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規劃與投資:財產管理者必知的法律風險與避險之道

夫妻財產規劃與投資:財產管理者必知的法律風險與避險之道

律點通
2025-07-14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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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資理財分工:財產管理者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身為一位精明的財產管理者,您或許每天都在為客戶的資產配置與風險控管絞盡腦汁。然而,您是否也曾仔細審視過自己家庭的財產狀況呢?特別是在夫妻共同經營家庭、共同投資理財的過程中,許多看似平常的行為,背後卻隱藏著您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本文將從台灣民法的角度,為您剖析夫妻財產分工的法律規範,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助您穩健管理家庭資產,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釐清財產權屬:獨立財產原則與借名登記的陷阱

首先,許多人對於夫妻財產存在一個迷思:結婚後,所有財產就自動變成「共同的」了?其實不然。台灣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原則上採「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除非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否則婚前或婚後各自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各自所有,並由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即使是夫妻,彼此的財產權仍是獨立的。因此,當夫妻雙方在投資理財上有所分工,例如由一方負責操作,另一方提供資金時,財產的最終歸屬問題就顯得格外重要。

此時,一個常見的狀況便是「借名登記」。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為所有人,但實際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仍歸於自己。在夫妻關係中,常因貸款額度、稅務考量或單純信任,而將房產、股票或其他投資標的登記在配偶名下。

然而,借名登記在夫妻關係中,卻是個充滿挑戰的法律概念。一旦關係生變,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往往需要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明雙方確有「借名」的合意,且實際的管理權限仍在自己。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這些法條雖可作為借名登記返還的法律依據,但在夫妻關係中,法院往往傾向於將財產登記視為「共同家庭財產規劃」的一部分,而非單純的借名。這使得出資方在爭議發生時,難以取回財產。

實務案例解析:借名登記與財務糾紛對婚姻的衝擊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深入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

案例一:借名登記難舉證,房產歸屬陷僵局

王先生與李太太結婚多年,王先生因個人貸款額度考量,便將幾筆投資房產登記在太太名下,但所有款項、貸款、稅費都由他支付,房產相關文件也由他保管。沒想到後來夫妻感情生變,王先生要求太太將這些房產歸還,太太卻主張這是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規劃,拒絕返還。法院最後認定,在夫妻關係中,單純出資並持有文件,不必然代表就是「借名登記」,很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配置。由於王先生未能提出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其他足以推翻共同規劃的證據,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導致他難以取回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產。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夫妻間進行財產登記時,若實際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不符,務必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否則一旦發生爭議,舉證困難將導致財產權益受損。

案例二:金錢觀念差異引爆婚姻危機

張先生與陳小姐婚後因公司經營不善,經常為錢爭吵。陳小姐為了周轉,擅自變賣了名下的房屋來償還債務,張先生對此非常不滿,甚至對她動粗並提告。長期下來,夫妻間的信任蕩然無存,感情徹底破裂。法院最終判准離婚,並指出夫妻間的財務困境若處理不當,導致爭吵、暴力甚至訴訟,將嚴重破壞婚姻基礎,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案例凸顯了金錢觀念與財務處理方式對婚姻穩定的巨大影響。即使沒有借名登記,但若因財務問題導致長期爭執、信任破裂,甚至出現不當行為,都可能導致婚姻走向終點。

財產管理者必學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身為財產管理者,您在處理自身或協助客戶進行夫妻財產規劃時,應謹記以下幾點:

  • 明確協議與書面化: 這是最重要的原則。無論是共同投資、借名登記或資金往來,都應簽訂書面協議,內容應包含資金來源、投資標的、盈虧分配、管理權限、終止條件及財產歸屬等。白紙黑字,勝過千言萬語。
  • 財務透明與定期溝通: 即使由一方主要負責理財,仍應定期向另一方報告財務狀況、投資績效及重大決策。保持財務透明,建立開放的溝通管道,能有效增進夫妻互信,減少因金錢觀念差異而產生的衝突。
  • 獨立帳戶與共同帳戶區分: 建議夫妻可設立各自的獨立帳戶,用於個人自由支配的資金;同時設立共同帳戶,用於家庭生活開銷及共同投資。明確區分資金用途,有助於釐清權責。
  •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借名登記風險: 若非必要,應避免借名登記。若必須採用,務必保留所有出資證明、協議書、對話紀錄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 投資風險: 投資有賺有賠,夫妻應共同評估風險承受能力,並達成共識,避免因投資失利而互相指責,影響夫妻感情。

結語

夫妻間的財產管理與投資分工,不僅是財務問題,更是信任與溝通的考驗。透過對民法相關規定的理解,並採納上述實務操作建議,您將能更有效地規劃家庭財產,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確保家庭和諧與資產穩健。記住,清晰的溝通、透明的財務狀況以及明確的書面約定,是保障夫妻財產權益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婚後所賺的錢,是不是就自動變成夫妻共同的財產?

A: 依據台灣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後各自賺取的收入,原則上仍屬於各自的財產,由該方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除非夫妻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或將其存入共同帳戶作為共同投資,否則並不會自動變成共同財產。但在離婚時,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差額。

Q: 如果我出錢買房,但為了節稅或貸款方便登記在配偶名下,將來要怎麼證明這房子是我的?

A: 這種情況屬於「借名登記」。您需要保留所有能證明借名合意及實際出資的證據,例如:雙方簽訂的借名登記協議書、房屋買賣契約書、頭期款及貸款的匯款紀錄、稅費繳納證明、房屋權狀及相關文件的保管證明、以及雙方關於該房產管理與收益的對話紀錄等。法院會綜合判斷這些證據來認定是否存在借名關係,但仍有其舉證困難度。

Q: 夫妻共同投資時,如果投資虧損了,責任要怎麼分擔?

A: 若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約定盈虧分擔比例,則依協議內容辦理。若無明確協議,實務上會依據實際出資比例、雙方對投資決策的參與程度、以及是否為共同家庭財產規劃等因素來判斷。建議夫妻在共同投資前,應明確約定盈虧分擔機制,並評估彼此的風險承受能力。

Q: 因為金錢觀念差異,導致夫妻經常爭吵,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A: 金錢觀念差異本身不一定構成離婚事由,但若因此導致夫妻長期爭吵、互不信任、無法溝通,甚至出現擅自處分財產、拒絕分擔家庭開支、或產生暴力行為等,使婚姻已達客觀上難以維持的程度,則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訴請離婚。法院會審酌雙方對婚姻破綻的可歸責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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