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愛跨越國界:寄養家庭的跨國收養法律指南
親愛的寄養家庭夥伴們,您們是孩子生命中的溫暖港灣,為他們提供暫時的庇護與愛。當這份愛萌生出建立永久家庭的渴望,特別是涉及不同國籍的孩子或收養人時,跨國收養的法律程序可能會讓您感到有些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跨國收養的法律要點,讓您為孩子打造一個合法穩固的家,讓愛能順利跨越國界。
跨國收養,您必須了解的兩大核心原則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關鍵,在於它必須同時符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國家的法律規定,並經我國法院認可才生效。這就是所謂的「雙重符合原則」。
雙重符合原則:缺一不可的法律門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都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您)和被收養人(孩子)各自所屬國家的法律。舉例來說,如果您的本國法允許收養,但孩子的本國法不允許,那麼這段收養關係在我國法院就無法被認可。
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孩子永遠是第一考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
當收養對象是未成年孩子時,法院審理的核心永遠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不單單是法律條文,更是法院在審查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身心狀況、經濟能力、親職能力、家庭環境、收養動機,以及孩子本身的身心發展需求等,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跨國收養的實務挑戰:案例分享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成年收養的國界限制
一位長期在台灣工作的越南籍王先生,非常疼愛一位在台灣認識的成年朋友小陳,希望能夠收養他。儘管台灣的《民法》允許成年人之間的收養,但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根據越南的法律,原則上只允許收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允許收養成年人。
最終,法院基於「雙重符合原則」,駁回了王先生的收養聲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收養行為符合台灣法律,若不符合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仍無法成立有效的收養關係。
案例二:美國夫婦在台收養的成功之路
一對美國籍的李氏夫婦在台灣擔任寄養家庭多年,與他們照顧的兩名台灣籍未成年孩子建立了深厚情感,決定收養他們。他們向台灣法院提出收養認可聲請。
由於李氏夫婦是美國人,美國的國際私法規定,此類案件應適用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也就是台灣的法律。因此,台灣法院便依據我國《民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詳細審查了這起收養案。法院透過社工訪視評估,確認李氏夫婦在人格特質、收養動機、身體健康、家庭背景及經濟狀況各方面都非常適合,且收養確實符合這兩位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法院成功認可了這樁跨國收養。
這個案例展現了,只要符合雙方國家的法律規定,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跨國收養是能夠順利完成的。
寄養家庭的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正考慮或涉及跨國收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徹底了解雙方國家的法律: 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詳細研究您和被收養人各自國家的收養法律規定,確認所有實質要件(如年齡、婚姻狀況、同意權等)都能同時符合。
- 備齊文件並完成認證: 準備所有必需文件,並確保這些文件都經過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的認證(若涉及大陸地區文件)及中文譯本。
- 留意年齡差距限制: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必須同時符合我國《民法》第1073條及雙方本國法的規定。
- 取得生父母同意: 若被收養人是未成年,原則上需取得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除非生父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其他特殊情況,才可能免除同意。
- 未成年人收養的媒合與評估: 如果您收養的是台灣籍未成年孩子,原則上需要透過國內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但如果您收養的是外國籍或大陸地區籍兒童少年,則通常不適用我國《兒少法》關於強制媒合及評估報告的規定,您只需依當地規定完成程序後,持經驗證的證明文件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
- 向正確的法院聲請: 您應該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台灣法院聲請認可。
結語:為孩子打造一個充滿愛的家
跨國收養雖然涉及較為複雜的法律程序,但其核心始終是為了孩子的福祉。作為寄養家庭,您已經為孩子付出了無私的愛與關懷。只要您謹慎遵循法律規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耐心準備相關文件,您就能為孩子開啟一個充滿希望與愛的全新篇章。這是一段充滿挑戰但也充滿意義的旅程,而您,將是孩子生命中最重要的引路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A: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原則是「雙重符合原則」,即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您)和被收養人各自所屬國家的法律規定。此外,若被收養人是未成年,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審理的核心考量。
Q: 我如果想收養一位在台灣的非本國籍寄養兒童,是否需要透過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機構?
A: 如果您要收養的是外國籍或大陸地區籍的兒童少年,原則上不適用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強制委託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檢附評估報告的規定。您應依該兒童少年本國法的規定完成當地收出養程序,並持經驗證的證明文件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但法院仍會審酌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Q: 如果外國法院已經認可了收養,台灣的法院還會再審查嗎?
A: 是的,即使外國法院已經認可了收養,您仍需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台灣法院會依據我國法律進行審查,特別是判斷該收養是否符合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是否符合我國《民法》規定。若有不符,我國法院可能不予承認其效力。
Q: 跨國收養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有什麼限制?
A: 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有特殊放寬。在跨國收養中,除了要符合我國的年齡限制外,還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本國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有些國家不允許收養成年人,即使我國允許,該收養仍可能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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