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被撤銷?釐清您的法律權益與未來方向

收養關係被撤銷?釐清您的法律權益與未來方向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屬法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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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得知收養關係被撤銷,這無疑是一個令人震驚且複雜的時刻。這不僅關乎法律文件上的變動,更可能觸及個人身份認同與家庭情感的深層議題。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專為您,也就是「被撤銷收養人」而寫,旨在用最清晰、最貼近您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撤銷的規定,幫助您釐清自身的法律權益,並思考未來的方向。

收養關係為何會被「撤銷」?

在台灣的法律中,收養關係的解除主要分為三種:「收養無效」、「收養撤銷」與「收養終止」。這三者雖然都導致收養關係的結束,但其原因、法律效果及處理方式卻大不相同。對於您而言,最直接相關的可能是「收養撤銷」。

「收養撤銷」 指的是收養行為在成立當時,就存在著法律規定的某些「瑕疵」,例如缺少了某些必要的同意。這些瑕疵導致收養關係雖然形式上成立了,但其效力並不確定,需要透過有權利的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經法院判決後,收養關係才會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也就是說,法律上會將這段收養關係視為從未存在過。

根據《民法》的規定,收養撤銷主要有以下幾種法定事由:

撤銷收養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79-5條: 第一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二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三項:「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 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 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這條文主要處理的是收養過程中,未取得特定人士同意的情況:

  • 情境一:收養者配偶未共同收養 (違反民法第1074條) 如果收養人有配偶,卻沒有與其配偶共同收養子女(除非是收養配偶的子女等特殊情況),此時收養人的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收養。
  • 情境二:收養未成年人未獲生父母同意 (違反民法第1076條) 如果收養未成年人,卻沒有取得他的親生父母書面同意(除非親生父母無從取得同意),那麼被收養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撤銷。
  • 情境三:收養配偶子女未獲配偶同意 (違反民法第1076條之二第二項) 如果夫妻一方要收養他方的子女,卻沒有得到他方同意(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同意),此時被收養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撤銷。

重要提醒: 這些撤銷權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通常是從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從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一旦錯過,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

「撤銷」、「無效」與「終止」有何不同?

為了讓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我們將收養關係的三種解除方式進行比較:

類型發生原因法律效果關係狀態
收養無效收養行為自始欠缺成立要件或違反強制規定自始、當然不生效力法律上視為從未存在這段收養關係
收養撤銷收養行為成立時有特定瑕疵(如欠缺同意)溯及既往失效經法院判決後,法律上視為從未存在這段關係
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有效成立後,因事後發生重大事由向將來消滅關係結束,但過往的收養關係效力仍被承認

白話解釋:

  • 無效:就像一份契約從一開始就沒寫清楚或簽錯了,所以它從來就沒有真正生效過。
  • 撤銷:就像一份契約雖然簽好了,但簽約過程中有些小問題(例如某方被誤導或沒得到必要同意),所以事後可以請求法院讓它「回到原點」,假裝從來沒簽過。
  • 終止:就像一份契約原本合法有效,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例如一方違約或情況改變),所以決定從現在開始不再繼續履行了,但之前契約生效期間的行為是有效的。

那些年,關於收養關係的真實故事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真實案例,您會對「收養撤銷」有更深刻的理解。以下是兩個經過改編的案例,或許能幫助您思考自身情況:

故事一:遲來的「撤銷」請求,為何被法院駁回?

小陳的養父過世後,養父的親生子女(小陳的義兄姊)突然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小陳與養父的收養關係無效或應被撤銷。他們提出的理由是,養父收養小陳時,兩人年齡差距不符合當時的規定,而且認為養父收養時並沒有真正的「收養意願」。

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了小陳義兄姊的請求。法院指出,雖然在舊的法律規定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不符合規定,確實是「可以撤銷」的原因,但這個撤銷權並非無限期,而且只有特定的權利人才能提出。在這個案例中,小陳的義兄姊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撤銷權人(例如收養人、被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而且即使有撤銷權,也可能早已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收養關係的撤銷有嚴格的「誰可以提」和「什麼時候提」的限制。

