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親權:認領、監護與會面交往全解析

非婚生子女親權:認領、監護與會面交往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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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我們生命中最珍貴的禮物

在台灣,許多家庭型態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婚姻關係。當孩子在非婚生關係中誕生,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親權」的行使,往往會面臨許多疑問與挑戰。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對孩子未來的關切,也深知這些法律議題可能讓人感到複雜。因此,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非婚生子女的親權相關規範,讓您能更清楚地為孩子規劃未來。

一、認識您的權利與義務:重要法律概念篇

在深入探討法律條文前,讓我們先來了解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親權 (Parental Rights)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它涵蓋了對孩子的保護、教養、身心發展引導,以及財產管理等。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說,在生父尚未「認領」前,親權通常由生母單獨行使。一旦生父完成認領,親權的行使方式就會變得與一般婚生子女的父母離婚時相同,需要由父母雙方協議,或由法院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酌定。

監護 (Guardianship)

監護權與親權不同。監護權通常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例如父母雙亡、失蹤或入獄等),才由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監護人來代為行使。簡而言之,監護權是親權的「備用方案」,目的是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與財產都能受到妥善照顧。如果非婚生子女原本有監護人,但後來生父認領且有能力行使親權,那麼原有的監護關係通常就會終止。

認領 (Recognition)

「認領」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骨肉的法律行為,目的是讓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認領主要分為三種方式:

  • 任意認領: 生父自願承認,並與生母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擬制認領 (視為認領): 只要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實際的撫育行為,法律上就會「視為」他已經認領了。這裡的「撫育」不限於教養,只要生父有「將該子女視為自己子女」的意圖而支付撫育費即可。撫育的形式不拘,也不以長期穩定為必要,但單純一次性給錢,可能不足以證明其撫育意圖。
  • 強制認領 (認領之訴): 如果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生父認領。

子女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這是法院在處理所有關於未成年子女事務時(例如親權歸屬、會面交往、姓氏變更等)的最高指導原則。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意願、與孩子的感情狀況,甚至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孩子互動的行為等。法院通常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確保判斷的客觀性。

二、非婚生子女親權的法律基礎

台灣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有明確的規範: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與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條文說明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兩種方式:認領視為認領。認領的效力是溯及到孩子出生時。特別提醒,對於「視為認領」中的「撫育」,法院會審酌生父是否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支付費用或提供照顧,不單純看時間長短,但需有實際行動證明其意圖。

《民法》第1067條 (認領之訴)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這條文賦予了非婚生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強制生父認領的權利。要特別注意的是,生父本人不能主動提起「認領之訴」 。如果生父想確認親子關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民法》第1069條之1 (非婚生子女親權行使之準用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一旦非婚生子女被認領,其親權的行使方式就比照夫妻離婚時的規定,也就是說,親權不再是當然由生母單獨行使,而是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其他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 規範了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應考量的具體因素,例如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子女的感情狀況等。
  • 《民法》第1084條: 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這是親權的核心內容。
  • 《家事事件法》第67條: 允許當事人在親子關係有爭議時,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這對生父想確認親子關係而言非常重要。

三、實際案例怎麼辦?看法院如何判斷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在處理非婚生子女親權問題時,是如何運用上述原則的:

案例一:小安的親權歸屬

小安(化名)的媽媽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某位男士是小安的生父,要求他認領小安。法院透過親子鑑定確認了血緣關係,判決男士必須認領小安。在親權部分,法院考量小安長期由媽媽照顧,媽媽有足夠的意願和能力單獨照顧小安,而且小安與媽媽的感情非常深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親權由媽媽單獨行使,並要求生父支付扶養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是透過法院強制認領,親權的歸屬依然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而不是血緣關係一經確認,生父就當然取得親權。法院會仔細評估誰是主要照顧者、誰能提供孩子更穩定的生活環境。

案例二:小明的爸爸爭取親權

小明(化名)的生父向法院主張他是小明的親生爸爸,而且過去也曾撫育小明,希望法院能讓他單獨行使親權,並讓小明改從父姓。法院經過DNA鑑定確認了親子關係。調查發現,小明的媽媽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妥善照顧小明,導致小明曾被安置。而生父一直以來都積極探視小明,展現出高度的照顧意願與能力。法院審酌了社工的訪視報告,也考量了小明的意願,最終判決親權由生父單獨行使,並同意小明改從父姓。

這個案例說明: 法院在判斷親權時,會全面考量父母雙方的照顧意願、能力,以及對孩子身心發展的影響。如果主要照顧者無法履行職責,而另一方有能力且積極爭取,法院為「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仍可能將親權酌定給生父,甚至同意變更子女姓氏。

四、非婚生父親行使親權,您可以這樣做!

