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子女不踩雷:法律要件、流程與實務眉角

收養子女不踩雷:法律要件、流程與實務眉角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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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給一個孩子一個溫暖的家,開啟新的生命篇章嗎?收養,是愛與承諾的展現,但這段旅程也需要您對法律有充分的了解。作為收養申請人,您可能會對複雜的法規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整理台灣收養程序的關鍵法律要件與實務眉角,讓您對這段充滿愛的法律旅程更有信心。

收養的法律基礎:您必須知道的關鍵要件

收養關係的成立,並非僅憑意願,更需符合多項法律規定,主要涉及《民法》、《家事事件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

這是收養的第一道門檻。依據《民法》** 第1073條**,收養人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考量實務彈性:

  • 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方長於二十歲,另一方僅長於十六歲以上即可。
  • 繼親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僅需長於十六歲以上。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收養人具備足夠的成熟度與能力,來承擔親職責任。

2.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缺一不可

收養是一種嚴謹的法律行為,必須以 書面契約 的形式呈現,並向法院聲請 認可。這是《民法》** 第1079條** 第1項的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代表即使您與生父母達成口頭協議,若沒有書面契約並獲得法院認可,收養關係就不具法律效力。法院的認可程序,是為了審查收養的合法性,確保其符合所有法規,並維護所有當事人的權益。

3.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與例外

《民法》** 第1074條** 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有兩種例外情況,允許單獨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繼親收養)。
  •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4. 相關人同意:重要且需公證

收養關係的建立,往往涉及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同意,這是法院審核的重點之一:

  • 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若被收養人有配偶,原則上需取得其配偶的同意(《民法》** 第1076條**)。
  • 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時,其生父母的同意至關重要。依《民法》** 第1076-1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民法》第1076-1條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民法》第1076-1條第2項:「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這表示父母的同意書應 作成書面並經公證,除非有特殊例外。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同意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5. 未成年人收養的「最佳利益」原則

對於未成年人被收養的案件,法院審酌的核心原則是 「養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 第1079-1條** 明文規定法院應依此原則為之。這不僅是形式要件的審查,更是對兒童身心發展、生活扶養、教育及倫理道德培養的全面評估。法院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並可能要求收養人提供職業、財產、健康證明,甚至要求先行共同生活(試養)或接受親職教育課程。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律在現實中的應用。

案例一:同意書未公證與生父反悔的警示

小雅(化名)與先生希望收養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孩子。孩子已是學齡兒童,生母同意出養。然而,生父雖然曾簽署一份同意書,但這份同意書並未經過公證。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生父突然明確表示不同意孩子被收養,並希望能保有探視權。此外,社工訪視報告也指出,小雅夫妻在親職教養和孩子身世告知方面準備度不足,且孩子並無立即出養的急迫性。

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駁回收養聲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生父母的同意書 必須經過公證,且其在法院程序中的真實意願至關重要。即使曾簽署同意書,若未公證且後續反悔,法院會尊重其意願,並綜合考量收養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案例二:跨國收養如何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一對美國籍夫妻希望收養一名台灣的未滿七歲孩童。這名孩童有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證明,原生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扶養。經過國內媒合服務者評估國內收養不可行後,轉為國際收養媒合。這對美國夫婦婚姻穩定、有育兒經驗、經濟狀況良好,且能理解中文,並已為孩子連結未來的醫療與教育資源。他們也透過視訊和實際相處,與孩子建立了初步的依附關係。

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認可了這項收養。這個案例顯示,跨國收養除了要符合台灣與收養人本國的法律規定外,更重要的是,法院會深入審酌收養人是否具備充足的親職能力、完善的照顧計畫、穩定的支持系統,以及是否真正符合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社工的訪視報告和收養人與孩子的互動建立,都是法院判斷的關鍵。

收養申請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法律要件和實務案例後,以下是您在申請收養時的具體操作建議:

1. 聲請人與管轄法院

  • 聲請人:原則上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共同向法院聲請。若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
  • 管轄法院:應向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若收養人在台灣無住所,則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應備文件清單

準備齊全的文件是順利申請的基礎。以下為主要應備文件,詳細清單請務必向法院或專業機構確認:

  • 收養契約書:書面形式。
  • 戶籍謄本、身分證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 親屬系統表: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係,需證明非法律禁止收養之親屬。
  • 被收養者配偶同意書:若被收養人有配偶。
  • 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收養人證明文件:收養人的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
  • 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未成年人被收養時,必須 作成書面並經公證。若已向法院聲請認可,亦可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 外國人相關證明:若涉及外國人,需提供該國護照影本及符合其本國法律之收養證明。境外文件需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 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成年人收養,建議附具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訪視調查之評估報告。

3. 法院審理程序與注意事項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會進行以下程序:

  • 訪視調查:由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進行家庭訪視,評估收養人的適合度。
  • 試養:要求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觀察彼此適應狀況。
  • 親職準備教育:要求收養人接受相關課程,提升親職知能。
  • 當事人到庭:法院會要求收養人、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陳述意見,以確認收養真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導致聲請駁回。

結語

收養是一段充滿期待與挑戰的旅程,理解其法律要件與實務操作是成功的關鍵。從準備齊全的文件,到確保生父母同意的合法性,再到證明您能提供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環境,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收養的法律面向,讓您的愛心能夠順利傳遞,為孩子開創一個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有何規定?

A: 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若為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方長於二十歲,另一方長於十六歲以上即可;若為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則僅需長於十六歲以上。

Q: 收養契約一定要書面並經法院認可嗎?

A: 是的,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這是收養關係合法生效的兩大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Q: 生父母的同意一定要公證嗎?

A: 原則上是的,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時,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書應經公證。但若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也可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若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在此限。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對於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法院最重視的核心原則是「養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人是否具備足夠的親職能力、經濟能力、完善的照顧計畫,以及收養對兒童身心發展、生活扶養、教育等各方面的影響,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

Q: 跨國收養會比國內收養複雜嗎?

A: 是的,跨國收養通常會更複雜。除了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外,還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律關於收養成立的要件。此外,境外文件需要經過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中文譯本,且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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