損等。法院會再次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全面調查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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