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掌握保險受益人指定:資產傳承不留遺憾

掌握保險受益人指定:資產傳承不留遺憾

律點通
2025-07-14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保險法律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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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思考,當您辛苦累積的金融資產,在未來如何能按照您的意願,精準地傳承給您想照顧的人?保險,作為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受益人指定」環節,正是確保這份心意得以實現的關鍵。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步驟,背後卻藏著許多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保險受益人指定的核心法規與實務案例,助您妥善規劃,讓您的愛與財富順利傳承,不再有遺憾。

保險金與遺產:釐清兩者的本質差異

許多金融資產持有人常有個迷思,認為保險金是遺產的一部分。事實上,這是個重要的誤解!根據台灣《保險法》的明確規定,若您在保險契約中指定了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將會直接給付給該受益人,它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這代表什麼?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這條文至關重要,它確立了保險金的固有財產性質。換句話說,這筆錢是受益人基於保險契約所享有的權利,不論被保險人是否有債務,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都不會影響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權利。這對於資產規劃、債務隔離以及確保特定親友獲得保障,都具有極大的意義。

然而,若您不幸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了但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時已身故,那麼這筆保險金則會依照《保險法》第113條的規定,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並依《民法》繼承篇的規定處理。

誰能指定?何時指定?要保人的權利與義務

作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您擁有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重要權利。這項權利是您的固有權利,除非您明確聲明放棄處分權。

《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這表示,即使您已經指定了受益人,您仍然可以在未來根據需求進行變更。但務請留意,任何變更都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並依其約定程序辦理,否則該變更可能無法對抗保險公司,導致爭議。

此外,若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本人(例如,父母為子女投保),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7條,您在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務必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這一點非常重要,缺乏書面同意可能導致受益人指定無效,進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法律智慧

透過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您將更能理解保險受益人指定的重要性與其背後的法律原則。

故事一:拋棄繼承,保險金照樣領!

張先生生前投保了一份高額壽險,並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不幸的是,張先生意外身故後,由於他生前有較多債務,其子女們為了避免繼承債務,紛紛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此時,其中一位女兒小芳,雖然也拋棄了繼承,但她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最終核准了小芳的保險金申請。法院判決也確認,儘管小芳拋棄了繼承,但她作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其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是固有權利,與繼承遺產的權利無關。這份保險金不屬於張先生的遺產,因此不受拋棄繼承的影響。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將「法定繼承人」指定為受益人是有效的,且受益人的地位獨立於繼承權。這對於希望保險金能精準保障特定家人,同時又擔心繼承問題的金融資產持有人而言,是極為重要的規劃依據。

故事二:當保險變了調:規避公序良俗的風險

王先生是一位經濟弱勢且健康狀況不佳的長者。某位「投資者」看準了王先生的處境,主導為其投保了鉅額壽險,並由該投資者代繳高額保費。隨後,王先生在該投資者的安排下,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此投資者,以換取生活費用。王先生身故後,該投資者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該投資者的請求,認定這份保險契約無效。法院認為,這份保險契約的締結目的並非分散風險或填補損害,而是以王先生的生命作為投資標的,企圖透過金錢關係獲取鉅額保險金。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保險制度的本旨,也違反了《民法》所定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律點通提醒: 此案例強調,保險契約應回歸其保障本質。金融資產持有人在規劃保險時,務必確保其目的正當,避免利用他人生命進行投機或規避法律,否則即使投入鉅額保費,也可能面臨保單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金融資產持有人的保險規劃實用建議

為了讓您的保險規劃萬無一失,以下是律點通為您整理的實用建議:

  • 1. 明確具體指定受益人: 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務必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若指定多位受益人,請清楚載明其受益比例,避免僅使用「法定繼承人」等模糊詞彙,雖然有效,但具體指名更能避免未來爭議。

  • 2. 遵守受益人變更程序: 當您需要變更受益人時,務必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並按照保險契約約定的程序辦理。確保變更申請書上的簽名、印章等資訊真實有效,並務必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的真實意願。

  • 3. 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若您為他人投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在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請務必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確保被保險人對其生命保障的知情權與同意權。

  • 4. 定期審視保險契約: 人生階段會不斷變化,如結婚、生子、離婚、家人逝世等。建議您定期(例如每3-5年)審視所有保險契約,確認受益人指定是否仍符合您的最新意願及家庭狀況,並及時更新。

  • 5. 避免違反公序良俗: 投保保險應回歸其分散風險、填補損害的本質。請務必避免將他人生命作為投資獲利的工具,或隱瞞重要事實(如健康狀況)以規避保險公司核保。任何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保險契約,都可能被宣告無效,導致您投入的保費付諸流水。

結語

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不僅是契約上的簡單勾選,更是您對家人愛與責任的具體實踐,以及對資產傳承的深遠規劃。透過律點通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台灣保險法律的精髓。正確且審慎地處理保險受益人指定事宜,將能有效保障您的金融資產,確保您的心意得以實現,讓財富與愛順利傳承,為您的資產規劃畫下圓滿句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可以用「我的孩子們」或「我的法定繼承人」來指定受益人嗎?這樣有效嗎?

A: 可以的。法院實務上認為,這類指定方式是「可得特定」的指定,也就是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明確知道誰是您的孩子,或誰是您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這樣的指定是有效的。然而,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爭議,律點通仍建議您盡可能具體列出受益人的姓名與身份證字號,並載明其受益比例。

Q: 如果我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比我先過世了,那保險金會怎麼處理?

A: 若您指定的受益人比您先過世,且您沒有及時變更受益人,那麼在您身故時,這份保險契約將會被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113條,此時的保險金將會被視為您的遺產,由您的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篇的規定來繼承。因此,定期審視保單並更新受益人資訊非常重要。

Q: 保險金的領取會被課遺產稅嗎?

A: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若保險金額約定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該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這意味著,只要您有合法指定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原則上是免徵遺產稅的。但仍需留意稅法相關規定是否因修法而有變動,或是否有其他特殊情況(例如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

Q: 如果保險公司要求我提供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我該怎麼辦?

A: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7條,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確實需要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這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您應主動向被保險人說明情況,取得其親筆簽署的同意書,並提交給保險公司。若無法取得同意,保險公司可能無法完成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進而影響保單的效力與未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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