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權意見不合怎麼辦?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

親權意見不合怎麼辦?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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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意見不合怎麼辦?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

身為父母,您一定希望給孩子最好的。然而,當您與另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生活、醫療等重大事項產生意見分歧,甚至無法達成共識時,那種無助與焦慮感,相信讓許多家長身心俱疲。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此提供了明確的解決途徑。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當親權行使意見不合時,法律如何介入,以及法院判斷的關鍵原則,幫助您為孩子爭取最佳利益。

了解「親權」:父母對子女的共同責任

在台灣法律中,「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包含保護、教養、扶養、管教、財產管理等。根據 《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

《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這條文明確指出,原則上父母應共同行使親權。這意味著,無論您是否離婚,只要雙方都是孩子的法定父母,對於孩子的重大決定,都應共同參與並協商。當意見無法一致時,法律允許您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做出裁定。

意見不合怎麼辦?談「重大事項」

並非所有父母間的意見分歧都需要法院介入。 《民法》第1089條特別強調,僅限於對子女有 「重大影響」 的事項,才符合聲請法院酌定的要件。實務上常見的「重大事項」包括:

  • 住所或戶籍遷移:孩子居住地的變更。
  • 學籍或教育選擇:就讀學校、教育方式的決定。
  • 醫療行為:非緊急性之重大手術、長期治療計畫。
  • 金融帳戶開戶及管理:涉及子女財產的重大處分。
  • 申請護照及出國旅遊:涉及子女出入境的權利。
  • 社會福利及補助、保險:涉及子女權益的申請。
  • 出養:將孩子送給他人收養。

這些事項因其對孩子成長發展影響深遠,若父母無法達成共識,便需要法院來居中裁決。

法院判斷的最高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當親權爭議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做任何裁定時,都會以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法院會審酌所有情狀,特別是 《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舉的各項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其中,第六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就是我們常說的 「友善父母原則」 的體現。法院會考量父母是否願意鼓勵孩子與未同住的另一方保持良好關係,若一方刻意阻撓探視或離間親子關係,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利於子女利益。此外,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其報告對法院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從法院案例看親權爭議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運用上述原則來處理親權糾紛:

案例一:當「友善父母原則」成為關鍵

小美和阿華離婚後,對孩子小傑的親權行使產生爭議。小傑主要與小美同住,但阿華想探視小傑卻屢遭小美阻撓,甚至在孩子面前說阿華的壞話,讓小傑對阿華產生排斥。阿華認為這對孩子身心發展很不好,便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美確實有多次阻撓阿華探視、離間親子關係的行為,認為小美「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情節較為嚴重」。因此,法院裁定在最終判決出來前,小傑暫時與阿華同住,由阿華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賦予阿華對除了出養、移民、變更姓氏以外的幾乎所有事項的單獨決定權。這個案例顯示,如果一方父母明顯不遵守「友善父母原則」,法院會迅速介入,甚至透過暫時處分來保護孩子的利益。

案例二:共同親權下的權限劃分

陳先生與李小姐離婚後,法院裁定他們共同行使對孩子小明的親權。然而,在小明的教育選擇、醫療安排等重大事項上,兩人總是意見相左,讓小明的學校生活和就醫計畫頻頻受阻。陳先生為此向法院聲請,希望法院能明確劃分權限。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酌後,考量到陳先生有較好的家庭支援,且小明在他那邊情緒較穩定,裁定陳先生與李小姐共同行使對小明的權利義務,但由陳先生擔任主要照顧者。更重要的是,法院進一步明確指出,針對小明的戶籍、學籍、就醫、金融帳戶、社會福利、護照及出國旅遊等 「重大事項」 ,則由陳先生單獨行使決定權。這表示,即使是共同親權,法院仍可根據實際情況,細緻地劃分權限,以確保孩子的生活穩定與權益不受父母爭議的影響。

親權意見不合?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面臨親權意見不合的困境時,建議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優先溝通協商:盡力與對方理性溝通,嘗試達成共識。若自行協商困難,可考慮尋求專業的家庭諮詢師調解委員協助。
  2. 釐清爭議是否為「重大事項」 :確認爭議點是否屬於對孩子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3. 聲請法院酌定:若協商無果且涉及重大事項,可依 《民法》第1089條向法院聲請酌定。請具體說明爭議內容、您的主張及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4. 準備有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證據:證明您有能力且有意願提供孩子良好照顧,並展現友善父母態度。積極配合社工/家事調查官訪視。
  5. 考慮聲請暫時處分:若情況急迫,例如對方突然帶走孩子、阻撓探視,可依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保護孩子的即時利益。

給親權當事人的提醒

  • 避免惡意攻訐:在訴訟中,避免對他方進行不實指控或惡意攻訐,這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具友善父母態度。
  • 遵守法院裁定:一旦法院做出裁定,無論是否滿意,都應遵守,否則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被改定親權的風險。
  • 子女為中心:始終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避免將孩子捲入父母的紛爭中。

結論

親權意見不合的過程固然艱辛,但台灣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指引與保護機制。理解相關法條、法院判斷原則,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是為孩子爭取最佳利益的關鍵。請記住,所有努力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讓孩子能在穩定、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父母雙方應鼓勵並協助孩子與未同住的另一方保持良好關係。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或重大事項時,會審酌父母是否有妨礙對方探視、離間親子關係的行為。如果一方刻意阻撓或說對方壞話,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具友善父母態度,進而影響對親權的判斷。

Q: 我的孩子還小,法院會聽他的意見嗎?

A: 根據《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在裁定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對於具備一定識別能力的孩子,法院會透過社工、家事調查官或兒童心理專業人士,以適合其年齡的方式進行訪談,並綜合判斷其意願的真實性與成熟度。雖然孩子的意願是重要考量,但法院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不會完全以孩子單方面的意見為最終決定。

Q: 如果父母離婚後共同親權,是不是代表什麼事都要對方同意?

A: 共同親權原則上意味著父母雙方應共同參與孩子的重大決定。然而,實務上法院可能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並賦予其處理日常事務的單獨決定權。對於學籍、醫療等「重大事項」,若父母仍意見不合,則需再次聲請法院酌定。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能在裁定共同親權時,就預先劃分好特定重大事項的決定權歸屬,以減少日後爭議。

Q: 聲請法院酌定親權,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您需要準備證明您有能力且有意願提供孩子良好照顧的相關證據。例如:您的收入、居住環境、孩子在您照顧下的學習與生活狀況、您與孩子間的互動證明、您願意配合對方探視的友善態度證明等。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他們會撰寫報告供法院參考,因此積極配合訪視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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