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父母而言是關係的終點,但對孩子來說,卻是另一段旅程的開始。如何在分開後,仍能給予孩子完整的愛與關懷,維繫好親子關係,是每位家長最深切的期盼。其中,「探視權」的安排,更是讓許多家長感到困惑與焦慮的環節。究竟法院在決定探視時間時,會考量哪些因素?又有哪些實用原則可以遵循呢?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探視權時間安排的原則,幫助您為孩子爭取最合適的會面機會。
探視權的核心: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在台灣,法院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件,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不只是口號,而是實實在在的法律要求。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在判斷探視權時,必須綜合考量孩子的身心發展、意願,以及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與態度等一系列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法院不會只聽父母單方面的說法,而是會全面評估,確保探視安排對孩子是最好的。此外,《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賦予法院權力,可以主動或應請求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甚至在有妨礙子女利益時變更探視方式。而《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與第108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範了法院在處理這些事件時的具體程序,包括給予孩子表達意願的機會。
您必須了解的重要概念
除了子女最佳利益,還有幾個重要概念您必須了解: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
即使離婚,父母仍應以孩子為中心,放下個人恩怨,共同為孩子創造穩定的成長環境。法院非常重視父母是否能秉持「友善父母」的態度,也就是說,不刻意阻撓對方探視、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不灌輸孩子負面觀念。如果一方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這將對其爭取親權或探視權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可能導致親權改定。
「漸進式會面交往」是什麼?
如果父母與孩子長期沒有互動,或者父母之間的衝突非常嚴重,孩子對未同住方感到陌生或恐懼時,法院可能會採取「漸進式探視」。這通常意味著初期探視時間較短,可能需要專業人士陪同,在特定場所進行,然後再逐步增加會面時間,直到孩子適應並建立起穩定的親子關係。
法院如何判斷探視時間?實務案例分享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考量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年幼子女的探視與過夜考量
小君與小華離婚後,小華希望能探視年僅1歲半的孩子。法院考量孩子年紀尚幼,極需穩定的生活作息與主要照顧者的悉心照護,因此在探視安排上,裁定小華可以在每週六上午與孩子會面,並可帶孩子外出,但必須在週日下午六點前送回。法院並沒有同意小華要求不固定探視時間的請求,也暫時沒有允許孩子過夜。法院認為,對於學齡前的幼兒,穩定性是首要考量,過夜探視通常會等到孩子年滿五歲,且親子關係穩定後才會逐步開放。
案例二:不友善父母行為的嚴重後果
陳先生與林小姐離婚後,法院裁定林小姐有探視權。然而,陳先生卻多次違反法院的裁定,不僅未依時將孩子交還給林小姐,甚至揚言要帶孩子離開數十天,並在孩子面前說林小姐的壞話。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先生的行為已嚴重妨礙林小姐行使探視權,且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將孩子的親權改定由林小姐主責照顧。對於陳先生的探視,法院也裁定初期必須由兒福聯盟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陪同會面,待雙方建立互信基礎後再另行協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不僅會傷害孩子,更可能讓自己失去親權。
探視權的實務操作建議
了解了法律原則與案例,那麼身為家長,您該如何爭取或安排探視權呢?
考量面向 | 實用建議 |
---|---|
核心原則 | 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所有主張都應圍繞如何對孩子最好來闡述。 |
時間安排 | 平日:可考慮放學後短暫會面、共進晚餐。週末:常見為隔週週末,可包含過夜(視子女年齡及適應狀況)。寒暑假:可酌定較長天數(如寒假5-7天,暑假10-14天),可分次或連續。特殊節日:如農曆春節、中秋節、聖誕節、父母生日、子女生日等,可採單雙年輪流或協議分配。 |
通訊方式 | 明確約定電話、視訊通話的時間與頻率,確保未同住方能透過多元方式與孩子保持聯繫。 |
接送方式與地點 | 考量雙方居住地、交通便利性及孩子安全,可約定在學校、課後照顧班、高鐵站等公共場所,或由一方送至他方住處。 |
配合專業評估 |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務必配合,真實表達您的親職意願與能力,並提出有利於孩子的照顧計畫。 |
避免不友善行為 | 切勿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阻撓對方探視。這不僅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
重要提醒:若一方拒絕探視或不歸還子女,這將被視為嚴重妨礙子女利益的行為,對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甚至聲請改定親權。
結語:為孩子共創穩定成長環境
探視權的安排,是離婚後親子關係維繫的重要橋樑。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親情滋潤。身為父母,即使關係不再,也請務必秉持「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原則,以合作、友善的態度面對探視議題。透過清晰的溝通、合理的安排,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您將能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讓他們在變動中依然感受到雙親的關愛。請相信,您的努力,孩子都能感受到,這將是他們成長路上最寶貴的禮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子女最佳利益到底是什麼?
A: 這是法院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的最高指導原則,確保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能獲得最有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的環境與照顧。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感情等因素來判斷。
Q: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不遵守會有什麼後果?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父母雙方應以子女利益為重,捐棄成見,相互合作,共同協助子女適應新的生活模式。若一方刻意阻礙他方探視、灌輸子女負面觀念或不遵守法院裁定,將被視為「不友善父母」,可能對爭取親權或探視權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導致親權改定。
Q: 孩子還小,可以要求過夜探視嗎?
A: 對於幼齡子女,法院傾向於維持其穩定生活環境,探視時間會較為固定,且初期通常不安排過夜,以避免子女適應困難。過夜探視會隨著子女年齡增長及親子關係建立後逐步開放,通常會在孩子年滿5歲且建立良好親子關係後才考慮。
Q: 如果對方不讓我探視,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違反法院裁定阻撓探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義務。法院可能會命對方支付怠金,甚至在情節嚴重時,可能會改定親權,將孩子的監護權交由您負責。
Q: 祖父母可以要求探視孫子女嗎?
A: 目前台灣實務上,原則上祖父母無法直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探視權,該條文主要適用於父母子女間。但若能證明祖父母探視對子女有「最佳利益」,或在特定情況(如父母一方死亡或無法行使親權),仍有爭取探視的空間,但這通常需要更複雜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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