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孩子歸誰?掌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保障孩子未來

離婚後孩子歸誰?掌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保障孩子未來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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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歸誰?掌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保障孩子未來

離婚,是大人世界中的重大決定,但對孩子而言,卻可能是一場無預警的風暴。面對父母關係的轉變,孩子往往是最無辜的受害者。此時,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全發展與權益,成為離婚父母最關切,也最艱鉅的課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無論是親權的歸屬、會面交往的安排,還是子女重大事項的決定,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件時,都奉行一個最高指導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個原則的內涵,並透過實際案例與實用建議,幫助您在離婚後,依然能為孩子爭取到最好的未來。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台灣《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核心精神,它強調所有與未成年子女相關的決定,都必須以孩子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這是一個彈性且因案而異的原則,因為每個家庭、每個孩子的情況都獨一無二,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標準答案。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父母的狀況、親子關係、家庭環境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何種安排對孩子最有利。

法律如何規範「子女最佳利益」?

在台灣,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最直接相關的法條,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家事事件法》中:

  •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或改定:《民法》第1055條及其第1055條之1。

  •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俗稱親權或監護權),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可以依請求或依職權來決定或變更親權的歸屬。

  • 《民法》第1055條之1更是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必須審酌的具體依據。它列舉了多項考量因素,幫助法官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判斷: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此外,法院還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或囑託專業人士進行調查。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民法》第1089條。

  • 這條規定,如果父母對孩子的重大事項(例如:讀哪間學校、是否接受手術等)意見不合,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法院在做決定前,也會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及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 法院聽取子女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

  • 這條法律明確賦予法院在處理家事案件時,應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的權力,確保孩子的聲音被聽見。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定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這意味著,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或相關事宜前,會透過適當方式了解孩子的真實想法,並將其納入考量。

法院怎麼判斷「最佳利益」?關鍵考量要素

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除了上述法條列出的因素外,實務上還發展出一些重要的判斷原則:

1. 孩子本身的考量

  • 年齡與意願: 對於年幼的孩子(尤其0-3歲),法院常考量「幼兒從母原則」,認為母親在照護上有其獨特性。但這並非絕對,會隨孩子年齡增長而減弱。對於已具備表達能力的孩子(通常7歲以上),法院會尊重其意願,但也會審慎評估其真意,避免受到不當影響。
  • 現狀維持原則: 考量孩子對現有生活環境的適應性,避免頻繁變更主要照顧者或生活環境,以減少孩子的不安與精神負擔。
  • 手足不分離原則: 除非有特殊情況,法院傾向讓手足共同生活,維繫他們的情感與成長環境。

2. 父母雙方的條件比較

法院會綜合比較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最重要的——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親子感情。請注意,經濟能力不再是唯一或最重要的考量,法院更重視父母實際的照顧能力和對孩子的付出。

3. 照顧現況與「善意父母」原則

  •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重視過去實際照顧孩子的紀錄,評估哪一方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並評估其是否最適任繼續這個角色。
  • 善意父母原則: 這是法院非常重視的一點。法院會評估父母是否為「善意父母」,避免由不適任親權者行使親權。這包括:
  • 積極面: 願意負擔扶養費用、積極促進會面交往、提出具體可行的照顧計畫。
  • 消極面: 避免隱匿孩子、拐帶孩子出國、不告知孩子所在、虛偽陳述、灌輸孩子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妨礙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等行為。有這些行為者,會被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
  • 家庭暴力: 若有家庭暴力情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明文規定,法院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親權對孩子不利。

4. 共同親權的考量

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仍能理性合作的前提下,法院可考慮採行共同親權,讓孩子能持續獲得雙親的關愛與資源。這有助於緩和孩子因父母離婚所受的衝擊。但若父母間敵意深重、衝突不斷,共同親權反而可能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法院此時可能傾向單獨親權。

真實案例:法院如何實踐「子女最佳利益」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如何運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做出判斷:

案例一:小安的選擇與爸爸的會面困境

小安的父母離婚後,對於小安(當時為幼兒)的親權歸屬和爸爸的會面交往方式產生了爭執。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媽媽有穩定工作和足夠的照顧資源,而小安對爸爸則有明顯的排拒心理。法院考量到小安對現有生活環境的適應性及情感的持續性,認為讓小安維持由媽媽照顧的現狀,最符合她的利益。雖然法院判定由媽媽行使親權,但為了讓小安能持續感受到父愛,仍安排了爸爸的會面交往。不過,由於爸爸曾有妨礙會面的行為,且父母雙方關係不睦,為了避免衝突影響小安,法院也適度減少了會面次數。這個案例顯示,法院會綜合考量現狀維持原則、子女意願,以及父母互動狀況對孩子會面交往的影響。

