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糾紛?祖父母如何爭取與孫子女的親情連結

探視權糾紛?祖父母如何爭取與孫子女的親情連結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探視權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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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想見孫子女?解析台灣隔代探視權的法律困境與實務對策

當家庭面臨變故,父母離異或一方離世,許多祖父母會發現自己與心愛的孫子女突然失去了聯繫。那種想見卻見不到的煎熬,想必讓您心如刀割。在台灣,祖父母是否有權利探視孫子女?面對這類「探視糾紛」,法律上究竟如何認定?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法律現況,以及在實務上,您可以如何為自己和孫子女爭取權益。

法律怎麼說?「隔代探視權」的現行法規解析

首先,必須坦白地說,台灣現行的《民法》並沒有直接明文規定「祖父母探視孫子女」的權利,這也是許多祖父母面臨困境的主因。當我們談到會面交往權,最常引用的條文是針對父母的: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這是規範父母離婚後,沒有取得孩子親權的一方(通常是爸爸或媽媽)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然而,根據司法實務的見解,這條文的適用對象僅限於父母,祖父母無法直接援引此條文向法院聲請探視權。

雖然沒有直接的法條,但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都會遵循一個最高指導原則,那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又代表什麼? 它告訴我們,即便祖父母沒有明文的探視權,但如果能證明祖父母的探視對孫子女的成長發展有「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在極端特殊情況下,綜合考量這些因素。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也賦予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可以請求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或調查,這對於法院全面了解子女狀況非常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看待探視權?

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祖父母直接獲得探視權的案例確實非常罕見。但我們可以從相關的法律討論和父母探視權的判決中,了解法院的思維模式。

案例一:祖父母長期照顧孫子女,卻因變故無法探視

楊奶奶和李爺爺辛辛苦苦將孫子小明帶大,小明爸媽離婚後,小明一直跟著他們。後來小明爸爸不幸過世,小明媽媽決定帶著小明搬到南部,從此楊奶奶和李爺爺就再也見不到小明了。他們心急如焚,想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探視權。

法院怎麼看? 台灣高等法院在一次法律座談會中,針對類似案例進行討論,多數意見認為《民法》第1055條第5項的會面交往權僅適用於父母之間,祖父母無法直接援引此條文來主張探視權。這意味著,雖然司法實務界意識到這類需求,但現行法律仍有待完善,祖父母無法直接依此條文聲請探視。

案例二:父母探視權爭議,法院對「子女最佳利益」的嚴謹考量

王先生和陳小姐離婚後,孩子小華跟著媽媽生活。王先生想爭取單獨甚至過夜探視小華,但小華與爸爸的關係較為疏遠,且年紀尚幼。法院在審理時,並非簡單地判決父親有探視權,而是仔細考量了小華的年齡、身心狀況,甚至要求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評估。

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強調,即使是父母的探視權,法院也必須嚴格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孩子的實際狀況、情感連結,並參考專業報告,而非貿然裁定。這顯示法院在處理任何與孩子相關的會面交往議題時,都會以孩子的福祉為核心,這也為祖父母在特殊情況下主張探視權,提供了思考方向。

爭取探視權,您可以怎麼做?

鑑於現行法律的限制,祖父母若想爭取探視權,實務操作上必須特別謹慎,並可考慮以下途徑:

1. 溝通協商為首要:

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最有效且對子女傷害最小的方式,是與子女的父母進行理性溝通,達成探視協議。這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維護家庭和諧。

2. 主張「子女最佳利益」的特殊情況:

雖然無法直接援引《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在極端特殊情況下,若您能證明您的探視對孫子女的「最佳利益」至關重要,例如:

  • 子女的父母雙方皆已死亡、失蹤、重病或長期無法行使親權。
  • 您曾是孫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與孫子女有深厚且穩定的情感連結。
  • 孫子女有強烈意願與您會面交往,且經評估對其身心發展有益。

在此類情況下,您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酌定,但成功機率仍取決於個案事實和法院的裁量。

3. 準備充分的證據:

無論是協商或未來可能的法律程序,充足的證據至關重要。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多方因素,您可以預先準備:

評估項目考量重點
子女自身狀況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
父母(或照顧者)狀況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教養意願與態度
情感連結父母子女間、或與其他共同生活者(如祖父母)的感情狀況
善意父母原則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
專業報告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其他專業評估

您可以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您與孫子女的情感連結及您的照顧能力:

  • 社工訪視報告: 積極配合訪視,展現您的照顧能力、意願及與孫子女的良好互動。
  • 子女意願: 若孫子女有表達能力,其明確且真實的意願將是重要考量。
  • 情感連結證明: 提供您長期照顧、陪伴孫子女的證據,如照片、影片、學校老師或鄰居的證詞等。
  • 自身狀況: 證明自身健康、經濟能力、居住環境等足以提供孫子女良好探視環境。

4. 了解潛在風險:

  • 法律基礎薄弱: 目前法律無明文,訴訟風險高,可能面臨敗訴。
  • 家庭關係惡化: 訴訟可能導致與子女父母的關係進一步惡化,不利於未來子女的成長環境。
  • 子女承受壓力: 訴訟過程可能讓未成年子女承受額外壓力。

結論:以子女福祉為核心,展望未來

在台灣,祖父母爭取探視權的道路確實充滿挑戰,主要原因在於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然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始終是法院審酌的核心。這意味著,如果您的探視對孫子女的身心發展確實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仍有機會爭取。最理想的狀況是透過溝通協商達成共識,避免訴訟對家庭和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同時,司法實務界也已意識到此一法律空白,未來《民法》或《家事事件法》有可能會增訂相關條文,以更全面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並回應社會變遷下家庭結構的多元性。在此修法完成前,請務必謹慎評估,並以孫子女的福祉為最高考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台灣法律真的沒有明文規定祖父母的探視權嗎?

A: 是的,台灣現行《民法》並未直接明文賦予祖父母探視孫子女的權利。會面交往權主要規範在《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根據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文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未取得親權的父母一方。因此,祖父母無法直接援引此條文向法院聲請探視。

Q: 如果我曾是孫子女的主要照顧者,這對爭取探視權有幫助嗎?

A: 有幫助,但並非絕對。雖然現行法無明文規定祖父母探視權,但若您能證明曾是孫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與其有深厚且穩定的情感連結,且在父母雙方皆無法行使親權(例如死亡、失蹤、重病等)的極端特殊情況下,這會是法院在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時的重要因素。法院可能會認為,維持這種穩定的照顧關係和情感連結,對子女的身心發展有益。

Q: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審酌多項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及人格發展需求;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態度;以及子女與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者(如祖父母)之間的感情狀況等。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

Q: 打官司爭取探視權,對孫子女會有什麼影響?

A: 提起訴訟爭取探視權,可能會對未成年孫子女造成額外的心理壓力。訴訟過程可能導致家庭關係進一步惡化,讓孩子夾在親人之間,承受情感上的負擔。因此,在考慮訴訟前,建議您優先嘗試與孩子的父母進行理性溝通與協商,尋求對孩子傷害最小的解決方案。

Q: 社工訪視報告在探視糾紛中扮演什麼角色?

A: 社工訪視報告在探視糾紛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會高度依賴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這些專業人員會訪視家庭環境、了解子女的真實意願、評估各方照顧者的能力與意願,並提出專業建議。因此,祖父母應積極配合訪視,展現您對孫子女的關愛、照顧能力及與孫子女的良好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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