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青少年醫療同意權:孩子就醫,家長與孩子的權利義務解析

青少年醫療同意權:孩子就醫,家長與孩子的權利義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醫療法律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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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病,醫療決定誰說了算?青少年醫療同意權,家長必知!

親愛的家長們,當孩子生病需要就醫,您是否曾疑惑:「到底誰有權利決定治療方式?孩子自己能做主嗎?還是我這個家長說了算?」這不僅是許多家庭的疑問,更是法律上不斷演進的重要議題。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青少年醫療同意權」的相關規定,讓您在面對孩子的醫療需求時,不再徬徨,更能掌握法律依據,做出最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醫療決策。

孩子就醫,同意權限依年齡區分

台灣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醫療同意權,並非一概而論,而是會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心智成熟度有所區分。其中,《精神衛生法》對不同年齡層的規範,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其精神也常用於一般醫療的判斷:

《精神衛生法》第44條:「…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這條文清楚指出,孩子的同意權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逐步提升。簡單來說:

年齡區間醫療同意權主體
未滿七歲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滿七歲至未滿十四歲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同意。醫師會以孩子能理解的方式說明。
滿十四歲至未滿十八歲原則上由本人同意。但若孩子明顯無意思能力,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除了《精神衛生法》,《醫療法》和《病人自主權利法》也規範了醫療行為的同意程序:

  • 《醫療法》第63條及64條:進行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原則上需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同意。這代表對於未成年人,家長通常是簽署同意書的主體。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強調病人有「知情權」和「選擇決定權」。此原則也鼓勵醫療人員盡可能向具備理解能力的青少年說明病情,讓他們參與決策。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中關於「預立醫療決定」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指定,目前僅限於年滿十八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重要法律概念,家長不可不知

  • 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法律上獨立進行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滿十八歲才完全)。
  • 意思能力:個人理解事物意義、判斷行為後果的能力。在醫療上,即使孩子未成年,只要他心智夠成熟,他的意見就應被尊重。
  •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醫師在治療前,必須向病人或家長充分說明病情、治療選項、可能風險等。對於青少年,醫師應評估其心智成熟度,盡可能向他們本人說明,並鼓勵他們參與決策。
  • 最佳利益原則: 法定代理人為孩子做醫療決定時,法律要求必須以 「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為優先考量。

實務情境案例:當法律走入家庭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適用:

情境一:10歲小華的闌尾炎手術

小華突然肚子劇痛,送醫後診斷為急性闌尾炎,需要緊急手術。小華才10歲,雖然害怕,但醫師用簡單的語言向他解釋了手術的必要性。

  • 法律解析: 闌尾炎手術是侵入性治療。依《精神衛生法》第44條精神,小華已滿7歲,醫師應向他說明,並由媽媽(法定代理人)與小華本人共同同意簽署手術同意書。媽媽在同意時,除了考量醫療必要性,也應權衡小華的意見,並以他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情境二:16歲小君的隱私與就醫困境

16歲的小君發現自己得了性病,她非常害怕,不願意告訴父母,也拒絕就醫。父母在得知後,焦急萬分,但小君堅決反對。

  • 法律解析: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5條,當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時,父母、監護人有協助其就醫的義務。這條法律明確賦予了家長促使孩子就醫的責任,即使孩子不願意。如果小君堅決拒絕,父母甚至可以請求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就醫。這顯示在特定公共衛生議題上,孩子的自主權會受到限制,以保障其健康權益及公共利益。

家長們,您該怎麼做?實用指引

了解了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身為家長,您可以這樣做:

  1. 積極與孩子溝通: 無論孩子多大,都應以其能理解的方式,耐心說明病情、治療選項等。鼓勵他們表達想法,並尊重其意願。
  2. 以「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的醫療決策,都應以孩子的健康與福祉為最高指導原則。
  3. 了解委託監護的限制: 如果您需要將孩子託付給祖父母或其他親友照顧,並希望他們能代為處理醫療事務,請務必了解其限制。依據法務部函釋,醫療同意權通常具有「親權專屬性」 ,不能隨意委託。除非親友是自行與醫療院所簽訂契約並支付費用,且醫療行為屬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並有明確書面記載,否則醫療院所通常會要求法定代理人(父母)親自簽署。重大或侵入性醫療仍建議由父母親自處理。
  4. 緊急情況的處理: 遇到緊急狀況,醫療院所會優先救治,事後再補辦同意程序。

結論:親權與自主的平衡藝術

青少年醫療同意權是一個複雜但重要的議題。作為家長,您既是孩子的守護者,也應逐步引導他們學會為自己的健康負責。理解不同年齡層的法律規定、尊重孩子的「意思能力」、並始終以「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將幫助您在孩子成長的道路上,做出最明智的醫療決策。記住,這是一場親權與自主的平衡藝術,而您的愛與理解,是孩子健康成長最重要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孩子還小(未滿7歲),生病需要看醫生,我可以直接幫他決定嗎?

A: 是的,根據《精神衛生法》第44條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醫療同意權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行使,您可以直接為孩子做醫療決定。但仍建議您用孩子能理解的方式,簡單告知他們將要接受的治療。

Q: 我的孩子已經15歲了,他有權利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治療嗎?

A: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44條,滿十四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應經本人同意。這表示15歲的孩子,若具備足夠的「意思能力」(即能理解病情、治療方式、風險與預後),其意願應被尊重。但若涉及重大、高風險或侵入性治療,為求謹慎,醫療機構通常仍會建議取得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同意。在做決定時,法定代理人也應權衡孩子的意見,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Q: 什麼是「意思能力」?我的孩子有意思能力嗎?

A: 「意思能力」是指一個人理解事物意義、判斷行為後果的能力,與法律上的「行為能力」不同。即使孩子未滿18歲,若他能理解醫師的說明、病情、治療方案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就可能被認為具備「意思能力」。法律並無明確標準,通常由醫師根據孩子的實際心智成熟度來評估。家長應積極與孩子溝通,幫助他們理解,並尊重他們基於理解所表達的意願。

Q: 萬一孩子突然發生緊急狀況,來不及取得同意,醫院會怎麼處理?

A: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孩子生命危急,依《醫療法》第63條、64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6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優先進行必要的急救或處置,以維護孩子的生命安全,事後再補辦同意程序。此時,家長應信任醫療專業的判斷,並盡快趕到醫院與醫師溝通。

Q: 如果我需要出國,可以請親戚幫忙照顧孩子,並授權他們簽署醫療同意書嗎?

A: 醫療同意權通常具有「親權專屬性」,不能隨意委託他人。依據法務部函釋,除非受委託的親友是自行與醫療院所簽訂契約並支付費用,且醫療行為屬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並有明確書面記載,否則醫療院所通常會要求法定代理人(父母)親自簽署。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在委託時,針對醫療事項取得明確的書面授權,並盡可能詳列可代為同意的醫療範圍。但涉及重大或侵入性醫療,仍強烈建議由父母親自處理或授權。

Q: 孩子是末期病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放棄急救嗎?

A: 目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規定,預立醫療決定必須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即滿18歲)才能為之。因此,未成年人原則上無法自行預立醫療決定。不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允許未成年的末期病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意願書,但仍需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同意。若孩子無法表達意願,則由法定代理人簽署。這顯示在生命末期醫療決策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權仍具關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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