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爭取監護權改定: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你該知道的法律與實務重點

爭取監護權改定: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你該知道的法律與實務重點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監護權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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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監護權改定: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你該知道的法律與實務重點

當婚姻關係結束,原先約定的監護權(親權)歸屬,是否就此定案?許多父母在離婚後,會因為另一方未盡責,或環境變遷,而萌生改定監護權的念頭。這不僅是一場法律程序,更是為孩子爭取更穩定、更健康的成長環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監護權改定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助您在爭取孩子權益的路上,更有方向。

什麼是「監護權改定」?為什麼我可以聲請?

在台灣法律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我們稱之為「親權」。而「監護權」通常是指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不過,在實務上,大家常說的「監護權改定」,其實主要指的是變更原先約定或法院裁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方式」 ,也就是親權的改定。

那麼,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呢?《民法》第1055條第3項明確指出: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表示,如果原先擁有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您就有權利向法院提出改定聲請。這兩個要件是法院判斷是否改定的關鍵。

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當您提出監護權改定聲請後,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考量所有相關情狀。這並非單純比較父母雙方經濟條件或學歷高低,而是會全面評估。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提出報告及建議,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

真實案例:法院如何裁定監護權改定?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了解法院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上述原則:

案例一:當原親權人無法照顧孩子

小雅(化名)的父母離婚後,監護權由媽媽單獨行使。然而,媽媽後來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精神狀況不穩定,導致無法妥善照顧小雅。小雅從113年6月起,便由爸爸實際照顧。爸爸為了給小雅一個穩定成長的環境,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法院在審理時,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也聽取了小雅的陳述。最終,法院認定媽媽確實無法克盡親權人的責任,而爸爸能提供小雅穩定的生活,因此裁定將小雅的監護權改由爸爸單獨行使。這個案例說明,當原親權人因健康等因素,已無法實際履行保護教養義務時,法院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將監護權改定給能提供穩定照顧的一方。

案例二: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與不當管教

阿強(化名)與前妻離婚後,雖然共同行使監護權,但孩子主要由阿強照顧。阿強發現前妻長期未支付孩子扶養費,甚至曾對孩子有不當管教行為。為了孩子的權益,阿強決定聲請改定由他單獨行使監護權。

法院審理後,發現前妻確實長期未給付扶養費,且有對子女施以家庭暴力的紀錄(這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不利於子女利益)。相較之下,阿強不僅是主要照顧者,也積極參與親職教育課程,與孩子的依附關係良好。法院最終裁定由阿強單獨行使監護權。這個案例顯示,原親權人若有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不當管教等情事,將被法院認定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符合改定要件。

實務操作指引:爭取監護權的關鍵步驟

爭取監護權改定,需要充分的準備。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務操作建議:

  • 確認改定事由: 務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單純您自身條件較優,並不足以構成改定理由。
  • 蒐集證據: 這是成功的關鍵。請蒐集能證明原親權人未盡義務或有不利情事的具體證據,例如:
  • 未支付扶養費: 銀行交易明細、催告函件等。
  • 失聯或棄置子女: 通聯記錄、社工訪視紀錄、學校或醫療機構的證明等。
  • 不當管教或家暴: 驗傷單、報案紀錄、保護令、社工或學校通報紀錄等。
  • 精神或健康問題: 醫療診斷證明、社工評估報告等。
  • 妨礙探視: 探視紀錄、通聯記錄、調解紀錄等。
  • 準備自身條件: 您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且有意願提供子女穩定的生活環境,包括:
  • 經濟能力: 薪資證明、財產清單等。
  • 居住環境: 房屋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居住環境照片等。
  • 親職時間與態度: 工作時間安排、對子女的關心與照顧計畫等。
  • 家庭支持系統: 其他家庭成員(如祖父母、現任配偶)的支持意願。
  • 尊重子女意願: 對於有表達能力的中高齡子女,法院會高度尊重其意願。鼓勵孩子在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時,真實表達自己的想法。
  • 配合法院調查: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提出訪視報告。請您與相關關係人積極配合訪視,這對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至關重要。
  • 積極參與親職教育: 部分法院會要求父母雙方參與親職教育課程。積極參與有助於展現您的親職態度和意願。

結語:為孩子,勇敢爭取更好的未來

爭取監護權改定,是一條充滿挑戰但意義深遠的道路。核心理念始終是「子女最佳利益」。透過充分了解法律規定,並有策略地蒐集證據、展現自身親職能力,您將能更有力地向法院證明,由您來行使親權,才是最符合孩子成長與發展的選擇。請記住,您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能擁有一個更穩定、更幸福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

A: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當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即可聲請改定。例如:長期未支付扶養費、失聯、棄置子女、對子女有不當管教或家庭暴力行為、精神狀況不穩定導致無法照顧、或妨礙子女受教權益等情況。

Q: 法院審理監護權改定時,主要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與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以及是否有妨礙他方探視行為等。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

Q: 我該如何準備有利於聲請改定監護權的證據?

A: 關鍵在於蒐集能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情事」的具體證據。這可能包括:銀行轉帳明細(證明未給付扶養費)、通聯記錄、社工或學校訪視紀錄、醫療診斷證明、報案紀錄、保護令、子女在校表現或老師評語、以及您自身能提供穩定照顧的證明(如薪資證明、居住環境照片、親職計畫等)。

Q: 如果我的孩子表達不願意改變現狀,法院還會改定監護權嗎?

A: 子女的意願是法院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尤其對於年齡較長、心智成熟度較高的孩子,其意願會被高度尊重。然而,子女意願並非唯一或絕對的因素。法院仍會綜合判斷所有情狀,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如果法院認為即使孩子表面上不願改變,但現狀對其身心發展有重大不利影響,仍可能裁定改定監護權。

Q: 聲請改定監護權的程序大概是怎樣?

A: 監護權改定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一般程序為:您向法院遞交聲請狀及相關證據 → 法院分案並可能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 → 法院召開程序監理庭或調解庭 → 雙方陳述意見並提供證據 → 法院依職權調查(如詢問子女意願)→ 法院最終做出裁定。整個過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Q: 聲請改定監護權的程序通常會花多久時間?

A: 聲請改定監護權的程序時間會因案件複雜度、法院排程、雙方配合度及證據蒐集難易度而異,通常需時數月至一年以上。若雙方爭議較大,或需要多次訪視調查,時間可能會更長。建議您保持耐心,並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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