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祖父母探視權:法律現況、挑戰與實用指南

祖父母探視權:法律現況、挑戰與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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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探視權:法律現況、挑戰與實用指南

你是否因為家庭變故,而苦於無法見到心愛的孫子女?當父母離異或一方離世,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連結常常面臨挑戰,甚至被阻斷。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祖父母是否擁有「探視權」?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隔代探視權的法律現況、實務挑戰,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維繫這份珍貴的祖孫情誼。

什麼是「隔代探視權」?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現況

「隔代探視權」指的是祖父母或其他非父母之親屬,在特定情況下,請求法院准許其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然而,在臺灣現行法規下, 《民法》並未明確賦予祖父母直接的「探視權」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這條文中的「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在實務上多數解釋為僅限於未取得親權的「父母」一方,不包含祖父母等其他親屬。這正是祖父母若欲爭取探視,面臨法律上的主要困難點。

儘管如此,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都必須遵守一個最高指導原則,那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明確指出: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表示,即便祖父母無法直接主張探視權,但若能證明祖父母的探視對孫子女的身心健全發展、福祉有正面幫助,法院仍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將此因素納入考量。

法院如何看待隔代探視?實務案例告訴您

由於法律上沒有明確條文,祖父母爭取探視權在實務上確實充滿挑戰。以下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了解法院對於「隔代探視權」的態度:

案例故事:阿嬤的心願

王阿嬤和王爺爺過去一直幫忙照顧兒子與媳婦的兩個孩子小明和小華。不料,兒子不幸離世後,媳婦帶著兩個孫子搬家,從此就斷了聯繫,讓王阿嬤和王爺爺心急如焚,非常想念孫子們。他們嘗試與媳婦溝通,希望能夠探視孫子,但媳婦堅決拒絕。王阿嬤和王爺爺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聲請,希望能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法院酌定他們探視孫子的方式。

法院的看法:

這個案例在法院討論時,凸顯了現行法律的困境。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的討論意見,多數法官認為,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5項所規定的會面交往權,僅適用於父母之間,祖父母對孫子女並沒有直接的適用。因此,法院無法直接依這條文准許祖父母的探視請求。

這個案例雖然沒有直接給予祖父母探視權,但它也明確點出了現行法律的「空白」,並建議立法機關應修法增訂祖父母的探視規定。這代表司法實務界也意識到這個需求,並期待未來能有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此外,法院在處理任何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都會高度重視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這些專業報告能幫助法院了解子女的實際狀況、情感連結,以及探視對子女的影響,這對於祖父母證明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至關重要(參考《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祖父母爭取探視權的實用策略與注意事項

鑑於現行法律的特殊性,祖父母若要爭取探視孫子女,需要採取更為細緻且有策略的方法:

1. 優先嘗試協商與調解

由於法律上缺乏直接依據,最理想的方式是透過與生存父母(監護人)的協商,達成探視協議。您可以考慮尋求家事調解委員會專業社工的協助,由中立第三方引導溝通,有助於建立共識,避免直接衝突。

2. 證明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協商不成,祖父母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雖然沒有直接法律依據,但您必須極力證明與孫子女的互動對他們的身心發展有顯著且不可或缺的正面影響,並且生存父母拒絕探視已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這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例如:

  • 過去長期照顧孫子女的事實: 提供照片、影片、收據、學校聯絡簿等,證明您曾是孫子女的重要照顧者。
  • 祖孫間深厚的情感連結: 透過信件、禮物、通訊記錄等,顯示祖孫間的親密關係。
  • 子女表達希望會面的意願: 若孫子女已具備表達能力,其清楚表達希望與祖父母會面的意願,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 生存父母阻撓探視對子女造成的負面影響: 例如,子女因無法見到祖父母而情緒不穩、學習受影響或人格發展受限等,這些需要有專業人士(如心理師)的評估報告。

3. 考慮改定監護權(極端情況)

在生存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的極端情況下,祖父母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但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訴訟,法院會非常審慎,且通常會優先考量父母作為監護人的適格性。若改定成功,則祖父母自然取得親權,探視問題迎刃而解。

4.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證據收集: 務必收集所有能證明祖孫關係良好、您過去照顧事實,以及探視對子女有益的證據。
  • 避免衝突: 盡量避免與生存父母產生激烈衝突,因為父母間的惡劣關係會被法院視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因素。
  • 尋求專業協助: 諮詢專業人士,如社工、心理師或法律專業顧問,以評估探視對子女的影響,並可能取得有利的訪視報告。
  • 法律依據不足的風險: 現行法規未明確賦予祖父母探視權,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可能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據而駁回探視請求。
  • 子女意願的影響: 若子女已能表達意願,且其意願是拒絕與祖父母會面,法院會高度尊重子女的意願。
  • 訴訟長期化與對子女的影響: 爭取探視權的訴訟過程可能漫長且耗費心力,且可能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額外的心理壓力。應權衡訴訟的利弊。

結論:為愛努力,維繫珍貴祖孫情

在台灣,祖父母爭取探視權確實面臨法律上的挑戰,但並非完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您能否充分證明探視行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願意透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以最溫和、最有利於孫子女成長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這條路或許不容易,但為了維繫與孫子女的珍貴情感連結,每一份努力都將是值得的。請記住,您的愛與關懷,對孫子女的成長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祖父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嗎?

A: 在台灣現行法律下,祖父母無法直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探視權,因為該條文主要適用於父母。然而,您仍可以嘗試透過其他途徑,例如在特定情況下證明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或在極端情況下聲請改定監護權,來間接爭取與孫子女會面的機會。

Q: 如果孫子女的父母不願意我探視,我該怎麼辦?

A: 首先,建議您嘗試與孫子女的父母進行協商與調解。您可以尋求家事調解委員會或專業社工的協助,透過中立第三方來溝通,達成探視協議。若協商無果,您可能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但這時您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您的探視對孫子女的身心發展有益,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比較可能同意祖父母探視?

A: 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若您能充分證明以下情況,法院可能會更傾向於考量:您在過去曾長期照顧孫子女,與他們有深厚的情感連結;孫子女已能表達意願,且明確表示希望與您會面;或是生存父母阻撓探視已對子女造成負面影響。所有判斷的核心都圍繞著「子女的最佳利益」。

Q: 爭取探視權的過程中,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應該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祖孫關係良好、您過去照顧事實以及探視對子女有益的證據。例如:過去長期照顧孫子女的照片、影片、收據、學校聯絡簿、家庭日記;祖孫間的信件、禮物、通訊記錄;若子女有表達能力,其明確表達希望會面的陳述;若有,可提供子女因無法見到您而情緒不穩或發展受影響的專業評估報告。

Q: 如果我決定聲請改定監護權,會有哪些風險?

A: 聲請改定監護權是一個非常困難且嚴肅的法律程序。法院會非常審慎地審查,且通常會優先考量父母作為監護人的適格性。若您的聲請最終被駁回,除了耗費時間與精力外,也可能加劇您與孫子女父母之間的緊張關係,反而不利於未來的溝通。因此,這應被視為在其他所有途徑都無效後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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