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受阻怎麼辦?子女最佳利益下的法律執行與實務建議

探視權受阻怎麼辦?子女最佳利益下的法律執行與實務建議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探視權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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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家長們,維繫與孩子的親密關係,是許多父母心中最深的渴望。然而,當離婚或分居後,探視權的行使卻常常面臨挑戰,讓您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同了解,在台灣,當探視權受阻時,法律是如何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以及您該如何應對。

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基本權利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重要的觀念:探視權不僅是未取得親權(監護權)一方父母的權利,它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顧、維繫親子關係的基本權利。法律設立探視權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孩子的正常發展,滿足他們對父母的孺慕之情,有益於他們的身心健全發展。

探視權受阻?法律怎麼說?

當探視權的行使遇到困難時,我們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來尋求協助。然而,探視權的執行與一般財產執行不同,它更強調「子女的最佳利益」。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核心中的核心

在所有與孩子相關的家事案件中,「子女最佳利益」永遠是法院最優先考量的原則。這在《民法》中也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表示,法院在處理探視權問題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與孩子間的互動狀況等,來決定最符合孩子利益的解決方法。

強制執行方法:柔性勸導與間接強制為主

當探視權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呢?《家事事件法》第194條明確指出: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這條文賦予法院很大的彈性,可以選擇「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

  • 間接強制(怠金): 通常是法院優先採用的方式。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如果主要照顧者(債務人)不履行協助探視的義務,法院可以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並可連續處罰或管收。怠金的目的是施加心理壓力,促使主要照顧者自行履行。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直接強制: 雖然《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允許,但實務上對於「會面交往」的執行,法院對直接強制(例如強制將孩子帶走)採取非常謹慎的態度。主要考量是避免對孩子身心造成嚴重創傷,尤其當孩子有明確意願時,法院更不宜強行執行。

協力義務的界線:不是強迫孩子見面

這裡有一個關鍵概念:負有孩子監護責任的一方(主要照顧者),對於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僅負有「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的義務,而無從強制孩子與他方會面交往,亦不負積極「交出孩子」的義務。這意味著,如果孩子有明確且真實的意願不願會面交往,且主要照顧者已盡力協調和幫助,則難以認定主要照顧者有故意違反義務的情事,法院不應因此處以怠金。

從真實案例看懂探視權執行的眉角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法院在探視權執行上的考量:

案例一:青少年的意願,法院會聽!

情境故事: 吳先生與前妻離婚後,法院判決他可以定期探視15歲的兒子小明。然而,小明正值青春期,常常明確表示不願意見爸爸,甚至會躲起來。吳先生因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前妻受到處罰,因為他認為前妻沒有盡到讓孩子來見他的義務。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已經15歲,有相當程度的個人意志,他是否願意與父親會面,未必會完全聽從媽媽的指示。法院強調,主要照顧者(媽媽)僅負有「協助」探視的義務,不負「強迫」孩子會面的義務。如果媽媽已經盡力協調、溝通,但小明仍堅決不願,法院就不會輕易認定媽媽有惡意阻撓,也不會因此處罰媽媽。法院會要求進一步調查小明不願會面的真實原因,以及媽媽是否真的有阻撓行為。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隨著孩子年齡增長,他們的意願在探視權執行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對於有獨立思考能力的青少年,法院會特別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案例二:盡力協助,但不強迫

情境故事: 陳太太與前夫協議離婚後,前夫擁有探視權。某次約定探視日,陳太太依約將7歲的女兒小華帶到約定地點門口。陳太太不斷安撫、鼓勵小華去見爸爸,但小華就是不願意,一直躲在媽媽身後,最後前夫仍無法將小華接走。前夫因此不滿,認為陳太太沒有善盡教導責任,阻礙他探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陳太太已經將孩子帶到約定地點,並盡力安撫鼓勵,這就已經符合了主要照顧者的「協力義務」。雖然小華最終沒有與爸爸會面,但這是因為小華主觀意願不配合,而非陳太太惡意阻撓。因此,法院駁回了前夫的聲請,認定陳太太沒有違反義務。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說明,主要照顧者的義務是提供會面機會、進行勸說與協助,但不包括強迫孩子會面。如果孩子真實意願不配合,且主要照顧者已盡力,則難以歸責。

