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退休財產規劃:掌握法律眉角,安心享樂晚年

夫妻退休財產規劃:掌握法律眉角,安心享樂晚年

律點通
2025-07-14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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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規劃的關鍵:夫妻財產如何安心守護?

退休生活,是許多人期盼的黃金歲月。然而,在享受悠閒時光的同時,您是否曾思考過,夫妻間的財產該如何妥善規劃與管理,才能讓這段美好時光更加安心無虞?特別是當夫妻雙方在投資理財上各有分工,甚至資產登記在不同人名下時,潛藏的法律風險您都了解嗎?本文將從台灣法律的角度,為您深入解析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實用的建議,助您與伴侶共同守護退休財富。

夫妻財產制度:您家的財產是怎麼算的?

在台灣,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法律上主要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如果您和伴侶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簽訂書面契約,那麼您們的財產關係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各自管理,關係結束時可分配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管理、使用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所有。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這表示即使是婚後共同努力賺取的收入或購買的資產,只要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原則上就由該方獨立管理。不過,這並非絕對,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

約定財產制:需要書面契約與登記

如果您和伴侶不希望適用法定財產制,可以透過書面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 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完全獨立,各自管理,婚姻結束時無財產分配問題。
  • 共同財產制: 夫妻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原則上由雙方共同管理。

家庭生活費用與家務勞動的價值

在退休生活中,家庭開銷的分配也至關重要。法律明確肯定了家事勞動的價值,即便一方沒有對外工作收入,其在家中操持家務、照顧家庭的付出,也應被視為對家庭的貢獻。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條文提醒我們,退休後即便收入來源改變,家庭費用的分擔仍應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對家庭的貢獻,包含無形的家務勞動。

借名登記:風險與認定不易

有時為了節稅或貸款考量,夫妻會將財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實際上仍由另一方管理使用,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這種情況在夫妻間尤其常見。

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是指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實際的管理、使用、處分權仍歸屬於自己,他方僅同意出名登記。法律實務上,多將其視為一種委任契約

夫妻間借名登記的認定難度

然而,在夫妻關係中主張借名登記,法院的認定門檻非常高。這是因為夫妻間有「同居共財」的特性,且日常生活中常有相互代為管理財產的情形。法院會傾向認為,夫妻一方出資、另一方登記,多半是基於家庭理財規劃、日常家務代理或贈與的意圖,而非單純的借名。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必須提出極為明確且足以排除贈與或共同經營意圖的證據,例如明確的書面契約、嚴格區分的資金流向、以及實際管理處分權完全由借名人行使的證明等。

退休夫妻的財產規劃:從實務案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夫妻間的財務問題可能如何影響婚姻與財產權益:

案例一: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子,真是「借名」嗎?

王伯伯和李奶奶結婚多年,育有子女。年輕時,王伯伯考量到自己的貸款額度已滿,便與李奶奶商量,以李奶奶的名義買了一間房子,並登記在李奶奶名下。雖然頭期款、每期房貸、稅費都由王伯伯支付,房子的權狀也一直由他保管,出租收益也是他收取,但李奶奶偶爾也會幫忙處理一些稅務單據。幾十年過去,兩人因為一些原因感情生變,王伯伯想把房子拿回來,主張當年是「借名登記」。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伯伯的請求。法院認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十幾年,在家庭開銷、家務分擔、子女教養上都互相協助。雖然王伯伯支付了大部分費用,也保管了權狀,但這在夫妻間是很常見的「財產處置分工」或「日常家務代理」,不能單憑這些就認定是借名登記,更可能是家庭共同規劃或贈與。王伯伯無法提出足夠的明確證據,證明當時有「借名登記」的合意。

給退休規劃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夫妻間的借名登記關係,在法律上很難被認定。如果您有將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的需求,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實際所有權人、資金來源、管理使用權、稅費負擔、權狀保管等細節,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免日後產生難以解決的爭議。

案例二:金錢觀念不合,導致晚年婚姻觸礁

陳爺爺和張奶奶的婚姻,因為金錢觀念的巨大差異而產生裂痕。陳爺爺花錢大手大腳,沒有節制,甚至多次要求張奶奶將名下房屋抵押貸款供他周轉。張奶奶長期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兩人的爭吵也越來越頻繁,最終選擇分居。張奶奶認為,這段婚姻已經走到盡頭。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准了張奶奶的離婚請求。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因生活型態、金錢價值觀不合而頻繁爭吵,導致感情日益淡薄,最終分居,這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給退休規劃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財務觀念在婚姻中的重要性。退休後,收入來源可能減少,更需要審慎理財。夫妻間應充分溝通並尊重彼此的財務觀念,避免一方獨自承受過大壓力或單方做出重大財務決定。透明的溝通和共同的財務目標,是維繫晚年婚姻幸福的基石。

