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親權怎麼辦?掌握關鍵原則,守護孩子最佳利益

離婚後子女親權怎麼辦?掌握關鍵原則,守護孩子最佳利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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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往往是人生中一個艱難的決定,而當它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時,更是讓許多父母感到焦慮與無助。您可能正為了孩子的未來,努力尋求一個對他們最有利的答案。在台灣的法律中,關於離婚後子女親權的處理,並非單純的權利爭奪,而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

本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與《家事事件法》中關於親權的關鍵條文,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了解法院的判斷邏輯,並提供具體的實用建議,幫助您在親權糾紛中,更清楚地知道如何守護孩子的權益,為他們爭取一個穩定且健康的成長環境。

釐清親權:法律怎麼說?

在法律上,「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白話來說,就是父母對孩子的保護、教養、監護,以及代理他們處理法律事務的權利與義務。離婚後,親權的歸屬會依以下法律規定來處理:

《民法》第1055條:親權的酌定與改定

這條法規是處理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基礎。它說明了親權的協議優先性,以及法院在無法協議時的介入權力,還有親權改定與會面交往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解釋:

  • 優先協議: 夫妻離婚時,法律鼓勵雙方先自行協議孩子的親權由誰行使,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單獨親權),也可以雙方共同行使(共同親權)。
  • 法院介入: 如果協議不成,或者根本沒有協議,法院就會介入,依職權或依請求來決定親權歸屬。
  • 親權改定: 如果原來的協議對孩子不利,或者行使親權的一方沒有好好照顧孩子,甚至有對孩子不利的行為,任何一方或相關單位都可以請求法院重新決定親權。
  • 會面交往權: 即使一方沒有取得親權,法院也會酌定其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和時間,以維持親子關係。但如果會面交往會傷害到孩子,法院也可以變更或限制。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標準

這條是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核心原則」與「具體指引」。它列出了法院在審理親權案件時,必須考量的各項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白話解釋: 法院在決定親權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孩子的好處」。它會綜合審視所有情況,特別注意上述七個面向:從孩子的年齡、健康,到父母的品行、經濟,以及雙方的親子關係等。法院還會參考社工、家事調查官的報告,甚至請相關單位協助調查,以做出最客觀的判斷。

此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且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法院在審理時,也會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以確保判斷的周延性。

孩子為大: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是一個抽象但至關重要的概念,它確保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能獲得最有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的成長環境。實務上,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及相關函釋,綜合考量多項原則來判斷:

  •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優先考量過去長期實際照顧孩子的一方。因為這位父母與孩子已建立深厚依附關係,對孩子的生活習性最為了解,維持現狀能降低孩子因環境變動產生不適應。
  • 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會評估父母是否為「善意」的父母。例如,一方是否有惡意妨礙他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行為?是否有利用孩子作為籌碼?若有這些行為,將被視為不善意父母,不利於其取得親權。特別是若有家庭暴力情事,法律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孩子。
  •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法院會重視孩子的意願,但會審慎確保其真意,避免孩子受到父母的影響或壓力。通常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人員與孩子單獨會談來了解。
  •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法院傾向維持孩子現有的生活環境,避免頻繁變動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這與主要照顧者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 手足同親原則: 除非有特殊情況,法院會盡量避免手足分離,以維繫手足情誼,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能有兄弟姐妹的陪伴。

真實案例借鏡: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如何運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親權,以下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或許能提供您一些方向:

案例一:長期照顧與孩子意願的影響

故事背景: 小雅和阿明離婚後,他們年幼的兒子小華一直跟著媽媽小雅生活。過了幾年,阿明覺得小雅照顧不周,向法院聲請將小華的親權改定給他。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特別委託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社工報告指出,小雅不僅具備良好的親職能力,對小華的照顧也無微不至,親子關係非常親密。更重要的是,在與小華單獨會談時,小華明確表達了希望繼續和媽媽一起住的意願。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考量小華長期以來都由媽媽小雅主要照顧,生活穩定,且小華本人意願也傾向媽媽,認為維持現狀最符合小華的最佳利益,因此駁回了阿明的聲請,親權仍由小雅單獨行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高度重視孩子現狀的穩定性(主要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以及孩子自身的真實意願。社工訪視報告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關鍵的角色。

案例二:惡意阻撓探視的嚴重後果

故事背景: 陳先生和林小姐離婚後,女兒的親權由陳先生行使。然而,陳先生不僅經常對林小姐言語暴力,還多次惡意阻撓林小姐探視女兒,甚至利用女兒來威脅林小姐。林小姐因此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希望由她來照顧女兒。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陳先生的行為確實對林小姐造成精神壓力,且他惡意阻撓林小姐與女兒會面,甚至為此提出不實的控告。這些行為顯示陳先生並未尊重林小姐作為母親的權利,也未將女兒的利益放在首位。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陳先生的行為已嚴重破壞雙方互信,且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顯示他並非符合「善意父母」的標準。加上女兒年紀尚幼,對母親依附性較高,最終判決女兒的親權改定由林小姐單獨行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規定,父母一方若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將嚴重影響其取得親權的可能性。惡意阻撓探視、利用孩子作為籌碼的行為,會被法院視為不善意父母,對爭取親權極為不利。

實用指南:爭取親權,您該怎麼做?

