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我的嗎?我該認領嗎?生父認領義務人必讀!
「孩子是我的嗎?我該認領嗎?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這些問題,或許正困擾著您。在台灣,關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不僅關係到孩子的權益,也直接影響到您的法律義務與身分關係。本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讓您清楚了解身為「生父認領義務人」,您可能面臨的情況以及應如何應對。
1. 什麼是「認領」?兩種方式讓您成為孩子的法律上父親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是自然成立的,但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來建立。認領主要有兩種方式:
1.1 自願認領:主動承擔父職
《民法》第1065條開宗明義指出: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表示,如果您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您的孩子,並完成相關手續,法律上就會認定您是孩子的父親,孩子也會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1.2 視為認領:撫育事實即是法律認領
更重要的是,即使您沒有主動辦理認領手續,但只要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例如持續提供生活費用、共同生活、照護等,法律也會「視為」您已經認領。這代表,您對孩子已產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並非一定要透過書面或登記。
2. 當您不願認領時:「認領之訴」的法律強制力
若生父不願主動認領,法律也賦予了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強制認領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這意味著,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您是孩子的生父,法院就有權判決您必須認領。即使生父已過世,孩子或其生母仍可向其繼承人提起訴訟,以確立親子關係。
3. DNA鑑定:釐清血緣關係的關鍵證據
在認領之訴中,最核心的證據往往是血緣鑑定,特別是DNA檢驗。
《家事事件法》第68條明確規定: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這賦予法院權力,在有合理懷疑時,要求當事人進行DNA鑑定。這項鑑定結果通常具有高度的證明力。
3.1 拒絕鑑定的法律後果
您可能會問:「如果我拒絕做DNA鑑定會怎麼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45條、第367條的準用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命其提出的文書或勘驗(包括血緣鑑定)時,法院可以審酌情況,推定對方主張的事實為真實,這對拒絕方來說,將是非常不利的判斷。換句話說,若您無故拒絕DNA鑑定,法院很可能直接認定您就是孩子的生父。
4. 法院的職權調查:確保身分關係的真實性
值得注意的是,親子關係的確認涉及身分關係,這對個人及社會都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有其特殊考量。
《家事事件法》第67條規定,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必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民事訴訟法》第594條中,對於這類身分訴訟有特別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94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九條、第四百一十條、第四百一十二條、第四百一十三條、第四百一十五條、第四百一十六條、第四百一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三十五條、第四百三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八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三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六條、第四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五十八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一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四百七十六條、第四百七十七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四百八十九條、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否認或認領子女之訴,以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不適用之。」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即使您在訴訟中承認或不爭執某些事實,法院也不會因此直接判決。法院仍會基於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特別是血緣關係,以確保親子關係的認定是真實且符合公共利益的。這與一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事實的承認會對法院產生拘束力有所不同。
5. 生活化案例:小陳的認領難題
小陳曾與女友小芳分手後,小芳發現自己懷孕並生下孩子小安。小芳找上小陳,希望他能認領小安,但小陳對此有所疑慮,不確定孩子是否真的是自己的,也擔心一旦認領會帶來什麼樣的責任。
小芳在多次溝通無果後,決定根據《民法》第1067條,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要求小陳與小安進行DNA鑑定,以釐清血緣關係。
小陳一開始有些抗拒,認為這是隱私,不想配合。然而,法院向他說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他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直接推定小安就是他的孩子。考量到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小陳最終同意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證實小安確實是小陳的親生骨肉。法院最終判決小陳必須認領小安,小安也因此在法律上取得了小陳婚生子女的地位,小陳也必須開始負擔對小安的扶養義務。
這個案例說明了,面對認領問題,釐清事實是第一步,而法律機制會確保血緣關係的真實性,並要求生父承擔應盡的責任。
結論:積極面對,保障權益
身為生父認領義務人,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至關重要。無論是自願認領,或是在面臨認領之訴時,積極面對並配合法院調查,特別是DNA鑑定,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一旦親子關係確認,您將對孩子負擔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同時也擁有探視等權利。釐清身分關係,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對孩子未來成長的一份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A: 自願認領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將視為您的婚生子女。這意味著您將對孩子負擔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義務,同時您也擁有對孩子的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等,與婚生子女無異。
Q: 如果對方提起認領訴訟,我真的可以拒絕DNA鑑定嗎?
A: 您可以拒絕,但法院有權命您進行鑑定。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對您不利,可能直接推定您就是孩子的生父,並判決您必須認領。建議積極配合鑑定以釐清事實。
Q: 我曾經有給孩子生活費,但沒有辦理認領手續,這樣算認領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如果您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例如提供生活費用、共同生活或照顧,法律上會「視為」您已經認領。即使沒有書面文件,法律關係也可能因此成立。
Q: 認領後,我對孩子有哪些扶養義務?
A: 認領後,您對孩子負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扶養義務,直到孩子成年(滿18歲)為止。扶養費的金額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孩子需求等因素,若無法協議,可請求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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