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特教生權益保障:家長必知法律指南

特教生權益保障:家長必知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特殊教育親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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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特殊需求兒童家長們,您辛苦了!

面對孩子的特殊教育需求,從鑑定、安置到日常學習,每一步都充滿挑戰,有時甚至會感到孤單無助。然而,您並不孤單,台灣的法律為您和孩子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這篇文章將化繁為簡,讓您輕鬆掌握特殊教育法規中,身為家長的重要權利與參與途徑,成為孩子最強大的後盾!

您的孩子,最佳利益至上

在所有涉及特殊需求兒童的教育與照顧決策中,有一個最高指導原則,那就是「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則」。這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是法律賦予孩子最核心的保障。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措施。前項輔導,應特別關注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當任何決定可能影響您的孩子時,無論是學校、主管機關,甚至是父母之間,都必須以孩子身心發展、受教育權、健康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為優先考量。這也意味著,您為孩子爭取權益時,始終可以援引此原則,強調所有決策都應以孩子長遠的福祉為依歸。

家長,您是孩子教育規劃的核心

特殊教育法規賦予家長高度的「親權人參與權」,確保您在孩子教育的各個環節中,都能發聲並參與決策。

積極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輔導計畫(IGP)

這是您參與孩子教育規劃最直接、最重要的途徑。學校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IEP(個別化教育計畫),為資賦優異學生訂定IGP(個別輔導計畫)時,都必須邀請您參與

《特殊教育法》第3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在這些會議中,您可以了解孩子的學習目標、課程內容、評量方式及所需的支持服務。請務必提出您的觀察、需求和建議,與學校團隊共同為孩子量身打造最適合的教育計畫。

參與鑑定與安置決策

孩子是否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鑑定並進行安置,需要您的同意。這項權利保障了家長對孩子教育路徑的知情權與決定權。

《特殊教育法》第20條:「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經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後,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必要時得要求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即使您不同意,學校仍可能通報主管機關。但請放心,主管機關的介入是為了確保孩子的學習權益不被剝奪,並非要強迫您。這也提醒我們,在做出決定前,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並與學校溝通,對孩子才是最好的。

參與學校與主管機關的特殊教育事務

您還有機會透過家長代表,參與學校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以及各級主管機關的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甚至在特殊教育相關法規的制定過程中,《特殊教育法》第55條也要求主管機關應邀請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參與,確保您的聲音能從源頭影響政策。

遇到爭議怎麼辦?您的申訴權利

當您對特殊教育的鑑定、安置、輔導或支持服務有異議時,法律提供了明確的「申訴與再申訴機制」,讓您有合法途徑尋求救濟。

《特殊教育法》第24條:「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這表示您可以就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決定提出申訴。申訴通常有期限(例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規定,對主管機關措施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務必留意。申訴委員會的組成也會納入特殊教育專家和家長代表,確保評議的專業與公正性。

當父母意見不同時:程序監理人的角色

有時候,父母雙方可能對孩子的特殊教育規劃或親權行使產生嚴重分歧,例如:一位家長希望孩子接受融合教育,另一位則堅持特殊班級。這種情況下,孩子往往會面臨「忠誠衝突」,難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想法,身心也承受巨大壓力。

此時,法院可能會考慮選任「程序監理人」來協助孩子。程序監理人是一位獨立的第三方,通常具備法律、心理或社工專業背景,他們的角色是代表未成年子女在訴訟或非訟程序中表達意見,確保孩子的聲音能被法院聽見,並提供客觀專業的評估意見,協助法院作出最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真實案例情境改編】

小光(化名)是一位有特殊需求的孩子,他的爸爸媽媽在離婚後,對於小光的教育安置和生活照顧方式有著很大的分歧,常常爭吵不休。小光夾在中間,感到非常焦慮,不知道該支持誰。當法院在審理他們的親權案件時,發現小光因為父母的衝突,很難坦率說出自己的想法。為了確保小光的權益不受損害,法院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主動為小光選任了一位專業的「程序監理人」。這位監理人會獨立與小光會談,了解他的真實意願、生活狀況和需求,並將這些資訊整合為一份專業報告提交給法院,幫助法官做出最有利於小光的判決,避免小光因父母的爭執而權益受損。

這個案例突顯了程序監理人的重要性,他們是孩子在複雜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尤其當孩子難以表達自己時,能確保其權益被充分考量。

給家長的實用建議

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掌握了為孩子爭取權益的關鍵力量。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積極參與孩子的教育規劃: 務必出席IEP/IGP會議,了解計畫內容,並提出符合孩子需求的建議。您的參與是確保計畫適性的關鍵。
  • 善用學校提供的家庭支持服務: 《特殊教育法》第52條規定,學校有義務提供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等支持服務。主動向學校詢問並利用這些資源,可以有效減輕您的親職壓力。
  • 了解並行使申訴權利: 若對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決定有疑慮,請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30日內)提出申訴。務必準備充分的書面資料,並在申訴評議會中充分陳述您的意見。
  • 在親權爭議中考慮程序監理人: 若您與孩子另一位家長在親權行使上存在嚴重分歧,且孩子因此受到影響,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和表意權。
  • 保持溝通與尋求協助: 父母間的衝突對特殊需求孩子的身心發展影響尤為劇烈。建議您與學校、專業人士(如社工、心理師)保持良好溝通,若有困難,可尋求家庭諮詢或調解服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訟。

結語

特殊需求孩子的成長之路,需要家長更多的愛與智慧。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掌握了為孩子爭取權益的關鍵力量。請相信,您的努力與堅持,將為孩子鋪設一條更平順、更有光的道路。願您與孩子都能在法律的保障下,擁有幸福且充實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孩子剛被鑑定為特殊需求學生,我該從何開始為他爭取權益?

A: 孩子被鑑定後,學校會與您共同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輔導計畫(IGP)」。這是您參與孩子教育規劃的核心,務必積極參與會議,了解計畫內容,並提出符合孩子需求的建議。同時,您可以向學校詢問家庭支持服務,例如親職教育、諮詢輔導等,減輕您的照顧壓力。

Q: 我對學校為孩子安排的特殊教育服務有疑慮,學校卻不願意調整,我該怎麼辦?

A: 當您對學校的鑑定、安置、輔導或支持服務有爭議時,可以依《特殊教育法》第24條,向學校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的申訴決定,可再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請注意,申訴通常有時間限制(如30天內),務必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準備充分的資料,在申訴評議會中清楚陳述您的意見與訴求。

Q: 如果我和孩子的另一位家長對孩子的特教安置意見不合,甚至爭執不休,孩子該怎麼辦?

A: 父母親權的爭議對孩子影響最大。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判斷。若雙方爭執嚴重導致孩子面臨忠誠衝突或難以表達意見,您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向法院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會獨立評估孩子的狀況,並向法院提出專業意見,確保孩子的真實意願和最佳利益被聽見與考量。

Q: 我擔心孩子被貼上標籤,所以不希望他接受特殊教育鑑定或安置,但學校卻說要通報主管機關,這樣我會有法律問題嗎?

A: 《特殊教育法》第20條賦予家長對鑑定安置的同意權。然而,若您不同意,學校有義務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權益,在必要時有權要求家長配合鑑定、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這表示您的同意權並非絕對,法律最終仍以保障孩子的受教權為優先。建議您與學校或主管機關充分溝通,了解特殊教育服務的內容,以孩子的長遠發展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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