故事二:穿越時空的收養,習慣法的力量

楊奶奶從小被張家收養,戶籍資料上清楚記載著養父母共同收養了她。幾十年後,當楊奶奶的後代在處理家族事務時,卻有人質疑這段收養關係的有效性,理由是楊奶奶的養母在收養時年紀還很輕,當時的年齡差距似乎不符合現代民法的規定。

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時,特別考量了收養發生時的歷史背景——日治時期。法院指出,當時台灣的民事習慣與現行《民法》有所不同。例如,在日治時期,對於養母的年齡並沒有像養父那樣嚴格的限制,且對於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年齡間隔,也需考量當時社會早婚、早生的習慣。最終,法院根據當時的戶籍資料以及對日治時期民事習慣的審酌,認定楊奶奶的收養關係是有效成立的。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年代久遠的收養關係,法律會考量當時的社會習慣與法規,戶籍資料的記載也具有重要的證據力。

收養關係被撤銷後,我該怎麼辦?

面對收養關係被撤銷,這對您來說,不僅是法律上的變動,更是生活上的重大轉折。以下是您可以思考與處理的幾個面向:

1. 釐清撤銷原因與法律效果

首先,您需要了解法院判決撤銷收養的具體原因是什麼。是因為收養當時的程序瑕疵(例如未經生父母同意),還是其他原因?這將決定您的法律地位。

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第1079-5條第三項,收養關係撤銷後,原則上您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到您與本生家(親生家庭)的關係。這意味著,您在法律上將不再是養父母的子女,而是回到您原生家庭的血緣關係中。

重要提醒: 儘管收養關係被撤銷,但根據《民法》第1083條的準用規定,您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不一定會因此而免除。這是一個重要的例外,需要特別留意。

2. 身份與戶籍資料的變更

收養關係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後,相關的戶籍資料通常會進行變更,以反映您新的法律身份。這可能涉及您的姓名、父母欄位等。請務必向戶政機關確認相關變更程序,確保您的身份資料與法律狀態一致。

3. 處理情感與人際關係

法律上的變動,往往伴隨著情感上的衝擊。收養關係的撤銷,可能會影響您與養父母、親生家庭以及其他親友之間的關係。這是一個需要時間去適應與處理的過程。您可以考慮尋求親友支持,或必要時尋求專業心理諮詢,幫助自己度過這段時期。

4. 財產與繼承權的影響

由於收養關係撤銷後,您與養父母的法律親子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這將直接影響到您對養父母的繼承權。同樣地,養父母對您的繼承權也會受到影響。在法律上,您將回復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若有任何財產上的疑慮,務必仔細審視相關權益。

勇敢面對,重新定義您的家庭與未來

被撤銷收養,無疑是一個艱難的經歷。但請記住,這並非您個人的錯誤,而是法律上對於收養行為瑕疵的處理。重要的是,您現在已經對相關法律規定有了初步的認識。釐清自己的法律身份,處理好戶籍與人際關係,並勇敢地面對未來的挑戰,您將有機會重新定義自己的家庭與人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撤銷後,我跟原生家庭的關係會自動恢復嗎?

A: 是的,根據《民法》規定,收養關係被撤銷後,您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會回復到您與本生家(親生家庭)的關係。這意味著,您在法律上將重新被視為您親生父母的子女。

Q: 被撤銷收養後,我的名字會改回來嗎?

A: 這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收養時您有改姓氏或名字,在收養撤銷後,您可以向戶政機關申請將姓氏改回原生家庭的姓氏,或維持現有名字。戶政事務所會根據法院的撤銷裁定協助您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Q: 如果收養撤銷是因為養父母沒有經過我生父母同意,我現在已經成年了,還可以提出異議嗎?

A: 《民法》第1079-5條第二項規定,若收養未成年人未取得生父母同意,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此撤銷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事實起六個月或法院認可起一年。如果您已成年,且撤銷權人是您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則需在時效內提出。若時效已過,通常就無法再請求撤銷了。

Q: 我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還存在嗎?

A: 這是《民法》中一個重要的例外規定。即使收養關係被撤銷,根據《民法》第1079-5條第三項準用第1083條的規定,您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不一定會因此而免除。這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和法院的判斷來決定。通常是為了保障養父母的權益,避免因收養關係的結束而使他們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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