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身心障礙兒童的監護人,您肩負著重大的責任,除了日常照護,更需面對複雜的法律與福利議題。我們理解您的辛勞與擔憂,特別為您整理這份指南,希望能幫助您釐清身心障礙子女的扶養義務、可申請的政府資源,以及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挑戰與應對方式。
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從《民法》看父母責任
在台灣,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確規定的。對於身心障礙子女,這份義務尤其重要,因為他們可能長期需要支持。
誰負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表示父母對子女,以及子女對父母,都負有扶養責任。當有多位扶養義務人時(例如父母雙方),《民法》第1115條規定,同親等者會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孩子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受扶養?
這是一個關鍵問題。《民法》第1117條明確指出受扶養權利人的要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代表您的身心障礙子女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項條件,才能主張受扶養的權利。
- 不能維持生活:通常指無法以自己的財產、收入或社會福利補助等,滿足基本生活所需。法院實務上會參考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來判斷。
- 無謀生能力:指因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從事工作或無法獲得足以維持生活的收入。法院會參考身心障礙等級、專業評估報告及實際就業狀況來認定。這也意味著,即使是身心障礙者,若已有穩定收入足以維持生活,可能就不符合受扶養的資格。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了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條件: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請特別注意:此條文的減輕或免除規定,不適用於未成年的身心障礙子女。也就是說,不論情況如何,父母對未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絕對的,不能以子女的行為不當為由請求減輕或免除。
扶養方法與費用如何決定?
《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方式(如同居照顧或給付扶養費)可由當事人協議。若無法協議扶養費金額,則可訴請法院裁定。法院會考量受扶養權利人的實際需求(如醫療、教育、生活照護等)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決定。
政府支持的力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除了家庭扶養,政府也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多元的服務與支持,減輕家庭負擔,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這需要您的孩子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
您可以申請哪些政府資源?
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例如:
- 個人支持與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照顧、生活重建、日間及住宿式照顧等服務。
- 家庭生活品質提升服務:第51條規定,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喘息服務)、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等,以減輕您的照顧壓力。
- 經濟安全保障:第70條規定,提供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等,提供經濟上的協助。
- 教育經費優惠與學前教育: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家庭經濟條件,優惠身心障礙者受教育所需經費,並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當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時,政府會怎麼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如果依法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的人,喪失扶養能力或未盡扶養義務,導致身心障礙者陷入困境,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介入安置。安置的必要費用,原則上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除非政府有提供補助。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了解上述法律條文在現實中如何適用。
案例一:身心障礙子女扶養費的酌定
小明(化名)是一位極重度多重障礙的成年孩子,完全沒有工作能力和收入,生活起居都需要仰賴他人照顧。他的母親王女士(化名)雖然經濟狀況寬裕,但由於家庭關係複雜,小明需要透過法律途徑向母親請求扶養費。法院審理後,考量小明極重度的身心障礙狀況,認定他確實有受扶養的必要。同時,法院也審酌了王女士的經濟能力,最終判決王女士每月應支付小明一筆合理的扶養費用,以確保小明能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與生活所需。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判斷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求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案例二:政府安置與費用追償的時序問題
陳先生(化名)因故中風後生活無法自理,且無人照護。他的子女(扶養義務人)不願處理,地方政府基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緊急將陳先生安置到適當的機構,並代墊了安置費用。隨後,政府向陳先生的子女追償這筆代墊款。儘管子女後來向法院聲請,主張父親過去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獲得了法院的判決。然而,法院最終認定,政府代墊費用時,子女的扶養義務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因此,對於政府代墊期間的費用,子女仍需負擔。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民事法院關於扶養義務的判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面臨政府安置並追償費用的情況,應及早尋求法律協助。
監護人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身心障礙子女權益,並減輕您的負擔,我們提供以下實用建議:
- 務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這是申請所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基礎。若您的孩子尚未取得,請盡快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鑑定與證明。
- 主動申請政府資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了許多服務與補助,請向地方社會局(處)提出需求評估,了解您的孩子可以獲得哪些居家照顧、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喘息服務、照顧者津貼等資源。
- 妥善規劃扶養費用:若有多位扶養義務人(例如父母離異),請盡量協議扶養方式與費用分擔。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金額。扶養費應涵蓋醫療、復健、特殊教育、生活照護等必要開銷。
- 留意成年子女的扶養要件:若您的身心障礙子女已成年,請留意《民法》第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的要件。若孩子有穩定收入或資產,可能影響扶養義務的認定。
結論
照顧身心障礙子女是一條漫長而充滿挑戰的路,但您絕非孤單。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善用政府提供的各項資源,不僅能保障孩子的權益,也能為您自己爭取應有的支持。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讓您在監護這條路上走得更加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身心障礙孩子已經成年,但仍然沒有工作能力,我還需要繼續扶養他嗎?
A: 根據《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項要件。如果您的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確實因為身心障礙而無法謀生,且沒有其他足以維持生活的收入或資產,那麼您作為直系血親,仍負有扶養義務。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身心障礙程度、實際收入、可獲得的社會福利補助以及當地生活水平。
Q: 我的身心障礙孩子有另一位親生父母,但他/她拒絕支付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120條,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法院會審酌孩子的實際需求(如醫療、教育、生活照護費用)以及另一位親生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應支付的扶養費金額。建議您收集相關支出證明和對方經濟狀況的資訊,以便向法院提出請求。
Q: 我可以向政府申請哪些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的服務或補助?
A: 首先,請確保您的孩子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後,您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需求評估」。評估結果會決定您的孩子可以獲得哪些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喘息服務)、照顧者津貼、生活補助、教育經費優惠等。這些服務與補助都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能有效減輕您的照顧與經濟負擔。
Q: 如果我的身心障礙孩子對我或家人有不當行為,我可以因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A: 這要看您的孩子是否為「未成年」。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者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此規定不適用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意味著,如果您的身心障礙孩子是未成年人,即使有不當行為,您作為父母的扶養義務仍是絕對的,不能因此請求減輕或免除。
Q: 如果政府將我的身心障礙孩子安置到機構,並向我追討費用,我該如何應對?
A: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政府在特定情況下會介入安置,並向扶養義務人追償必要費用。如果您認為政府追償不合理,或您有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應及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請注意,法院的判決通常不溯及既往,只對判決確定後發生效力。因此,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政府代墊的費用仍可能需要您負擔。若對政府的追償處分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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