退休夫妻財產管理實用指引

為了讓您的退休生活更安心,以下是一些實用的財產管理建議:

  • 明確約定與書面化:

  • 夫妻財產制: 如果您不希望適用法定財產制,務必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聲請登記。

  • 借名登記: 若有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的需求,務必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詳細載明權利義務。

  • 證據保全:

  • 資金流向: 妥善保存所有與投資理財相關的資金往來紀錄,如出資證明、貸款繳納證明、稅費單據等。

  • 溝通紀錄: 保存關於財產規劃、投資決策的溝通紀錄(如訊息、電子郵件)。

  • 權狀與印鑑: 即使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實際所有權人仍應妥善保管相關權狀、印鑑及重要文件。

  • 財務透明與溝通:

  • 定期檢視: 夫妻應定期檢視家庭財務狀況,確保雙方對家庭經濟狀況有共同認知。

  • 共同決策: 對於重大投資或財產處分,應與配偶充分溝通並達成共識。

  • 家庭生活費用: 依雙方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動等情事,公平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風險提醒: 借名登記雖然常見,但一旦關係破裂,舉證困難且可能面臨財產無法返還的風險。若出名人惡意處分財產給善意第三人,您可能僅能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財務問題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常見原因之一,明確的財務分工和透明的溝通有助於維繫婚姻關係。

結論:安心退休,從「財」開始

退休生活是您辛勞一生的回報,而穩固的財務基礎是享受這段時光的關鍵。透過了解台灣的夫妻財產法律規定,特別是法定財產制下的權利義務,以及借名登記的風險與舉證難度,您可以更有智慧地規劃與管理夫妻共同的資產。

請記住,無論是財產的歸屬、家庭費用的分擔,或是任何重大投資決策,充分的溝通、明確的書面約定以及妥善的證據保全,都是避免未來爭議、維繫夫妻和諧關係的重要基石。提早規劃,讓您與伴侶的退休生活,充滿安心與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退休後,如果我沒有工作收入,還需要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嗎?

A: 當然需要。根據《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是由夫妻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即使您沒有對外工作收入,您在家庭中操持家務、照顧家庭的付出,也被法律視為對家庭的貢獻,應納入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考量。因此,分擔方式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對家庭的實際貢獻。

Q: 我想把部分退休金投資在股票上,但想用配偶的名字開戶,這樣會有什麼風險?

A: 這種情況屬於「借名登記」。最大的風險在於,一旦未來關係生變或配偶惡意處分,您很難證明這筆錢是您借名給配偶投資的,而非贈與。法院在認定夫妻間的借名登記時,會非常審慎,要求極高的舉證責任。建議您務必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明確約定資金來源、投資決策權、收益歸屬等,並保留所有資金往來證明,以降低風險。

Q: 夫妻在退休後,要如何避免因為金錢觀念不同而產生爭執?

A: 關鍵在於「財務透明」與「定期溝通」。建議您們定期坐下來檢視家庭的收入、支出、投資組合及債務狀況,確保雙方對家庭經濟有共同的認知。對於退休金的運用、重大投資決策或大筆開銷,都應充分討論並達成共識,避免一方擅自決定。也可以考慮共同設立一個家庭預算,並約定好各自的零用金,減少不必要的摩擦。

Q: 如果我發現配偶偷偷將共同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以及配偶轉移財產的事實。在法定財產制下,如果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以贈與等方式處分其婚後財產,法院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會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回來,您仍有機會請求分配。建議您盡快諮詢專業律師,了解您的權益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Q: 我們夫妻都是法定財產制,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可以繼承所有財產嗎?

A: 不一定。在法定財產制下,配偶過世時,首先會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可以先請求將其與過世配偶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分回。這部分是生存配偶的「固有財產」,不屬於遺產。剩餘的財產才是過世配偶的遺產,再由生存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共同繼承。因此,生存配偶並非自動繼承所有財產,而是先分配,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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