在親權爭奪的過程中,如何展現自己是那個最能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父母,是成功的關鍵。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無論您提出任何主張或證據,都應圍繞「子女最佳利益」展開。讓法院看到您的所有努力都是為了孩子好。
  • 維持穩定生活環境: 盡力為孩子提供穩定、安全的居住和教育環境。例如,讓孩子繼續在原學校就讀、維持原有生活作息,避免頻繁變動對孩子造成額外壓力。
  • 積極參與子女生活: 即使您與對方分居,也要積極參與孩子的日常生活、學習和成長。例如,固定接送孩子上下學、參加學校活動、保留與學校老師的聯繫紀錄、帶孩子看醫生、參與親子活動並拍照留念等,這些都能證明您是個盡責的父母。
  • 展現善意父母形象: 尊重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或貶低對方。不阻撓對方探視,展現您願意為了孩子,與對方理性溝通和合作的態度。
  • 準備充分證據: 收集所有能證明您親職能力、經濟狀況穩定、居住環境良好、與孩子感情深厚,以及對方若有不適任親權行為的證據。例如,薪資證明、房屋租賃或所有權證明、孩子學校成績單、老師評語、親子合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 重視專業評估: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請務必積極配合訪視,真實且誠懇地呈現您的狀況,並表達您對孩子的關愛與照顧意願。
  • 尊重子女意願: 對於有表達能力的孩子,應引導他們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而非強加您的期望。法院會透過專業人士與孩子單獨會談,確保孩子意願的真實性。

常見注意事項

  • 避免情緒化: 親權爭奪往往涉及強烈情緒,但法庭是講求證據和法律的場域。請務必保持冷靜、理性,專注於孩子的利益。
  • 切勿惡意阻撓: 惡意阻撓對方會面交往或探視,將嚴重影響您在法院心中的形象,甚至可能導致親權歸屬不利於您。
  • 誠實面對: 對於自身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或過往行為,應誠實面對,避免虛報或隱瞞,以免影響法院對您的信任。

風險提醒

  • 家庭暴力: 若有家庭暴力情事,請務必立即聲請保護令,並將相關證據提交法院。法律明確規定,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親權不利於孩子。
  • 經濟能力: 雖然經濟能力是法院考量因素之一,但它並非唯一或決定性因素。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面向,而非僅以財力論斷。
  • 子女意願: 法院會審慎判斷子女意願的真實性,特別是年幼子女,會考量其是否受到父母影響。

結語:守護孩子,從理解開始

親權糾紛的過程雖然艱辛,但請記得,一切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理解法律規定,掌握判斷原則,並在過程中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是您度過這個難關的關鍵。願您能為孩子爭取到最溫暖、最穩定的成長環境,讓他們在愛中健康快樂地長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子女最佳利益到底是什麼?法院怎麼判斷?

A: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旨在確保孩子在離婚後能獲得最有利於身心發展的環境。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本身的年齡、健康、意願,以及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孩子的感情、是否妨礙對方探視等七大因素。此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甚至與孩子單獨會談,以全面了解情況。

Q: 共同親權聽起來很好,但我跟對方關係很差,還能共同親權嗎?

A: 法律鼓勵共同親權,讓孩子能同時保有與父母雙方的連結。然而,若父母雙方關係惡劣、衝突不斷,缺乏合作意願與能力,共同親權反而可能讓孩子夾在中間,造成二次傷害。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核父母間的合作能力。若互信基礎薄弱,難以溝通,法院傾向酌定單獨親權,但會輔以詳細的會面交往方案,確保未行使親權一方與孩子的連結。

Q: 孩子說想跟我住,法院會聽他的嗎?

A: 法院會重視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對於有表達能力的青少年子女,其意願通常會給予較高權重。然而,法院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人員與孩子單獨會談,審慎判斷其意願的真實性與獨立性,避免孩子受到父母的影響、壓力或誘惑。對於年幼子女,法院會綜合考量其年齡、認知能力及其他因素,不會單純只依其口頭表達。

Q: 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會影響我爭取親權嗎?

A: 若對方惡意阻撓您與孩子會面交往,這不僅侵犯您的會面交往權,也可能被法院視為不善意父母的行為。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父母一方若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將不利於其取得親權。您應保留對方阻撓的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並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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