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愛跨越國界: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指引
您是否曾想過,當一個孩子需要一個家,而這個家可能遠在另一個國家時,會發生什麼事?跨國收養不僅是愛心的展現,更是一項涉及多國法律、細膩且嚴謹的過程。對於關心兒童福利的您,了解台灣在跨國收養上的法律規範,是我們共同守護孩子權益的重要一步。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框架、核心原則、實際案例,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讓您對這項重要的法律程序有更全面的認識。
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基石
跨國收養之所以複雜,是因為它同時涉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國家法律。在台灣,主要依據以下幾部重要法規: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這部法律是處理跨國事務的關鍵。其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明確指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簡單來說,這表示一項跨國收養要能成立或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兩邊國家的法律規定;但收養關係成立後的效力(例如親屬關係、繼承權等),則只依照收養人的本國法律來決定。法院在審查時,會仔細核對兩國的法律要求。
- 《民法》: 規範收養關係的實質要件,例如: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 依《民法》第1073條第1項,收養人通常要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或是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有不同的年齡要求。
《民法》第1073條第1項:「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 《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原則上應共同收養子女。
- 父母同意與書面形式: 依《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必須取得其生父母的同意,且同意書須以書面並經公證。這項同意是不能附加條件或期限的。
《民法》第107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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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明確,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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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這部法律特別強調兒童的權益保障,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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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專業媒合: 依《兒少福利法》第16條第1項,父母若要出養孩子,原則上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來尋找收養人。這確保了過程的專業與透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國內優先原則: 《兒少福利法》第16條第3項特別強調「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只有在國內找不到合適的收養家庭時,才會考慮國際收養。
- 法院訪視評估: 《兒少福利法》第17條賦予法院在認可收養前,可要求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訪視,評估出養的必要性及收養人的適任性,並提出詳細報告供法院參考。
核心原則:養子女最佳利益
在所有未成年人收養案件中,有一個最高指導原則,那就是「養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1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不只是一個口號,更是法院審查的核心。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確保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例如:
- 收養人的條件: 年齡、婚姻、健康、經濟、親職能力、有無犯罪紀錄、家庭支持系統等。
- 出養的必要性: 生父母是否真的無法照顧孩子,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 孩子的意願與適應能力: 尤其對年紀較大的孩子,其意願會被重視;對幼兒則評估其對新環境的適應力。
- 文化與語言連結: 跨國收養可能帶來文化衝擊,收養人是否有能力協助孩子適應,也是考量重點。
- 國內優先原則的實踐: 是否已盡力在國內為孩子尋找家庭。
故事案例:從法院裁定看見真實人生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原則,為孩子們做出決定。
案例一:跨國之愛,迎來特殊需求的孩子 (改編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在台灣,有個患有全面性發展遲緩的男童,他的原生家庭因經濟和照顧能力不足,決定將他出養。儘管國內已努力媒合,但始終未能找到合適的收養家庭。此時,一對來自美國的夫婦,他們不僅有豐富的育兒經驗,其中一方還會說流利的中文,更重要的是,他們對照顧特殊需求的孩子有著完善的計畫和經驗。他們經濟穩定、身心健康,並已與孩子建立了初步的依附關係。
法院審查後,認為原生家庭確實無力扶養,且孩子有特殊需求,國內媒合困難符合「國內優先」原則。而這對美國夫婦不僅條件優越,更能提供孩子所需的特殊照顧與支持。最終,法院裁定認可了這項收養,讓孩子能在充滿愛的跨國家庭中成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考量「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全面評估收養人的資源與能力,特別是當孩子有特殊需求時,收養人是否有足夠的準備和承諾,是成功的關鍵。
案例二:當收養目的不單純,法院說不 (改編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在另一個案例中,一位台灣籍的收養人想收養其大陸籍配偶與前夫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然而,收養人與孩子長期分居兩地,每月僅能見面一次。更重要的是,收養的動機之一,竟是希望孩子能取得台灣國籍,方便入境。孩子在大陸的生活學習一切正常,生父也持續支付扶養費。
法院審查後,發現這個收養案缺乏「出養的必要性」。孩子並非無人照顧,原生家庭功能正常。法院認為,收養制度是為了「創設親子關係」,而非單純為了取得國籍或方便往來。孩子與收養人互動有限,依附關係尚未穩固,若貿然改變生活環境,對年幼的孩子可能造成巨大挑戰。最終,法院駁回了這項收養聲請。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會嚴格審查收養的「真實目的」。如果收養並非真正為了孩子的福祉,或只是作為移民、改變教育環境的手段,將很難獲得法院的認可。建立穩固的親子依附關係,才是收養的核心精神。
實務操作:為孩子打造穩固的家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正在考慮跨國收養,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 尋求專業媒合服務: 務必委託經政府許可、具備跨國媒合資格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他們能提供專業諮詢、評估和協助。
- 遵守國內優先原則: 如果被收養人是台灣兒童,媒合機構會先在國內尋找收養人。只有在國內無法成功媒合,並取得「國內優先收養不可行之證明」後,才能轉向國際收養。
- 準備齊全的文件: 除了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還需準備收養人的健康、經濟、無犯罪紀錄等證明。特別是境外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上中文譯本。
- 配合法院訪視與評估: 法院會指派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評估收養的必要性與收養人的適任性。這可能包括共同生活試驗或親職教育課程。
- 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整個過程的重心都是孩子。收養人必須證明能提供孩子穩定、充滿愛與支持的成長環境,並協助他們適應新生活。
共同守護孩子的未來
跨國收養是一條充滿挑戰但也充滿希望的道路。作為兒童福利關注者,您的理解與支持,能幫助更多孩子找到屬於他們的溫暖家庭。透過對法律的認識,我們可以確保每一次收養都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讓他們在愛的羽翼下,健康快樂地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跨國收養的法律程序會比國內收養複雜?
A: 跨國收養的複雜性主要來自於它涉及兩個或更多國家的法律。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收養的「成立」與「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律。這意味著法院在審查時,需要同時審查兩國法律的實質與形式要件,並確保文件經過適當的驗證,因此程序上會比單一國家內的收養更為繁瑣。
Q: 什麼是「養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哪些面向?
A: 「養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核心的原則,目的是確保收養決定對孩子是最好的。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親職能力、有無犯罪紀錄、家庭支持系統;原生家庭是否確實無法提供妥善照顧(出養必要性);孩子的意願與對新環境的適應能力;以及跨國收養可能帶來的文化與語言衝擊,收養人是否有能力協助孩子適應等。法院會從孩子的角度出發,評估所有可能影響其成長發展的因素。
Q: 「國內優先收養原則」是什麼意思?在跨國收養中如何體現?
A: 「國內優先收養原則」是指當台灣的兒童及少年需要出養時,應優先在國內尋找合適的收養人。這項原則旨在保障本國兒童在文化、語言和生活習慣上的延續性。只有在經過專業媒合服務者的努力,確認國內確實無法找到適當的收養家庭後,才能轉向國際收養。媒合服務者必須提供「國內優先收養不可行之證明文件」,法院才會受理跨國收養的聲請。
Q: 辦理跨國收養,除了法律程序,還有哪些實務上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A: 除了法律程序,實務上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1. 務必透過經政府許可、具備跨國媒合資格的專業收出養媒合服務者。2. 所有在境外作成的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並附具中文譯本。3. 收養人應有心理準備接受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訪視與評估,甚至可能被要求先行共同生活或參與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以證明其親職能力及對孩子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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