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侵害,您的心痛值得被看見——精神慰撫金求償指南
當婚姻面臨婚外情的衝擊,那份身心俱疲的痛苦,往往難以言喻。您或許感到憤怒、悲傷、失落,甚至開始懷疑自己,這些精神上的折磨,遠比金錢損失更難以承受。然而,在台灣的法律中,您並非孤立無援。對於因婚外情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者,法律賦予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讓您的心靈創傷有機會獲得彌補。
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在台灣,婚外情受害者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這份應有的權利。
法律基礎:您的權利從何而來?
請求精神慰撫金,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這兩條法條是您主張權利的基石: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責任
這條法條確立了,當有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外情案件中,無論是配偶或第三者的行為,若構成對您配偶身分權益的不法侵害,就符合這條的基本要求。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這條文是告訴我們,如果有人因為他們的行為,讓您受到了不應有的傷害,他們就必須為此負責。
《民法》第195條:精神痛苦的賠償依據
這條是直接針對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痛苦)的賠償規定,對於婚外情受害者尤其重要。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代表什麼呢?當您的「配偶身分法益」因婚外情而受到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即使這份傷害無法用金錢衡量,您仍可請求對方賠償一筆「相當的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這裡的「情節重大」是一個關鍵,法院會根據個案狀況來判斷。
精神慰撫金,法院怎麼決定金額?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不像財產損失有明確計算公式,法院在核定時,會依據「自由心證」來判斷一個「相當之數額」。這表示法官會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沒有固定的「行情價」。
以下是法院在實務上主要會考量的因素:
考量因素 | 說明 |
---|---|
雙方身分、資力 | 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地位、職業、收入、財產狀況等。 |
加害行為程度 | 婚外情行為的惡性程度、持續時間、對您的傷害程度等。 |
精神痛苦程度 | 您因婚外情所受的精神打擊、痛苦程度,例如是否導致失眠、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這通常需要醫療證明。 |
其他各種情形 | 例如對方有無悔意、是否已達成和解等。 |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看見希望
讓我們透過一個改編的實務案例,來了解法院如何判斷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案例故事:小雅的重生之路
小雅與先生結婚多年,卻發現先生與第三者有不倫關係。這段婚外情不僅讓小雅精神崩潰,甚至導致她原本穩定的憂鬱症復發,需要住院治療。離婚後,先生對小雅的騷擾與言語暴力更是雪上加霜,讓她身心俱疲。小雅決定為自己爭取權益,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的行為確實對小雅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導致她的憂鬱症復發並加重,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小雅請求的金額較高,但法院在綜合考量先生的暴力行為程度、小雅所受痛苦,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後,核定了一筆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精神痛苦難以量化,但只要能證明與加害行為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據,就有機會獲得賠償。同時,法院會依據個案具體情況,調整請求金額,以求公平。
實務操作指引:為自己爭取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身為婚外情的受害者,收集證據是您爭取權益的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 立即就醫,取得專業證明:
- 前往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詳細告知醫師您的精神痛苦來源(因婚外情導致),並取得診斷證明書、病歷、醫療費用收據。若有心理諮商紀錄,也務必保存。
- 確保診斷證明能明確指出您的精神損害(如憂鬱症、焦慮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與婚外情事件之間的關聯性。
- 詳細記錄,具體化您的損害:
- 記錄因精神痛苦而對您日常生活、工作、學業、社交造成的影響,例如失眠、食慾不振、情緒低落、無法專心、社交退縮等。
- 可以撰寫日記或備忘錄,詳實記錄事件對您情緒和生活的衝擊。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任何能證明婚外情事實的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照片、影片、錄音、證人證詞等。
- 這些證據不僅能證明不法侵害的存在,也能間接證明您因此所受的精神打擊。
- 說明自身狀況:
- 提供您的學經歷、職業、收入、家庭狀況等資料,讓法院能更全面地評估您的情況。
- 合理請求:
- 在請求金額時,應有依據,避免漫天要價。雖然沒有固定公式,但可以參考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並結合自身受損害的程度來提出。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因果關係證明: 精神損害的因果關係證明較為困難。若您的心理創傷成因多元,或就診時間距離事發已久,法院可能會更嚴格審查,進而影響賠償金額。
- 法院自由心證: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認定高度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因此案件結果難以百分之百預測。
結語
婚外情帶來的痛苦是真實而深遠的,但請您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所受的傷害,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透過法律途徑,不僅能讓加害人承擔應負的責任,也能讓您的心靈獲得一份遲來的正義與撫慰。勇敢面對,積極蒐證,為自己開啟療癒與重生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外情受害者可以向誰請求精神慰撫金?
A: 婚外情受害者可以向侵害您配偶身分法益的「配偶」以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常兩者會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有沒有一個大概的「行情價」?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的「行情價」或計算公式。法院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決定一個「相當之數額」,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資力與經濟狀況、加害行為的程度與情節(如婚外情持續時間、對您的影響)、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導致身心疾病),以及其他所有相關情狀。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我的精神痛苦?
A: 證明精神痛苦最關鍵的證據包括: 醫療診斷證明書與病歷: 尤其是精神科或身心科的診斷,證明您因婚外情導致的憂鬱症、焦慮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 心理諮商紀錄: 證明您尋求專業協助的過程及心理狀態。 日常生活影響紀錄: 例如日記、筆記,記錄您因精神痛苦導致的失眠、食慾不振、工作表現下降、社交退縮等具體影響。 親友證詞: 能證明您精神狀態變化或遭受痛苦的證人。
Q: 如果對方經濟狀況不好,會影響我拿到的賠償金額嗎?
A: 是的,對方的經濟狀況(資力)是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時會考量的因素之一。如果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實不佳,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的公平性與合理性時,可能會酌情核減金額,但這不代表您完全無法獲得賠償,只是金額可能受到影響。
Q: 我已經離婚了,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可以。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與是否離婚沒有直接關係,只要您能證明在婚外情發生期間,您的配偶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並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即使離婚後仍可提出請求。但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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