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繼親收養法律指南:保障家庭關係,共創幸福未來

繼親收養法律指南:保障家庭關係,共創幸福未來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法律收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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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繼親收養家庭成員們,您好!

在台灣,家庭的樣貌越來越多元,繼親收養也成為許多家庭建立完整連結的重要方式。特別是對於同性伴侶家庭而言,透過收養讓孩子在法律上擁有兩位家長,不僅是愛的延伸,更是為孩子提供全面保障的關鍵一步。您可能對繼親收養的法律規定感到有些陌生,不確定該從何開始。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繼親收養的法律框架、最新修法,並分享實務案例,助您清晰掌握收養流程,共同為孩子打造一個充滿愛與保障的家。

法律架構解析:繼親收養的基石

台灣的繼親收養主要依循《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並輔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益保障法)及《家事事件法》等,確保收養過程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性伴侶收養權利的里程碑

《748施行法》是台灣同性伴侶得以合法結婚並享有相關權利義務的基礎。其中,第20條的修正是同性伴侶收養權利的重要進展:

  • 修正前:原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這表示,同性伴侶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繼親收養,但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 修正後 (自民國112年6月9日生效):現行規定為「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這項修正案於2023年5月16日三讀通過,明確放寬了同性配偶的收養權利,使其可以:

  1. 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傳統繼親收養)。
  2. 收養配偶的養子女(擴大繼親收養範圍)。
  3. 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與異性配偶享有相同權利)。

這項修法讓同性伴侶在收養權利上與異性伴侶趨於一致,不再僅以家庭型態作為判斷是否合適收養子女的唯一因素,而是更側重於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收養關係的基礎規範

《民法》詳細規範了收養的成立要件與效力,其中有幾條與繼親收養息息相關:

  • 《民法》第1072條:定義收養關係,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 《民法》第1074條:此條文在《748施行法》第20條修正後,已可準用於同性配偶。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這表示,除了特殊情況,夫妻(包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繼親收養(即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屬於可以單獨收養的例外情況。

  • 《民法》第1079條之1:強調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的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這是所有收養案件的核心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人格、親職能力、身世告知態度,以及被收養人的意願等因素。

其他相關法規:保障孩子的權益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規定出養子女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並進行訪視評估報告,但繼親收養則不在此限。同時強調法院審酌收養時應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之。
  • 《家事事件法》 :規範收養案件的法院管轄、聲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確保收養程序的順暢與合法性。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看待繼親收養?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來看看繼親收養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可的。這些案例都反映了《748施行法》修正後,法院對於同性伴侶繼親收養的肯定,並將「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案例一:小安與媽媽的伴侶,法律上的「一家人」

住在高雄的小安(化名,男性未成年人)是媽媽小芳(化名,女性)透過人工生殖方式所生的親生兒子。媽媽小芳與伴侶阿美(化名,女性)已於2023年7月登記結婚,她們共同照顧小安,一家三口生活幸福。為了讓小安在法律上也能有阿美這位「媽媽」,阿美向法院聲請收養小安為養子。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可了阿美收養小安為養子。法院認為,阿美與小安的生母小芳已經合法結婚,小安是生母的親生子女,這完全符合《748施行法》第20條準用《民法》收養規定的要件。社工訪視報告也顯示,阿美與小芳對於共同養育子女有著共同的願景,她們在心理上都已準備好成為父母,並實際分擔著照顧小安的責任,家庭親友的支持系統也相當良好。法院綜合評估後,認為這項收養完全符合小安的最佳利益,能讓小安在法律上擁有完整的雙親家庭,享受更全面的保障。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孩子是透過人工生殖方式出生,只要同性配偶一方已登記結婚,並有實際共同照顧的事實,法院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可繼親收養,讓孩子在法律上擁有完整的雙親親權。

案例二:小華與爸爸的伴侶,愛的連結再深化

在新北的小華(化名,男性未成年人)是爸爸小李(化名,男性)和伴侶阿偉(化名,男性)共同在國外透過人工生殖方式所生的孩子。小李和阿偉已登記同性結婚,他們共同承擔著照顧小華的責任,小華也一直把阿偉當作自己的另一個爸爸。為了讓這份愛有法律上的保障,阿偉向法院聲請收養小華為養子。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認可了阿偉收養小華為養子。法院審酌,阿偉與小華的生父小李已經共組家庭,為了讓小華與阿偉建立更緊密的家庭成員關係,共同享受圓滿的家庭生活,且阿偉與生父實際共同擔任主要照顧者,行使並負擔著小華的照顧與權利義務,僅因生理限制而需透過收養制度建立法律關係。訪視報告也評估此案符合收養的合適性與必要性,阿偉的條件也完全符合收養人的要求。法院最終認定這項收養符合未成年人小華的最佳利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同樣是繼親收養,即使孩子是透過境外人工生殖方式取得,只要同性配偶有實際的共同生活與照顧事實,且收養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都會傾向於認可,確保孩子擁有完整的法律親權與家庭連結。

繼親收養實務操作指引:為您的家庭建立法律保障

了解了法律與案例,接下來就是實際操作的步驟。無論您是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以下是您需要注意的實務建議:

1. 確認收養類型與程序

  • 繼親收養:若您是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程序相對單純,主要依循《748施行法》第20條準用《民法》規定,並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
  • 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自《748施行法》第20條修正後,同性配偶已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這類收養通常需透過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並由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報告。

2.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

無論何種收養,都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這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的必要程序,法院會審查所有文件與情況,確保收養的合法性與合適性。

3.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審理的核心

法院審理收養案件的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資料,證明您具備:

  • 良好的經濟能力與穩定的家庭環境。
  • 健康的身心狀況。
  • 健全的親職能力與教養觀念。
  • 能為被收養人提供妥善的照顧與教育。

4. 生父母同意與訪視評估

  • 生父母同意:被收養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是重要要件,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若有特殊情況(如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無法表達意願),則需法院裁量。
  • 訪視評估報告:除了繼親收養的特定例外情況,收養未成年子女通常需要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主管機關進行家庭訪視,並提出評估報告。這份報告將是法院審酌的重要依據。

5. 涉外收養的特殊考量

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其中一方為外國籍,則涉及涉外收養。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的成立及終止,應分別適用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的本國法。這意味著,收養必須同時符合台灣法律及該外國的本國法規定,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需經駐外機構驗證及中文譯本)。

結語:愛與法律,共築堅實家庭

繼親收養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家庭成員間情感連結的深化與保障。台灣法律對於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已大幅開放,讓更多多元家庭能透過法律途徑,為孩子提供完整且穩定的成長環境。雖然收養過程可能較為繁瑣,需要耐心與準備,但只要您掌握了關鍵的法律知識,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相信您一定能順利完成收養,讓您的家庭關係在法律上更加堅實,共同邁向幸福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同性伴侶在台灣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嗎?

A: 是的,自《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於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生效後,同性配偶已可比照異性配偶,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

Q: 繼親收養一定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嗎?

A: 不一定。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即繼親收養)屬於例外情形,原則上不需要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然而,法院在審理時仍可能要求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評估,以確保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Q: 法院在審核收養申請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最看重的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包括綜合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人格、身心健康狀況、親職能力與教養觀念、家庭環境穩定性,以及被收養人的意願(若年滿7歲)和收養人對身世告知的態度等。

Q: 如果被收養的孩子已經成年,還需要聲請法院認可嗎?

A: 不需要。《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但此規定主要針對未成年人收養。若被收養人已成年,則只需雙方以書面約定並經公證,不需法院認可。然而,本篇主要針對「繼親收養家庭」,通常涉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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