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爭議如何解讀?避開訴訟仲裁陷阱

協議爭議如何解讀?避開訴訟仲裁陷阱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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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事後發現條款模糊不清,或對於爭議解決方式感到困惑?在協議訴訟中,如何正確解釋協議內容,特別是關於「仲裁」或「訴訟」的選擇,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協議解釋的原則,以及在面對爭議時,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協議解釋的核心:探求「真意」而非字面

當協議條款出現爭議時,法院或仲裁庭並不會單純拘泥於文字表面,而是會努力探求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思」。這項原則來自於《民法》的核心精神: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代表什麼呢?即使協議文字不夠精確,法院也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例如:

  • 締約背景與目的:當初為什麼要簽這份協議?目的是什麼?
  • 交易習慣:在特定行業或社群中,類似條款通常如何理解?
  • 其他證據:包括雙方往來信件、電子郵件、通訊紀錄、甚至口頭承諾等,任何能證明當事人真實意圖的資料。

所以,若您與對方曾就某條款有過討論或共識,即使協議上寫得不夠清楚,這些紀錄都可能成為解釋協議的重要依據。

爭議解決條款:仲裁還是訴訟?關鍵在「用字」

協議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是決定未來糾紛走向的關鍵。許多協議會約定「仲裁」作為解決方式,這是一種排除法院審判權、由專業仲裁人裁決的機制。

《仲裁法》第1條第3項、第4項:「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這表示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但書面不限於一份正式文件,只要能證明雙方有仲裁的共識即可。一旦有效的仲裁協議成立,當事人就應受其拘束。

仲裁協議的「妨訴抗辯」

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應仲裁,但一方卻跑去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以依據《仲裁法》主張「妨訴抗辯」,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令對方將爭議提交仲裁。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然而,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應仲裁」與「得仲裁」!

實務上,法院對於仲裁條款的解釋,會非常仔細地檢視協議中的用字。這直接關係到您是否能選擇訴訟,或是否必須接受仲裁。

實務案例解析: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案例一:早期對仲裁協議的寬鬆認定

某科技公司與某船運公司簽訂了一份國際運輸合約,其中約定「若有爭議的話,在香港依英國法為仲裁」。後來發生爭議,科技公司選擇提起訴訟,船運公司則主張應依約仲裁。地方法院最初認為條款未明確使用「應」字,不具強制性,駁回了仲裁請求。但最高法院推翻了這個裁定,強調只要雙方明確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並指定了仲裁地點與準據法,即使沒有「應」字,仍應視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案例二:最新見解:明確「應」字才是強制仲裁

另一個更近期的案例是,兩家能源公司在合作協議中,一份條款寫著「履約爭議磋商不成時提付仲裁」,但另一條款卻又說「如涉訟時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當爭議發生時,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主張應先仲裁,法院也一度裁定停止訴訟並命其仲裁。然而,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由於契約條款僅約定「提付仲裁」,並未明確使用「應」字,且與合意管轄條款並列而無優先順序,應解釋為當事人有權選擇訴訟或仲裁。一旦一方選擇提起訴訟,另一方就應受其拘束,不得再主張強制仲裁。

重要提醒: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強制仲裁」的認定趨於嚴格。若協議中未明確使用「應行仲裁」或「應先行仲裁程序」等字眼,而僅使用「得仲裁」或「可仲裁」,或與訴訟管轄條款並列且無優先順序,則很可能被解釋為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而非強制仲裁。

定型化契約的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可輕忽

如果您是消費者,且簽訂的是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例如:電信合約、保險條款、健身房會員契約等),法律會給予您更強的保護。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表示,如果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法院會傾向於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此外,如果條款顯失公平,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涉外協議的準據法:跨國爭議的法律羅盤

對於涉及不同國家的協議(例如:與外國公司簽訂的買賣契約),「準據法」的選擇至關重要。準據法是指用來解釋和適用契約的國家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了準據法的認定原則:

  •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上,依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法律為準據法。
  • 關係最切原則: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無效,則依「與法律行為關係最密切之法律」決定。實務上,通常會推定負擔該法律行為特徵債務的當事人,其行為時的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明確約定準據法,可以避免未來因法律適用問題而產生的爭議和不確定性。

結論:掌握協議解釋原則,聰明應對爭議

面對協議爭議,了解法律解釋原則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您是正在草擬協議,還是已經面臨爭議,以下是幾個關鍵的提醒:

  • 草擬協議時,務必明確:特別是爭議解決條款,若要強制仲裁,請明確使用「應」提付仲裁。若想保留選擇權,則可使用「得」或「可」提付仲裁,並明確與訴訟管轄條款的並存關係。
  • 爭議發生時,及時主張:若您持有具強制仲裁性質的協議,而對方卻提起訴訟,務必在「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對方提付仲裁。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這些紀錄是探求當事人真意的重要證據。
  • 消費者權益應特別留意:定型化契約的模糊條款,對消費者通常有利。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協議解釋的法律原則,讓您在協議訴訟的過程中,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協議書上沒有寫到「仲裁」或「訴訟」,這樣發生爭議時該怎麼辦?

A: 如果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通常會回歸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法院依其管轄權來處理。這意味著,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法院會根據《民法》第98條等規定,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來解釋協議內容。

Q: 如果協議中有仲裁條款,但對方已經先向法院提告了,我還能要求仲裁嗎?

A: 可以的。如果您的協議中有明確的強制仲裁條款(例如:「應提付仲裁」),當對方在法院提起訴訟時,您應在「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對方提付仲裁。這是《仲裁法》賦予您的「妨訴抗辯」權利。一旦您錯過了言詞辯論的時機,就可能喪失這項權利。

Q: 我們簽的協議是中英文版本並存,但兩者對爭議解決方式的描述似乎有些不同,該以哪個為準?

A: 首先,應查看協議中是否有明確約定「以何種語言版本為準」。如果協議有此約定,則依約定版本為準。若無明確約定,法院仍會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綜合考量雙方締約時的背景、目的、往來溝通紀錄、交易習慣等一切證據,判斷當事人當時究竟希望以哪種方式解決爭議。建議您保留所有與協議內容相關的溝通紀錄,以利證明您的主張。

Q: 我簽的是一份服務業的定型化契約,如果條款對我好像不太公平,我能怎麼主張?

A: 如果您簽的是定型化契約,且認為其中條款有疑義或顯失公平,您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主張權益。根據該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此外,若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企業經營者協商,或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消保官申訴,甚至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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