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認領:生父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與權益

非婚生子女認領:生父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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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生父,當您面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議題時,心中或許充滿疑問與不安。這不僅關乎親子血緣,更涉及重大的法律責任與權益。在台灣,法律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有明確規範,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做出明智的決定,並為子女的未來提供穩固的基礎。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非婚生子女認領的相關法律,讓您不再迷惘,清楚掌握自己的義務與權利。

認領的法律意義:從非婚生到婚生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親子關係是自然成立的,無須認領。但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才能確立。一旦生父認領了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就會將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這意味著子女將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例如繼承權、扶養權等。

認領的方式不限於書面,口頭表示也可以,甚至有些情況下,法律會「視為認領」。

關鍵法條解析

  •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條法規是認領的核心。它說明了:

  • 主動認領:生父明確表示承認子女,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 視為認領:如果生父有「撫育」子女的事實,例如定期給付扶養費、實際照顧等,即便沒有明確說要認領,法律也會直接認定他已經認領了。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目的是保護子女權益。

  • 《民法》第1067條第1項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這條法規規定了「強制認領」的途徑。如果生父不願主動認領,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認領。即使生父已經過世,子女也可以向其繼承人提出認領之訴,確保自身權益。

  • 《民法》第1070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強調了認領的不可撤銷性。一旦認領成立,原則上就不能反悔。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認領人根本不是生父(例如DNA鑑定結果排除血緣關係),才能向法院提起撤銷認領的訴訟。

認領後的姓氏與戶籍登記

非婚生子女在認領前是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姓氏的變更會比照婚生子女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父母可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若有特殊情況,例如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子女姓氏與實際扶養的父或母不同等,法院也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裁定變更姓氏。

認領後,您應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戶籍法》第7條明確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不過,戶籍登記只是證明認領事實的方法,認領的法律效力並不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戶政機關在受理認領登記時,會審查是否有真實血緣關係,不單憑一份認領書就直接登記。

實務案例:認領的考量與挑戰

案例一:撫育事實與強制認領

小吳與小呂曾是同居伴侶,期間生下了一個孩子小森。雖然兩人沒有結婚,但小森出生後,小吳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登記為父親,也曾定期匯款給小呂作為孩子的扶養費。後來,小吳與小呂關係生變,小吳不再給付扶養費,也不願主動辦理認領登記。小呂為了孩子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法院審理時,發現小森的出生證明父親欄確實是小吳的名字,且小吳也曾有匯款撫養小森的紀錄。法院認為這些事實足以證明小吳與小森之間存在真實血緣關係,且小吳已有撫育行為,應「視為認領」。最終,法院判決小吳應認領小森,並負擔扶養義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生父沒有明確說出「我認領你」,但只要有實際的撫育行為,法律就可能「視為認領」。

案例二:婚生推定優先於認領

老王與妻子阿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老王卻與小芬同居並生下了一個孩子小華。雖然老王知道小華是自己的親生骨肉,但他無法直接認領小華,因為小華在法律上被推定為老王與妻子阿美的婚生子女。在台灣法律中,只要孩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或出生,就會被推定為夫妻的婚生子女,除非透過「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這個推定。

這個案例凸顯了「婚生推定」的優先性。如果您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別人的婚生子女,那麼在未經法院判決推翻這個婚生推定之前,您是無法直接進行認領的。

認領的實務操作建議

1. 主動認領:

如果您確定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並願意承擔責任,可以主動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建議您準備好相關文件,例如:

  • 認領同意書:雖然認領是生父的單獨行為,但若能取得生母的同意書,通常能加速戶政作業。戶政機關也會通知生母及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利其行使否認權。
  • 血緣證明:雖然法律不強制,但提供DNA親子鑑定報告是最有力的血緣證明,可以避免日後爭議,戶政機關也可能要求您提供。

2. 面對強制認領訴訟:

如果您被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提起認領之訴,您應積極應對。法院會要求提出證據來證明血緣關係,最常見且具說服力的證據就是DNA親子鑑定報告。若您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根據其他證據,推斷血緣關係的存在。

3. 注意婚生推定:

如果孩子是在其生母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或出生,那麼在法律上,孩子會被推定為生母與其配偶的婚生子女。此時,您不能直接進行認領。必須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這個婚生推定,讓孩子在法律上成為「非婚生子女」後,您才能進行認領。

結論:為孩子負責,釐清義務

身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認領不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是對孩子未來負責的表現。透過認領,孩子將獲得完整的法律地位,享有應有的權利,也能在健全的家庭關係中成長。無論您選擇主動認領,或是面臨認領之訴,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將能幫助您從容應對,為自己和孩子創造更明確的未來。

請記住,認領的核心在於真實的血緣關係。任何虛偽的認領都可能被否認或撤銷。因此,在處理認領議題時,誠實面對並尋求正確的法律途徑,對所有當事人都是最有利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認領」?它和「婚生子女」有什麼不同?

A: 「認領」是指生父承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存在真實血緣關係的行為。一旦認領成立,法律上就會將該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讓他們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扶養請求權等。簡單來說,認領是讓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地位的方式。

Q: 如果我沒有主動說要認領,但有給孩子生活費,這樣算認領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如果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例如您提到的定期給付生活費、照顧行為等,法律就會「視為認領」,即便您沒有明確的口頭或書面表示。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目的是保護子女的權益。

Q: 認領後,孩子的姓氏會自動變成我的姓嗎?

A: 不會自動變更。非婚生子女在認領前原則上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姓氏的變更會比照婚生子女的規定,也就是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若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有特定法律規定之情形,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變更姓氏。

Q: 如果我認領了孩子,但後來發現他不是我的親生骨肉,我可以撤銷認領嗎?

A: 原則上,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是不能撤銷的。這是為了維護親子關係的安定性。但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您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也就是有確鑿證據(例如DNA鑑定結果排除血緣關係),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認領之訴。這需要非常明確的證據才能成功。

Q: 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時,會要求我提供DNA鑑定報告嗎?

A: 戶政機關在辦理認領登記時,有職權調查的義務,會審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緣關係。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提供DNA親子鑑定報告,但實務上,DNA鑑定是最具說服力的血緣證明,戶政機關可能會建議或要求您提供,以確保認領的真實性並避免日後爭議。僅憑一份認領書可能不足以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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