案例二:幼兒小杰的「主要照顧者」之爭

小杰的父母離婚後,都想爭取小杰(當時為幼兒)的主要照顧權。法院參考了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等多方意見,發現父母雙方都有能力和意願照顧孩子,且小杰與雙親都有親密依附關係。然而,法院特別注意到,小杰自出生以來,絕大部分時間都是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儘管小杰在與法院會談時曾表示想和爸爸同住,但同時也表達了希望與雙親相處時間能平衡的願望。最終,法院基於 「幼兒從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 ,認定由媽媽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最符合小杰現階段的需求。同時,法院也透過調整爸爸的會面交往時間,來滿足小杰渴望與雙親相處的願望。這說明法院在尊重子女意願時,會審慎評估其真實性,並盡力平衡雙親關係。

給離婚父母的實用建議:如何保障孩子的權益?

了解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內涵與實務運作後,身為離婚父母,您可以採取以下具體行動,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

  1. 全面蒐集有利證據:
  • 照顧紀錄: 證明您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例如日常作息安排、接送紀錄、學習陪伴、醫療照護等。
  • 經濟能力證明: 穩定收入、良好的居住環境等,證明您有能力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
  • 親子互動證明: 照片、影片、通訊紀錄等,展現您與孩子間的親密關係與良好互動。
  • 孩子學習與發展狀況: 學校成績、老師評語、才藝表現等,顯示您對孩子成長的投入。
  • 積極配合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 這些報告對法院判斷至關重要,務必展現您對孩子的關愛與照顧能力。
  1. 展現「善意父母」態度:
  • 積極配合會面交往: 絕不阻礙或刁難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
  • 避免負面言行: 不在孩子面前詆毀他方,或灌輸孩子不當觀念。
  • 提出具體計畫: 準備詳細的子女照顧計畫,包含扶養費用負擔方案和會面交往促進方案。
  1. 尊重子女意願,但避免施壓:
  • 若孩子已具備表達能力,鼓勵他們向法院或社工表達真實意願,但切記不可施加壓力或誘導
  • 法院會審慎確保孩子的真意,必要時會選任程序監理人或藉由專業人士協助確認。
  1. 避免「搶奪」子女:
  • 切勿以為「先搶先贏」能取得親權優勢。這種行為反而會被法院認定為「非善意父母」,對爭取親權極為不利。
  • 法院更重視孩子的穩定性與主要照顧者的延續性,而非一時的佔有。
  1. 長期規劃,著眼未來:
  • 從長遠角度為孩子規劃穩定的生活環境、教育及成長所需,並展現持續照顧的意願與能力。

結論

在離婚的過程中,父母雙方都可能承受巨大的壓力與情感煎熬。然而,無論多麼困難,請始終將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理解並掌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法律內涵與實務運作,將能幫助您在爭取孩子權益時更有方向,也能讓法院更清楚地看見您對孩子的愛與付出。請記住,您的努力,都是為了讓孩子在變動中,依然能擁有一個穩定的、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A: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台灣法律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事件時的最高指導原則。它要求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會面交往、重大事項決定等議題時,必須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和福祉為最優先考量,而非父母的意願或權益。這是一個彈性的原則,會根據每個家庭和孩子的具體情況來綜合判斷。

Q: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哪些具體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主要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需求;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意願及態度;父母與孩子之間的感情狀況;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善意父母原則)。此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

Q: 孩子表達意願時,法院會完全依照他們的意願嗎?

A: 法院會尊重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對於已具備表達能力的孩子(通常7歲以上),《家事事件法》也明確規定法院應聽取其意見。然而,法院並非完全依循孩子的單一表意。法官會審慎評估孩子的年齡、成熟度、身心狀況,以及其意願是否受到父母或其他人的不當影響或壓力,以確保其表達的是真實且符合其長遠利益的意願。

Q: 如果我發現對方在孩子面前說我壞話,或阻礙我探視孩子,這會影響親權判斷嗎?

A: 會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善意父母」的表現,對爭取親權非常不利。法院會將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列為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惡意詆毀他方或阻礙會面交往,會讓法院認為該方不利於維護孩子與雙親的關係,進而影響親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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