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強制執行全攻略:維護親子關係,不再心痛

探視權強制執行全攻略:維護親子關係,不再心痛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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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受阻好心痛?掌握法律武器,讓親子關係不中斷

當離婚或分居後,與孩子會面交往(俗稱探視權)是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橋樑。然而,現實中許多父母卻面臨探視權受阻的困境,不僅心痛,更感到無助。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處理探視權糾紛,特別是當對方不配合時,您可以如何透過「強制執行」來爭取應有的權利,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探視權的核心精神:不只是您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首先,我們要理解,探視權不單單是未取得監護權一方父母的「權利」,它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顧」的基本權利。所有的法律判斷,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代表法院在處理探視權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是否能積極促成親子關係(這就是「友善父母原則」)等因素。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強制執行手段解析

當您持有法院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明確的「執行名義」,對方卻不配合探視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的強制執行,主要透過以下兩種方式:

1. 間接強制:怠金與管收,施壓促履行

探視子女的行為,因涉及個人情感與人身自由,無法由他人代替履行。因此,當負有協助探視義務的一方(通常是監護方)不履行時,法院會主要採取「間接強制」手段。

最常見的依據是《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對方不讓您探視,法院會先給對方一個期限,要求他配合。如果期限到了還不配合,法院就可以對他處以3萬到30萬元的「怠金」(罰款)。如果他還是不配合,法院可以繼續罰怠金,甚至裁定「管收」(暫時拘留)。這是一種透過經濟和人身自由壓力,促使對方履行義務的方式。

2. 直接強制:交付子女,極少用於探視

雖然《家事事件法》有條文提到「直接強制」,但實務上對於探視權的執行,法院極少採取直接強制的方式,也就是直接將孩子從對方手中「取走」交給您。這是因為強行帶走孩子,往往會對孩子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反而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雖然允許法院在處理「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的案件時,可以選擇直接或間接強制,但它同時也強調,法院必須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急迫性等因素,最終目標是選擇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執行方式。因此,實務上直接強制通常只適用於孩子被誘拐或藏匿等特殊情況,而非一般的探視權糾紛。

關鍵原則:「友善父母」與「子女意願」的平衡

在探視權糾紛中,有兩個重要原則您必須了解:

  • 友善父母原則: 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義務積極協助並促成孩子與未同住的另一方進行會面交往。這不只是被動地不阻撓,而是要主動安撫、鼓勵孩子,甚至提供其他聯繫方式(如視訊)。如果監護方慣性以孩子抗拒為由,卻沒有積極引導,甚至灌輸孩子對他方不利的觀念,就可能被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面臨怠金處罰,甚至影響親權的歸屬。

  • 子女意願: 尤其對於年齡較大、有一定意思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會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視。法院會透過家事調查官、社工等專業人員與孩子訪談,確認其真實意願。然而,這並不代表監護方可以完全推卸責任,仍需盡力引導和協調。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法院怎麼判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概念:

案例一:孩子不願見面,父母已盡力協助,法院不罰

張先生和李小姐離婚後,約定張先生可定期探視孩子。但有幾次,李小姐將孩子帶到約定地點,孩子卻堅決不肯見張先生。李小姐也錄影證明她有安撫勸說,但孩子就是不願。張先生因此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處罰李小姐。法院最後認為,李小姐已盡力協助,孩子不願是其自身意願,因此不對李小姐處以怠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監護方確實已經努力協助,但孩子仍不願會面,法院會審慎考量,不會輕易處罰。

案例二:父母未積極協助,導致探視受阻,法院裁處怠金

陳先生和王小姐離婚後,約定陳先生可定期探視孩子。然而,王小姐多次未依約將孩子送到約定地點,也沒提供視訊等其他聯繫方式。她總是說孩子不願見面。陳先生聲請強制執行後,即使有社福機構介入協助,王小姐和孩子仍拒絕配合。法院最後認為,王小姐未積極協助促成探視,且其行為可能影響孩子意願,認定她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因此裁處怠金。這個案例強調了監護方必須「積極」協助探視,而非僅是被動地不作為。

探視糾紛,您可以這樣做!

如果您是聲請探視權的一方(探視方):

  • 保留證據最重要: 每次探視受阻,請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對方說詞、孩子反應,並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證人等。這些都是法院判斷的關鍵。
  • 先嘗試柔性溝通: 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讓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介入,嘗試透過輔導和協商解決問題,這對孩子傷害最小。
  • 明確請求處以怠金: 在聲請強制執行時,明確請求法院對對方處以怠金,這是目前最主要的強制執行手段。
  • 請求專業協助: 請求法院囑託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心理師介入,評估孩子意願和親子互動狀況,這有助於法院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裁定。

如果您是被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的一方(監護方):

  • 積極履行協助義務: 即使孩子不願會面,也請盡力安撫、鼓勵、引導孩子與對方會面。這包括將孩子帶到約定地點、協助溝通、提供其他聯繫方式(如視訊、電話),並記錄下所有努力的過程。
  • 尊重孩子意願,但別推卸責任: 對於有意思能力的孩子,其意願應予尊重,但這不代表您可以完全推卸協助義務。應向法院說明已盡力勸導、協調,並可請求法院安排社工或心理師對孩子進行輔導。
  • 避免灌輸負面觀念: 絕對避免向孩子灌輸對對方不利的觀念,這會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並可能導致不利的裁定,甚至影響親權的改定。
  • 主動溝通與協商: 如果探視方案確實有困難(如孩子作息、情緒問題),應主動與對方溝通,並向法院提出變更探視方案的建議,而非消極不履行。

結語

探視權的強制執行,是法律為保障親子關係所提供的最後一道防線。這條路或許艱辛,但請記得,一切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理解法律規定,善用法律工具,並積極配合專業協助,您將更有機會克服探視困境,讓您與孩子之間的愛與連結,得以持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探視權被阻擋,我該如何開始聲請強制執行?

A: 您需要先確認您是否持有有效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上面必須明確載明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著,您可以向原審理的法院或對方住所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建議您在聲請前,先嘗試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的「履行勸告」程序,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的介入,以柔性方式協商,這對孩子和雙方關係的傷害較小。

Q: 如果對方一直說孩子不願意去探視,我該怎麼辦?

A: 對方不能僅以孩子不願為由就完全拒絕探視。監護方有「友善父母」的義務,必須積極安撫、鼓勵、引導孩子與您會面。您可以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未盡協力義務,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並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向法院提出。法院會審酌孩子意願是否自主,以及監護方是否已盡力促成,若監護方未盡協力義務,仍可能被處以怠金。

Q: 「友善父母原則」具體是什麼意思?我該怎麼做才算符合?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應積極協助並促成孩子與未同住的另一方進行會面交往。這不僅是被動地不阻撓,更包括主動安撫、鼓勵孩子,提供其他聯繫方式(如視訊、電話),並避免在孩子面前說對他方不利的話。若您是監護方,即使孩子有抗拒情緒,您仍有義務引導和協調,並可請求法院安排社工或心理師協助孩子適應。

Q: 探視權強制執行會不會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

A: 法院在處理探視權強制執行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法院會盡量避免採取可能對孩子造成嚴重心理傷害的手段。因此,實務上主要透過「怠金」等間接強制方式來施壓,而非直接強行帶走孩子。同時,法院也鼓勵透過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心理師的介入,提供輔導和協調,以降低對孩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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