如果您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希望能行使親權,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步驟和注意事項:

1. 確認親子關係

  • 自願認領: 如果生母同意,您可以與生母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若您單獨前往,可能需要提供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 透過法院確認: 若生母不同意或有爭議,您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此時,DNA親子鑑定會是關鍵證據。

2. 親權酌定

  • 協議: 孩子被認領後,您可以與生母協議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建議將協議內容書面化,並可聲請法院裁定核定。
  • 法院酌定: 如果協議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項因素,例如您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子女的感情狀況等。

3. 會面交往

即使您最終沒有取得親權,您仍可向法院聲請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以維繫親子關係。法院同樣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酌定適當的會面交往方式,例如漸進式會面或在特定場所會面。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婚生推定問題: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孩子會被法律推定為其生母婚姻關係中之夫的婚生子女。在這種推定未被推翻前,即使您是親生父親,也無法直接認領該子女,您的認領將會無效。此時,必須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推定,才能進行認領。
  • 撫育事實的認定: 僅有一次性或短暫的金錢支持,若無法證明您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定為「撫育」而視為認領。建議您應有具備「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的照顧與經濟支持,撫育行為的形式不拘,亦不以長期穩定為必要。
  • 友善父母原則: 在爭取親權或會面交往時,法院會考量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互動的行為。展現出願意配合、不阻撓孩子與另一方互動的「友善父母」態度,有助於爭取有利的判決。

五、法律的演進與挑戰

親權行使從「父權優先」到「子女最佳利益」的轉變

在過去,台灣實務上曾有「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見解。然而,隨著社會觀念的進步和兒童權益的日益重視,現行法規已明確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親權酌定或改定的最高指導原則。這項轉變體現在《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及1055條之1的規定,確保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不再偏重父母一方的權利,而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為核心考量。

「婚生推定」對認領的限制

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時,該子女會被法律推定為其生母婚姻關係中之夫的婚生子女。在這種「婚生推定」的效力未被推翻之前,即使有真實血緣關係的生父,也無法對該子女進行認領,其所為的認領將被視為無效。這項規定旨在維護家庭安定和倫常,但也引發了關於子女「知悉血統來源」人格權的爭議。這顯示在血緣真實與身分安定之間,法律仍需權衡。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勇敢踏出下一步

處理非婚生子女的親權問題,往往涉及複雜的情感與法律程序。了解相關法規,並掌握實務上的判斷原則,能幫助您更有方向地為孩子爭取權益,並履行作為父母的責任。無論您是孩子的生母或生父,請記住,所有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勇敢面對,積極處理,為孩子創造一個更穩定、更健康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生父不願意認領我的孩子,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生父不願意主動認領,您可以作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法院會要求進行親子鑑定,一旦確認血緣關係,即使生父不願意,法院也會判決他必須認領孩子。認領後,孩子在法律上就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等權利。

Q: 孩子被生父認領後,親權一定會歸生父嗎?

A: 不一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會準用夫妻離婚時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親權的歸屬不再是當然由生母或生父單獨行使,而是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親權由誰行使,若協議不成,法院會依據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意願、與孩子的感情狀況等綜合判斷,酌定最符合孩子利益的親權歸屬方式。

Q: 什麼情況下,即使有血緣關係,生父也無法認領孩子?

A: 最常見的情況是「婚生推定」問題。如果孩子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孩子會被法律推定為其生母婚姻關係中之夫的婚生子女。在這種婚生推定未被推翻之前,即使您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也無法直接認領該子女,您的認領行為會被視為無效。此時,必須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待判決確定後,才能由生父進行認領或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Q: 我對孩子有持續提供經濟支持,這算「撫育」嗎?能夠被視為認領嗎?

A: 提供經濟支持是「撫育」的一種形式,但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視為認領」時,關鍵在於您是否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撫育。單純一次性或短暫的金錢支持,若無法證明您有將孩子視為自己子女的意圖,可能不足以被認定為「撫育」而視為認領。建議您應有長期、穩定且具備此意圖的照顧與經濟支持,並保留相關證明,以利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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