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親權歸屬:單親家長必懂的法律與實務指南

離婚後子女親權歸屬:單親家長必懂的法律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親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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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長們,您好!在離婚的過程中,除了情感上的調適,最牽掛的莫過於孩子未來的照顧與成長。特別是關於子女的「親權」(俗稱監護權)歸屬,這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影響孩子一生的重大決定。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與困惑,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離婚後子女親權的相關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夠更有信心與方向。

釐清親權: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離婚後子女的親權歸屬,主要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核心原則只有一個: 「子女最佳利益」

子女最佳利益:一切判斷的最高原則

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時,並非單純考量父母的意願,而是以孩子未來的健全發展為優先。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會審酌所有相關情狀,特別是以下這些關鍵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的狀況(年齡、健康、意願等)以及父母的狀況(經濟、品行、教養態度、是否阻礙對方探視等)。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對判決有很大的影響力。

親權的行使方式:單獨或共同?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財產管理等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離婚後,親權可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

  • 單獨親權: 由其中一方父母單獨行使所有權利義務。若父母難以合作,或一方有不適任情事(如不當體罰、家暴、阻礙探視),法院通常會傾向判給單獨親權。
  • 共同親權: 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權利義務。法院會評估父母是否有足夠的合作意願與能力。即使是共同親權,法院也可能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並約定重大事項需共同決定。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是親權歸屬的基礎。它說明父母可以協議,若不成或不利於孩子,法院就會介入。它也明確指出,即使沒有親權的一方,也有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

會面交往權與扶養義務

  • 會面交往權: 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保有與孩子見面、互動的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這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很重要。
  • 扶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民法》第1116條之2)。無論親權歸誰,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法院在審理親權案件時,可請社工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並可一併處理子女交付、會面交往、扶養費等相關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法律實務看案例: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以下兩個實際案例,能幫助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親權:

案例一:不適任教養的警示

小雅的父親曾對孩子不當體罰、辱罵,甚至要求孩子上街表演。孩子們也明確表達了想跟母親同住的意願。法院最終將親權判給了母親。這顯示法院會深入調查父母實際的教養狀況和品行,並高度重視孩子真實意願。

案例二:家暴陰影下的親權抉擇

麗華的前夫曾對她言語暴力,法院也曾核發保護令。兩人對孩子教養方式存在嚴重分歧。法院最終裁定由麗華單獨行使親權。這明確指出家庭暴力行為對親權歸屬的重大影響,依法律推定加害人不利於子女。

爭取親權,您該怎麼做?實用建議

  1. 優先協議: 盡量與對方協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2. 蒐集有利證據: 積極準備證明您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證據,例如:
  • 日常照顧紀錄: 證明您是主要照顧者。
  • 經濟能力證明: 顯示您能提供穩定經濟支持。
  • 家庭支援系統: 親友協助意願與能力證明。
  • 親子互動證明: 展現您與孩子感情良好。
  • 品行與態度: 無不良嗜好、無家暴紀錄,展現積極正向的親職態度。
  • 子女意願: 若孩子已具表達能力,引導他們表達真實意願。
  1.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即使爭取單獨親權,也要展現願意配合對方會面交往、不阻礙孩子與對方互動的態度。
  2. 配合專業調查: 積極配合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評估。
  3. 避免不當言行:
  • 切勿在孩子面前貶低或辱罵對方
  • 無正當理由切勿阻礙對方會面交往
  • 避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暴紀錄將極難讓您取得親權。

結語

離婚後的親權歸屬,是單親家長們必須面對的挑戰。理解法律、掌握證據、展現對孩子最深的愛與承諾,將是您爭取孩子最佳利益的關鍵。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親權這條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親權一定會判給媽媽嗎?

A: 不會。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唯一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會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項因素,包括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子感情、孩子意願等,不論性別,只要能提供孩子最佳成長環境的一方,都有機會取得親權。

Q: 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辦?

A: 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有「會面交往權」。若對方無故阻礙,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適當的探視方式,並可強制執行。

Q: 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怎麼做?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若對方不支付扶養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對方財產或扣薪。法院在判決親權時,通常也會一併處理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Q: 小孩還小,法院會聽他的意見嗎?

A: 法院在審酌親權時會考量子女的意願,但其權重會依子女的年齡和判斷能力而定。對於年幼子女,法院會更側重客觀的照顧環境和父母的親職能力;對於具備表達能力的子女,法院會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審慎評估其意願的真實性。

Q: 如果對方有家暴紀錄,還能爭取親權嗎?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若一方有家庭暴力紀錄,法律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親權不利於該子女。這表示有家暴紀錄的一方,很難取得親權。法院會將孩子的安全與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Q: 共同親權會不會很麻煩?

A: 共同親權的優點是讓孩子能同時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但前提是父母雙方必須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若父母間存在嚴重衝突、缺乏互信,共同親權反而可能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實務上,法院常會指定「主要照顧者」,並就重大事項約定共同決定,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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