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同性家庭繼親收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要點與實務指南

同性家庭繼親收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要點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屬法收養
LINE

同性家庭繼親收養:為您的愛與家庭建立法律連結

親愛的同性收養伴侶們,您是否正考慮收養伴侶的孩子,讓彼此的家庭關係在法律上更加完整與穩固呢?在台灣,隨著《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實施,同性伴侶也能合法地進行繼親收養,讓愛與責任有了更堅實的法律基礎。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繼親收養的法律要點、法院審查原則,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助您順利走上這條充滿愛的道路。

繼親收養的法律基礎:關鍵法條解析

繼親收養,指的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在台灣《民法》中,針對這類收養設有特別規定,旨在簡化程序並符合家庭實際需求。對於同性伴侶而言,這些規定同樣適用,因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已明確指出,同性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這意味著,您將適用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法律標準與程序。

以下是幾個與繼親收養息息相關的《民法》條文:

  • 年齡差距的彈性: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律點通說明: 對於繼親收養,法律特別放寬了年齡限制,只要繼父或繼母比被收養子女年長十六歲以上即可,比一般收養的二十歲門檻更寬鬆,考量到繼親家庭的特殊性。

  • 直系姻親收養的例外:

《民法》第1073條之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說明: 雖然法律原則上禁止直系姻親間的收養,但明確排除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的繼親收養,這正是您能合法收養伴侶孩子的關鍵法律依據。請注意,此例外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 單獨收養的可能性: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律點通說明: 一般夫妻收養需共同為之,但繼親收養屬於例外,允許您單獨收養伴侶的親生子女,無需伴侶也成為共同收養人。

  • 本生父母的同意權:

《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律點通說明: 這是收養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即使是繼親收養,原則上仍需被收養子女的本生父母(即未與收養人結婚的那一方)同意。但若本生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特殊情形,法院仍可能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而免除其同意。

  • 法院認可與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律點通說明: 無論何種收養,都必須以書面契約並經法院認可才生效。對於未成年人收養,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進行實質審查,確保收養對孩子的長遠發展是最好的。

實務情境模擬:法院如何看待繼親收養?

法院在審查繼親收養案件時,不僅會核對上述法律要件,更會深入評估收養的實質狀況,特別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會高度聚焦於「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以下是一個常見的繼親收養情境,讓您更了解法院的考量:

情境故事:小安的新爸爸/媽媽

小安的生母因故離世後,生父阿華與伴侶小林結婚。小林與小安朝夕相處,不僅在生活上無微不至地照顧小安,更在情感上建立起深厚的依附關係,小安也早已將小林視為自己的另一個爸爸/媽媽。為了讓小安在法律上也能擁有完整的家庭,阿華與小林決定由小林收養小安。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會特別著重以下幾點:

  1. 情感連結的真實性: 法院會透過社工訪視,了解小林與小安之間是否已建立起穩固的親子情感連結。社工會觀察他們的互動、小安對小林的依賴程度、以及小林在小安成長過程中的實際參與和付出。
  2. 收養人的親職能力與環境: 法院會評估小林是否具備穩定的人格特質、足夠的經濟能力、良好的親職能力,以及家庭環境是否和諧穩定,足以提供小安一個健康的成長空間。
  3. 對孩子福祉的促進: 收養的動機是否純正?是否能補足小安在成長中缺失的親職角色功能?收養後是否能讓小安對這個繼親家庭更具歸屬感,有助於其家庭正常發展?

在這個情境中,由於小林與小安已建立深厚情感,且小林能提供穩定的照顧與支持,法院通常會認為這符合小安的「最佳利益」,進而認可這份收養關係。這也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的繼親收養。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收養之路更順暢

  1. 備妥必要文件: 務必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準備好雙方的戶籍謄本、收養人的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法院或社工在訪視時,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資料。
  2. 積極配合訪視調查: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這是評估「養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環節。請務必誠實且完整地表達您的收養動機、家庭互動模式、對孩子的照顧計畫等,展現您具備成為合格養父母的條件。
  3. 處理本生父母同意: 原則上應取得被收養子女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建議辦理公證。若本生父母拒絕同意,且您認為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的例外情形(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則需準備充分證據向法院主張,由法院判斷是否免除其同意。

結語:為愛,勇敢跨越法律門檻

繼親收養不僅是法律程序的踐行,更是您與孩子之間情感連結的昇華。透過法律的認可,您將為孩子提供更完整、更穩固的家庭保障。雖然法律程序看似複雜,但只要您掌握關鍵要點,並用心準備,就能為您的家庭開啟新的篇章。律點通祝福每對同性收養伴侶都能順利圓夢,共築幸福家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同性伴侶進行繼親收養,法律上和異性伴侶有何不同?

A: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性伴侶的繼親收養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這表示在法律程序、要件與審查標準上,與異性伴侶的繼親收養是完全相同的,沒有額外的限制或差異。法院同樣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Q: 繼親收養最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這具體是指什麼?

A: 「養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審核未成年人收養案的核心原則。它涵蓋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情感需求、教育環境、生活穩定性、與收養人的情感連結、以及收養人是否具備足夠的親職能力與經濟支持等。法院會透過社工訪視等方式,全面評估收養是否真正有利於孩子的長遠福祉。

Q: 如果孩子的本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我們還有機會嗎?

A: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原則上收養需要本生父母的同意。但若本生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等情形,法院在審酌後,仍可能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免除其同意。這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證據向法院主張。

Q: 繼親收養成功後,孩子與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會完全斷絕嗎?

A: 繼親收養成立後,孩子與收養人(繼父或繼母)之間會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至於孩子與其本生父母(未與收養人結婚的那一方)的法律關係,根據《民法》第1077條,其權利義務關係會停止。這表示本生父母對孩子不再有親權、扶養義務,孩子對本生父母也不再有繼承權等,反之亦然。但情感上的連結當然不會因此消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