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侵害配偶權?別讓權益睡著了!
當婚姻面臨婚外情的衝擊,那種心碎、背叛與無助感,往往讓人不知所措。您或許會問:我該怎麼辦?我能做什麼?法律能幫助我嗎?
親愛的受害者,請您知道,您並不孤單。在台灣,法律賦予您捍衛自身婚姻權益的武器。即使《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依然存在,您可以向破壞您家庭的第三者(甚至您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配偶權,並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讓您能更清楚地掌握自己的權利,勇敢地為自己發聲。
什麼是「配偶權」?守護婚姻的基石
「配偶權」是什麼?簡單來說,它是您在婚姻關係中,與配偶彼此互負「誠實義務」所產生的一種權利。它保障了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當第三者介入您的婚姻,做出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的行為,破壞了這份誠實義務與婚姻和諧時,就可能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侵害配偶權,法律怎麼說?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主要依據《民法》中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是侵權行為的總則。當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卻仍與其發展不當關係,這就屬於「故意不法侵害」您的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兩條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直接依據。配偶權屬於一種「身分法益」,當其受到「情節重大」的侵害時,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一筆相當的金額,來彌補您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此外,根據《民法》第185條及第273條,若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侵害您的配偶權,他們將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請求全部的賠償,直到您的損害完全獲得填補為止。若對方遲遲不賠,您還可以依《民法》第233條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年息百分之5)。
侵害配偶權,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要成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通常需要證明以下幾點:
- 不法行為: 第三者與您的配偶之間,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界線的不當行為。這不限於性行為,舉凡曖昧訊息、親密互動、共同出遊、甚至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等,只要足以破壞夫妻間的忠誠信任,都可能構成侵害。
- 故意或過失: 第三者必須知道或依其狀況可合理判斷您的配偶已婚,卻仍選擇與其發展不當關係。
- 情節重大: 這是法院判斷慰撫金金額的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親密程度、持續時間、是否公開挑釁、對您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以及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等。
- 損害與因果關係: 您的精神痛苦是因對方的侵害行為所導致。
真實案例解析:賠償金額差很大?
以下透過真實的法院判決案例,讓您了解不同情節下,法院如何認定侵害程度與核定賠償金額:
案例一:長期外遇生子,公開挑釁原配,法院重判500萬!
「王太太」與「王先生」結婚多年,生活原本平靜。直到某天,王太太無意間發現,一位「李小姐」不僅長期與王先生維持不正當關係,甚至早在多年前就為王先生生下一個女兒。更令人髮指的是,李小姐在得知王太太知情後,非但沒有收斂,反而變本加厲,不斷傳送包含戶口名簿、親密合照,甚至詳細描述婚外情過程的簡訊給王太太,還在社群媒體上公開發文,字裡行間充滿挑釁與嘲諷,讓王太太身心俱疲,痛不欲生。王太太決定不再隱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小姐賠償10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小姐明知王先生有配偶仍與其交往生子,且後續的公開挑釁行為,對王太太的精神造成極大痛苦,情節極其重大。最終,法院判決李小姐應賠償王太太5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案例啟示: 長期婚外情、生下子女,甚至公開挑釁原配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極其重大,導致極高額的慰撫金。社群媒體的公開言論也可能成為重要的加重情節。
案例二:沒有性行為,曖昧互動也算侵害?法院判賠25萬!
「張太太」一直對丈夫「張先生」和一位「林小姐」的關係感到不安。雖然沒有發現明確的性行為證據,但張太太發現林小姐明知張先生已婚,卻仍多次邀請張先生到家中,兩人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甚至留宿過夜。他們之間的通訊內容也充滿了輕佻曖昧的言語,超越了普通朋友的界線。這些行為讓張太太感到婚姻關係受到嚴重威脅,信任蕩然無存,精神上承受巨大壓力。張太太認為林小姐的行為已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5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沒有直接的性行為,林小姐與張先生的互動已逾越了一般男女社交的界限,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情節重大。最終,法院判決林小姐應賠償張太太2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案例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沒有明確的性行為,只要第三者與有配偶之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忠誠義務,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並需負賠償責任。這擴大了「侵害」的認定範圍,不限於傳統的通姦行為。
自保求償,您該怎麼做?
如果您決定捍衛自己的權益,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重要步驟:
證據蒐集是關鍵
這是提起訴訟最重要的一步!務必盡可能蒐集能證明第三者與配偶有不當交往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LINE、微信、簡訊等,顯示曖昧、調情、逾越友誼的內容。
- 照片、影片: 顯示親密行為、共同出遊、同居等。
- 錄音、錄影: 證明不當關係的存在。
- 證人證詞: 如親友、徵信社人員的證詞。
- 住宿、交通、消費紀錄: 證明共同出入特定場所。
- 社群媒體貼文: 顯示公開的親密關係或挑釁言論。
重要提醒: 蒐集證據時,務必注意合法性!避免非法取證,以免證據不被採納,甚至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掌握提告時機:時效很重要!
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也就是您知道外遇這件事和第三者是誰)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而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者也會消滅。請務必注意時效,以免權利喪失。
請求對象與賠償金額考量
您可以選擇僅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或同時向第三者與您的不忠配偶請求連帶賠償。實務上,通常會將第三者列為被告。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會審酌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資力、教育程度、加害行為的程度、侵害情節、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其他一切相關情狀來核定。金額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建議您可以參考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並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評估。
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面對婚外情帶來的傷痛,選擇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是您重新掌握人生的第一步。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積極蒐集證據,並在時效內採取行動,您就能為自己爭取應得的賠償,也為自己的心靈療傷止痛。請相信,您有能力走出陰霾,重拾屬於自己的光芒。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我還能告第三者嗎?
A: 是的,即使《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這僅代表通姦行為不再有刑事責任。但在民事上,第三者侵害您的「配偶權」仍是侵權行為,您可以依《民法》向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兩者是不同領域的法律責任,互不影響。
Q: 如果沒有性行為的證據,只是很曖昧,可以提告嗎?
A: 可以的。侵害配偶權的範圍,早已不限於傳統的性行為。只要第三者與您的配偶之間,有任何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的親密互動,例如:互傳曖昧訊息、私下約會、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甚至同居等,只要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和婚姻圓滿,且情節重大,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會依據您提供的各種證據來綜合判斷。
Q: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判多少?
A: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教育程度、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有性行為、持續時間長短、是否公開挑釁等)、對您婚姻關係的實際破壞程度,以及您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等。實務判決金額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情節越嚴重,金額可能越高。
Q: 婚外情對象說他不知道我配偶已婚,這樣他還會被判賠嗎?
A: 如果第三者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他確實「不知情」且「無過失」,那麼他就可能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實務上,法院對於「不知情」的抗辯通常會嚴格審查,例如:您的配偶是否有隱瞞已婚事實、第三者是否有合理管道可以得知已婚(如社群媒體、共同朋友),以及他是否曾刻意迴避查證等。若第三者有「可得而知」的情況,即使他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需負賠償責任。
Q: 我的配偶也要負賠償責任嗎?我可以向他請求嗎?
A: 是的,您的配偶與第三者通常會被認定對您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選擇只向第三者請求全部賠償,也可以同時向您的配偶和第三者請求連帶賠償。實務上,許多受害者會選擇只對第三者提告,但若您的配偶有資力,您也可以一併向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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