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隔代探視權:祖父母如何爭取與孫子女相見?

隔代探視權:祖父母如何爭取與孫子女相見?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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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視權:祖父母如何爭取與孫子女相見?

親愛的爺爺奶奶、阿公阿嬤,您是不是有過這樣的煩惱?孫子孫女是您心頭的寶貝,過去含飴弄孫、共享天倫,但因為一些家庭變故,比如孩子離婚、一方過世,或是其他原因,您突然被阻擋,無法再見到心愛的孫子孫女,那種思念與無助,是不是讓您心急如焚?

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的心情。在台灣,祖父母想探視孫子女,確實面臨一些法律上的挑戰。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隔代探視權」這個議題,告訴您目前的法律狀況,以及您可以怎麼做,才能有機會重新擁抱您的孫子孫女。

為什麼祖父母的探視權這麼難?法律的現況

首先,我們要誠實地告訴您,依照台灣現行的《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視權」。這是一個讓許多祖父母感到困惑與無奈的地方。

法律上,會面交往權主要規範在 《民法》第1055條,這條文是針對父母離婚後,未取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它的條文是這樣寫的: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簡單來說,這條文適用的是父母。過去,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在一次重要的法律座談會中,討論到祖父母是否能援引此條文主張探視權,結果多數意見認為:「 《民法》第1055條所稱的會面交往權僅適用於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並無該條之適用。

此外, 《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也明確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也進一步確立了父母對子女親權的核心地位。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祖父母在法律上直接主張「探視權」會遇到困難的原因。

一線曙光:「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雖然法律沒有直接賦予祖父母探視權,但請您不要灰心!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始終會遵循一個最高指導原則,那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就明確規定了這個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這表示,即便沒有直接的探視權,如果祖父母能證明與孫子女的會面,對孫子女的身心發展、情感連結有顯著的益處,而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下,仍有可能間接考量。例如,若祖父母長期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與祖父母感情深厚,法院可能會參考社工報告來判斷。

實際案例分享:王奶奶和李爺爺的故事

我們來看看一個實際發生過的類似情況:

王奶奶和李爺爺過去含辛茹苦地照顧著兒子與媳婦的兩個孩子,小明和小華,祖孫三代感情非常親密。沒想到,兒子不幸過世了。媳婦後來帶著小明和小華搬離,並從此拒絕王奶奶和李爺爺探視孫子孫女,讓兩位老人家心碎不已。

王奶奶和李爺爺嘗試向法院聲請,希望能探視兩個心愛的孫子孫女。然而,法院在審理後,多數意見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民法》第1055條的會面交往權,是專門給「父母」的,祖父母並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主張這項權利。

這個案例雖然讓祖父母感到無奈,但也凸顯了現行法律的不足。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法律座談會也建議未來修法時,應該增訂祖父母的探視規定,這表示司法實務界也意識到這個問題,並期待法律能更完善。

祖父母可以怎麼做?實務操作建議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祖父母要怎麼做才能有機會見到孫子孫女呢?以下提供幾個實用的建議:

  1. 優先尋求協議與調解:
  • 這是最有效也最溫和的方式。試著與孫子女的父母(監護人)進行理性溝通。畢竟,孩子是雙方的,為了孩子的成長,和平解決是最好的。
  • 您可以考慮尋求法院的家事調解,或請民間的社福團體協助。透過公正的第三方介入,或許能幫助雙方放下成見,達成會面交往的協議。
  • 重點:在溝通時,請強調探視對孫子女身心發展的益處,而非僅是您個人的情感需求。讓對方明白,這對孩子是好的。
  1. 證明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 如果協商不成,您仍可嘗試向法院聲請,但您需要著重證明,您的探視如何符合孫子女的「最佳利益」。
  • 具體建議
  • 提供證據:收集您與孫子女過去親密互動的證據,例如照片、影片、過去的通聯記錄、孫子女寫給您的卡片或畫作等。
  • 展現照顧能力:證明您有能力提供孫子女良好的照顧、情感支持及穩定的環境。例如,您過去如何協助照顧他們,提供他們學習或生活上的幫助。
  • 孩子意願:如果孫子女已經具備表達意願的能力(例如國小以上),您可以鼓勵他們向法院表達希望與您會面的意願。法院會非常重視孩子的真實想法。
  • 專業評估:您可以請求法院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他們的報告對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力。
  • 重要提醒:即便能證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據而駁回聲請。但準備這些資料,能讓您的立場更堅實。

  1. 考慮改定監護權(高難度選項):
  • 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選項,通常是最後的手段。只有在孫子女的父母(監護人)有嚴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例如虐待、嚴重疏忽照顧、嚴重妨礙子女身心發展)時,祖父母才有可能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 請注意,僅僅是探視權受阻,通常不足以構成改定監護權的理由。法院會非常嚴格審查現任監護人是否有嚴重不適任的情形。

結論:為愛與孫子女努力

雖然台灣法律在祖父母探視權上仍有進步空間,但這並不代表您完全沒有機會。最重要的是,您必須將焦點放在「子女的最佳利益」上,讓法院或對方明白,您的探視是為了孫子女的健康成長與情感發展。透過積極的溝通、調解,並準備充足的證據,您仍然有機會為自己和心愛的孫子女爭取到相處的時光。

社會對於祖父母在家庭中的角色日益重視,未來法律也可能朝向更完善的方向發展。在此之前,請您保持耐心與毅力,為這份珍貴的祖孫情緣而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祖父母真的沒有法律上的探視權嗎?

A: 是的,依照台灣現行《民法》,並沒有明確條文賦予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視權。法院實務上,多數意見認為《民法》第1055條所規範的會面交往權,是專屬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祖父母無法直接援引該條文主張探視。

Q: 那在法律上,我還有機會見到孫子孫女嗎?

A: 雖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但您仍有機會。關鍵在於證明您的探視符合孫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都會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情感需求為最高考量。如果您能證明與孫子女的連結對他們有顯著益處,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間接考量。

Q: 如果孫子孫女的父母(監護人)不讓看,我該怎麼辦?

A: 首先建議您嘗試與對方進行理性溝通與協商。如果自行溝通困難,可以尋求法院的「家事調解」或民間社福團體的協助,透過公正第三方促成協議。若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並著重提供證據,證明您與孫子女的親密關係,以及探視對孫子女身心發展的正面影響,例如照片、影片、孫子女的意願表達(若已具備能力)等。

Q: 「子女最佳利益」是什麼意思?我該如何證明?

A: 「子女最佳利益」是指法院在做任何有關未成年子女的決定時,都必須以孩子最有利的成長環境和身心發展為考量。要證明您的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您可以收集與孫子女過去親密互動的證據,證明您能提供情感支持與穩定環境,以及孫子女若已具備表達能力,可鼓勵他們向法院表達想見您的意願。法院也可能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

Q: 如果我長期照顧孫子孫女,但後來他們的父母卻不讓探視,我該怎麼辦?

A: 您過去長期照顧的事實,是證明您與孫子女感情深厚、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證據。您可以將這些照顧的過程、提供的支持(例如生活照料、學業輔導、醫療陪伴等)詳細記錄下來,並附上相關證明,作為您向法院聲請或進行調解時的有力依據。這能幫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您在孫子女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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