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同性收養權益:親屬家庭的法律指南

台灣同性收養權益:親屬家庭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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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家庭的樣貌越來越多元,愛的形式也超越了傳統的框架。對於許多同性伴侶而言,建立一個完整的家庭,讓孩子在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是深切的渴望。過去,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曾面臨諸多挑戰,但隨著法律的進步,現在已有了明確且全面的保障。如果您正考慮在台灣進行親屬收養,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最新的法律規定、實務流程與注意事項,幫助您更了解如何合法地讓孩子成為家庭的一份子。

過去的挑戰與轉變:從困境到曙光

回顧台灣同性收養的歷程,曾有一段艱辛的時期。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之前,法院對於同性伴侶的收養申請,往往因當時民法對「夫妻」的定義僅限於異性而駁回。

一個過去的案例

想像一下,小雅和美玲是一對相愛的伴侶,她們共同生活多年。美玲透過人工生殖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孩子,小雅對這個孩子視如己出,渴望能透過法律程序成為孩子的另一個法定母親。然而,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法院認為民法中「夫妻」的定義並不包含同性伴侶,因此無法讓小雅收養美玲的親生子女。這個案例反映了當時同性伴侶在收養權利上的困境,也凸顯了法律對於多元家庭認可的不足。

法律的最新進展:同性伴侶收養權益全面保障

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及《施行法》的公布,台灣在同性婚姻與收養權益上邁向了新的里程碑。特別是《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的修正,更是為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打開了全新的局面。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這條法規是同性伴侶收養權利的核心依據。在2019年剛公布時,它主要允許「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繼親收養)。但到了2023年6月9日修法後,條文明確擴大為「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這表示同性配偶現在可以共同收養與雙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了!這項修正是對同性伴侶家庭權益的重大保障,讓愛不再受限。

在準用民法規定方面,最關鍵的是《民法》第1074條:

《民法》第1074條第1項: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這條文說明了夫妻收養子女的原則是「共同收養」,但「繼親收養」可以單獨進行。現在同性配偶也能準用這條,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收養權利。

為了讓您更清楚,以下是兩種常見的收養類型及其適用情況:

收養類型說明同性伴侶適用情況
繼親收養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例如,伴侶透過人工生殖所生的孩子,由另一方收養。適用!《施行法》第20條於2019年公布時即已開放,修法後更為明確。收養人即便與孩子無基因血緣,只要是伴侶的親生子女,即可單獨聲請收養。
共同收養夫妻雙方共同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子女。例如,透過收出養機構媒合收養的孩子。適用!《施行法》第20條於2023年6月9日修正後已明確開放,同性配偶現在可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無論是哪種收養,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這也是為了確保收養程序的合法性與孩子的權益。

法院怎麼看?「子女最佳利益」是核心

在所有收養案件中,法院始終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視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法院審核收養申請的核心依據。

《民法》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人格特質、家庭環境、親職能力,以及收養對孩子身心發展的影響等。同時,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法院在認可收養前,通常會請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提交詳細的訪視報告與建議,以確保收養家庭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安全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真實案例分享:愛讓家庭完整

在2023年《施行法》第20條修正後,台灣的法院陸續認可了多起同性伴侶的收養案件。

一個現在進行式的幸福案例

舉例來說,在北部某法院,有一對同性配偶小陳和阿美,她們透過人工生殖有了孩子。雖然孩子是阿美所生,但小陳從孩子出生前就積極參與育兒,與孩子建立起深厚的情感連結。在法律修正後,小陳向法院聲請收養這個與她有基因血緣的孩子。法院在審理時,除了確認兩人已合法結婚,更著重評估小陳與孩子的互動、家庭環境的穩定性以及她們對孩子身世告知的開放態度。最終,法院認為小陳的收養完全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裁定認可了這份收養。這個案例清楚顯示,現在的法律已能更全面地保障同性伴侶的家庭權益,讓有愛的家庭得以完整。

親屬收養的實務指南

如果您正準備踏上親屬收養的旅程,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和注意事項:

  1. 合法結婚登記是基礎:同性伴侶必須先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完成結婚登記,取得合法配偶身分,才能享有完整的收養權利。
  2. 釐清收養類型
  • 繼親收養:若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可單獨向法院聲請。
  • 共同收養:若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子女,則需共同聲請。
  1. 備妥申請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時,您需要準備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在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
  2. 積極配合訪視評估:法院會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家庭訪視。這是展現您親職能力、家庭穩定性以及對孩子未來規劃的重要機會,請務必積極配合,誠實表達您的愛與承諾。
  3. 準備身世告知計畫:對於被收養的孩子,應有適齡且開放的身世告知計畫,幫助孩子理解自己的家庭組成,這對他們的心理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4. 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所有程序的核心都是孩子的福祉。確保您能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安全、充滿愛的成長環境,是法院最關心的部分。

結論:給親屬收養人的溫馨提醒

台灣在同性伴侶收養權利上的進步,是社會多元與平權的體現。現在,無論是繼親收養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同性配偶都已享有與異性配偶基本相同的法律保障。收養是一個充滿愛與責任的決定,它為孩子帶來一個溫暖的家,也為家庭帶來無限的可能。請記住,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家庭的權利與孩子的福祉。如果您對收養流程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協助,建議您隨時查閱最新的法律資訊,或向相關專業機構尋求協助,讓您的收養之路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同性伴侶收養孩子,一定要先結婚嗎?

A: 是的,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同性伴侶若要行使完整的收養權利(無論是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都必須先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完成結婚登記,取得合法配偶身分。這是收養程序的前提。

Q: 繼親收養和共同收養有什麼不同?我該選哪一種?

A: 繼親收養是指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例如伴侶透過人工生殖所生的孩子,由另一方收養。這種情況下,收養人可以單獨聲請。共同收養則是夫妻雙方共同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孩子,例如透過收出養機構媒合的孩子。您應根據您想收養的孩子的來源與您與伴侶的關係來選擇合適的收養類型。

Q: 法院在審核收養申請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收養申請時,最核心的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人格特質、家庭環境、親職能力、與孩子的互動關係,以及您對孩子身世告知的計畫等,確保收養關係的建立確實符合孩子的長遠福祉。

Q: 收養關係成立後,孩子與我的伴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停止嗎?

A: 這要看收養類型而定。如果是繼親收養(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中未被收養的一方(您的伴侶)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為收養而受影響,仍然維持。但如果是共同收養(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的孩子),那麼孩子與其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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