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終止、繼承權與法律效力:給您的實用指南

收養終止、繼承權與法律效力:給您的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關係繼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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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終止後,我的權利義務與繼承權還有嗎?

「我曾經被收養,後來收養關係終止了,那我現在算是誰的孩子?還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這是許多曾被收養,而後收養關係終止的朋友們,心中常有的疑問。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對一個人的身份、姓名、家庭關係及財產權益,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律點通理解您的困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終止後的權利義務與繼承權問題。

釐清收養關係的法律本質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收養關係在法律上的定義。當一個人被收養後,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養父母的婚生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產生完整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同親生家庭一般。

然而,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您與本生父母(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處於「停止」狀態。這表示,在您被收養的這段期間,您對本生父母沒有扶養義務,也無法繼承他們的遺產。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這條文清楚說明,一旦收養關係成立,您與親生家庭的法律連結會暫時「凍結」,直到收養關係合法終止為止。

終止收養,關鍵在於「合法程序」

收養關係的終止,並非口頭說說或戶籍登記就能生效,它必須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主要分為兩種方式:

  1.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這必須以書面為之。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

《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3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1. 裁判終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終止。其中一個常見的狀況是,如果養父母都已經過世了,養子女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法院會審酌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

《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請切記,戶籍上的變更只是行政程序,它必須建立在您已完成上述合法終止收養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書面合意或法院認可,即使戶籍資料改了,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仍可能視為存在!

終止收養後的權利回復與「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旦收養關係合法終止,法律上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條文是關鍵!它明確指出,您將回復您的本姓,並且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會恢復,這當然也包括了繼承權。然而,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是,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只對終止生效後的法律事實產生影響。對於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發生或確定的法律事實,其效力不受影響。

繼承權的判斷時點:何時才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這點是許多人最關心的。繼承權的有無,是依據「繼承開始時」您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係來判斷。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這表示,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被收養期間過世,即使您之後合法終止了收養關係,您也無法溯及既往地取得當時的繼承權。因為在他們過世的那一刻,您與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仍處於停止狀態。

簡單來說,如果您希望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您必須在他們過世之前,就已合法完成終止收養的程序,讓您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回復。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誤解影響您的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原則:

案例一:以為戶籍登記就生效?小心錯失繼承權!

阿華在年輕時被收養,後來因為某些原因,他搬離了養父母家,也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了戶籍地址變更。他以為這樣就等於終止了收養關係,也對外宣稱自己已經回復了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幾年後,他的本生父親過世了,阿華想繼承遺產,卻發現自己沒有繼承權。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根據《民法》規定,終止收養關係必須有養父母與養子女簽署的書面同意書,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經過法院認可。單純的戶籍變更或口頭約定,都不足以合法終止收養關係。由於阿華與養父母間沒有簽署書面同意書,即使他辦理了戶籍登記,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仍未合法終止。因此,阿華與本生父親的關係未能回復,自然不具備繼承權。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程序的嚴謹性不容忽視。表面上的「脫離」不等於法律上的「終止」,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所有法定要件。

案例二:終止收養不溯及既往,繼承權時點是關鍵!

小美在多年前被收養,後來她的本生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小美當時仍處於被收養狀態。直到民國101年,她才向法院聲請並合法終止了收養關係。小美認為既然收養已終止,她應該可以繼承本生母親的遺產。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美的請求。法院明確指出,繼承權的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的身份狀態為判斷基準。當小美的本生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時,小美仍處於被收養狀態,她與本生母親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因此當時她對本生母親的遺產不具備繼承權。即使她嗣後合法終止了收養關係,這個終止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無法改變她在本生母親過世時不具繼承權的事實。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是關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最直接的解釋。繼承權的判斷時點非常關鍵,如果您有繼承本生父母遺產的考量,務必在他們過世前,完成所有合法的終止收養程序。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您的權益

綜合以上,對於被撤銷收養人而言,有幾個核心要點是您必須掌握的:

  • 合法程序是終止收養的基石:無論是合意或裁判終止,都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書面、法院認可等要件,戶籍登記只是後續的行政程序。
  • 「不溯及既往」原則至關重要: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未來發生,無法改變過去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特別是繼承權的判斷時點。
  • 繼承權取決於「繼承開始時」的身份狀態:如果您希望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務必確保在他們過世前,您已合法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收養終止後的法律關係。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終止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嗎?

A: 不一定。如果您與養父母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合意終止),且您已成年,只需簽署書面終止協議即可。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雙方合意,也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另外,如果養父母都已過世,養子女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裁判終止)。

Q: 我終止收養後,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可以,但前提是您必須在「本生父母死亡時」,您與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回復。換句話說,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被收養期間過世,那時您與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您就無法繼承他們的遺產。即使您之後才合法終止收養,這個終止的效力也不會溯及既往,無法改變您在繼承開始時的身份狀態。

Q: 如果我的養父母已經過世了,我還能終止收養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80條之1,即使養父母都已過世,養子女仍然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例如會審酌您與兩方家庭的實際互動、收養目的、您有無繼承養親遺產,以及您真實的意願和自我認同等因素。

Q: 我以前以為已經終止收養了,但沒有辦理書面或法院程序,現在怎麼辦?

A: 如果您只是口頭約定或單純辦理了戶籍地址變更,而沒有簽署書面協議(若成年)或經過法院認可(若未成年時終止),那麼在法律上,您的收養關係可能仍是存在的。這會影響您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繼承權。建議您應盡快確認收養關係是否合法終止。若未合法終止,且您仍有終止意願,應立即補辦相關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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