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財產權益如何變化?
收養關係的建立,是法律上擬制的親子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幾乎等同親生子女。然而,當這段關係走向終點,許多人會疑惑:究竟我的財產權益會受到什麼影響?特別是繼承權和過去的贈與,該如何處理?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收養關係終止後的財產問題,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
終止收養的「時效性」:關鍵原則「向將來發生」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台灣《民法》對於終止收養的效力,採取的原則是「向將來發生,不溯及既往」。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根據《民法》第1083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表示,當收養關係合法終止的那一刻起,養子女才會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此之前,您與養父母間的關係仍是存續的,而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
這個「向將來發生」的原則,對於判斷繼承權至關重要!
繼承權:判斷時點是關鍵!
許多人會問:「我終止收養後,還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或是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答案取決於一個核心概念: 「繼承開始時」的身分。
所謂「繼承開始時」,指的就是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死亡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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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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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養子女,當養父母過世時,您仍是養子女身分,則您對養父母的遺產具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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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您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因此對本生父母的遺產則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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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養關係已合法終止後,被繼承人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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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您已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則對本生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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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地,您對養父母的遺產則無繼承權。
重要提醒: 終止收養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因此,對於終止前已發生的繼承權等權利,原則上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如果您在養父母過世時,仍是養子女身分並已繼承了他們的遺產,即使之後才終止收養,該已繼承的財產也不會因此喪失。
贈與財產:原則上無需返還
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父母可能曾贈與您財產,例如房產、金錢等。當收養關係終止後,這些贈與的財產需要返還嗎?
原則上,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所為的贈與,並不會因為收養關係終止而當然要求返還。除非當初贈與時有明確約定,該贈與是附有特定條件(例如以收養關係存續為條件),否則受贈人無需返還。
終止收養後的金錢請求:生活扶助
雖然收養關係終止後,原本的扶養義務隨之消滅,但《民法》第1082條規定:「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這是一種類似「贍養費」的概念,旨在保障終止收養後,若一方因此生活陷入困境,可以向他方請求一筆合理的金錢,以維持基本生活。但法院會考量雙方狀況,若請求顯失公平,得減輕或免除。
實際案例解析:繼承權與終止收養的眉角
為了讓您更清楚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情境:
案例一:小華的繼承困境
小華自幼被張先生、張太太收養。長大後,因為與養父母關係不睦,雙方透過法院程序終止了收養關係。然而,在終止收養的前幾年,小華的親生父親不幸過世了。小華心想,既然現在已經回復與親生父母的關係,那他應該可以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吧?
法律解析: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華的繼承請求。為什麼呢?關鍵就在於「繼承開始時」的判斷原則。當小華的親生父親過世時,小華仍然是張先生、張太太的養子,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他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因此,即使他後來終止了收養關係,也無法追溯地取得在親生父親死亡時的繼承權。這說明,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無法改變過去已發生的法律事實。
案例二:阿明的終止收養難題
阿明在嬰兒時期就被李先生收養。李先生對阿明視如己出,後來李先生過世,膝下無其他子女的李先生將約600多萬元的遺產都留給了阿明。阿明繼承了這筆遺產後,覺得與李先生的家族關係複雜,想向法院聲請終止與已故養父李先生的收養關係。
法律解析: 法院最終駁回了阿明的聲請。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確實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但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在本案中,阿明在養父過世後,已經單獨繼承了養父的大筆遺產,若此時再允許他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為這對已故養父的家族而言「顯失公平」,因此不予許可。這顯示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平衡養子女的意願與養親家族的權益。
實用提醒: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收養關係的終止,牽涉到財產問題時,以下幾點是您可以特別留意的:
- 釐清終止時點與繼承時點: 務必確認您欲繼承的親屬是何時過世。若是在您仍為養子女身分時過世,且您想繼承其遺產,可能需在過世前完成終止收養程序。
- 妥善保存文件: 任何關於收養或終止收養的協議書、法院裁定、戶籍謄本、財產證明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 理解贈與與金錢請求: 了解收養期間的贈與原則上不需返還,以及在生活困難時,可以依《民法》向對方請求金錢協助的權利。
結論
收養關係的終止,是人生中的重大決定,其對財產權益的影響更是深遠。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對終止收養後的繼承權、贈與財產處理等有更全面的認識。面對複雜的法律問題,主動了解並掌握自身權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終止收養後,我還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A: 這取決於您的養父母是在何時過世。如果養父母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過世,您當時仍是養子女身分,那麼您對養父母的遺產就已經擁有繼承權,即使之後終止收養,也不會喪失這份已取得的繼承權。但如果養父母是在您終止收養關係後才過世,那麼您就沒有繼承權了。
Q: 如果我被收養時,親生父母已經過世,終止收養後能繼承他們的遺產嗎?
A: 很抱歉,這種情況下,即使您終止收養,也無法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因為繼承權的有無,是以「繼承開始時」(即親生父母過世時)的身分為判斷基準。在您親生父母過世時,您是處於被收養狀態,依《民法》規定,您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因此當時您對親生父母的遺產並無繼承權。終止收養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無法改變過去已確定的事實。
Q: 養父母在收養期間贈與我的財產,終止收養後需要還回去嗎?
A: 原則上不需要。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所為的贈與,除非當初贈與時有明確約定,該贈與是附有特定條件(例如以收養關係存續為條件),否則這些贈與的財產並不會因為收養關係終止而當然要求返還。法院通常會認為,贈與是基於當時的收養關係而發生,一旦完成,所有權就已移轉。
Q: 終止收養後,如果我生活困難,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82條規定,如果一方因終止收養關係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可以向他方請求給予相當的金額。這是一種基於公平原則的生活扶助,但請求的金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會「顯失公平」,法院會進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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