給您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尋求探視的一方,還是主要照顧者,以下建議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探視權問題:

如果您是尋求探視的一方:

  • 明確約定: 確保判決、裁定或調解筆錄中關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導致爭議。
  • 保留證據: 每次探視受阻時,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受阻原因、對方回應等,並盡可能保留通訊記錄、錄音、錄影等證據,以證明對方未盡協力義務。
  • 循序漸進: 若孩子長期未與您接觸或有抗拒意願,可考慮向法院聲請透過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心理輔導等方式,採漸進式會面交往方案,而非直接要求強制執行。
  • 避免衝突: 探視時應避免與主要照顧者發生激烈衝突,尤其避免在孩子面前爭吵,以免對孩子造成心理陰影,反而加劇孩子的抗拒。
  • 理解孩子意願: 試著了解孩子真實抗拒的原因,並尋求專業協助,而非一味強求。

如果您是主要照顧者:

  • 積極協力: 即使孩子不願,您仍應盡力履行「協調或幫助」的義務,例如:事前與孩子溝通、鼓勵孩子會面、將孩子帶至約定地點等。並保留相關證明。
  • 尊重孩子意願: 若孩子有明確且真實的抗拒意願,應向法院說明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孩子陳述、社工或心理師評估報告),證明已盡協力義務但無法強迫孩子。
  • 避免惡意阻撓: 絕不可有惡意詆毀他方、挑撥離間孩子與他方感情的行為,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協力義務,甚至構成侵害他方親權,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
  • 尋求專業協助: 若孩子有強烈抗拒,應主動向法院聲請家事調查官介入調查、進行親子諮詢或心理輔導,以釐清孩子真實意願及改善親子關係。
  • 變更探視方案: 若原定探視方案已不符孩子最佳利益或實際狀況,應主動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或期間,而非逕自拒絕履行。

給父母的溫馨提醒

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僅是法律上的最後手段,它無法真正修復親子關係。真正維繫與孩子關係的,是愛、理解與耐心。長期的訴訟和衝突對孩子身心發展影響巨大,應盡量避免。請始終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以合作而非對抗的態度,為孩子創造一個更健康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孩子明確表示不願意見面,主要照顧者還會被法院處罰嗎?

A: 如果孩子有明確且真實的意願不願會面交往,且主要照顧者已盡力協調和幫助(例如:事前溝通、鼓勵、帶到約定地點等),但仍無法促成會面,則法院通常不會認定主要照顧者有故意違反義務,也就不會處以怠金。法院會特別考量孩子的年齡和是否有足夠的判斷能力,尤其是青少年。

Q: 如果對方一直阻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確保您有明確的探視權判決或調解筆錄。每次受阻時,務必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原因,並保留通訊記錄、錄音等證據。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先進行勸導或輔導,若對方仍不配合,可能處以怠金。如果孩子有抗拒,法院也可能介入調查孩子真實意願。

Q: 法院會強制將孩子帶走,讓我進行探視嗎?

A: 雖然《家事事件法》允許法院在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事件中採取直接強制手段,但實務上對於「會面交往」的執行,法院採取非常謹慎的態度,極少直接強制將孩子帶走。這是為了避免對孩子身心造成嚴重創傷。法院更傾向於間接強制(如怠金)或透過家事調查官、社工、心理師介入輔導,以柔性方式促成探視。

Q: 我擔心對方會惡意離間孩子,導致孩子不願意見我,該怎麼辦?

A: 惡意離間是實務上難以證明但影響深遠的問題。如果您有證據(例如:對方不當言論、孩子態度異常轉變等),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介入調查。若法院認定主要照顧者有惡意離間行為,可能會被視為未盡協力義務,嚴重者甚至可能影響親權的改定。但請注意,證明因果關係需要扎實的證據。

Q: 如果目前的探視方案已經不適合孩子了,可以申請變更嗎?

A: 當然可以。如果原定的探視方案已不符合孩子目前的年齡、生活作息或最佳利益,您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或期間。法院會再次審酌所有情況,包括孩子的意願,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裁定。這比直接拒絕履行探視,導致法律糾紛來得更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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