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夢之路:跨國收養的法律指引
渴望擁有一個完整的家,是許多不孕夫妻心中最深切的願望。當國內收養之路充滿挑戰,『跨國收養』或許能為您開啟另一扇希望之窗。然而,跨國收養牽涉到不同國家的法律,程序相對複雜,常讓許多家庭感到卻步。別擔心!作為您的法律夥伴『律點通』,我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深入解析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程序,助您釐清迷思,穩健踏上這段圓夢之旅。
釐清法律基礎:雙重符合原則是關鍵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法律原則,就是所謂的「雙重符合原則」。這表示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國家的法律規定。簡單來說,如果您是台灣人想收養外國孩子,您必須符合台灣的收養條件,同時孩子也必須符合他本國的收養法律規定,兩者缺一不可。這項原則主要來自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條文清楚說明,收養的「成立」要件(例如年齡、婚姻狀況、是否需政府或法院核可等),必須同時符合雙方的本國法。而收養成立後的「效力」(例如養子女的從姓、繼承權等),則僅依收養者的本國法。
此外,台灣《民法》對收養也有明確的實質要件: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這條規定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在跨國收養中,若您或被收養的孩子是台灣國民,就必須遵守此規定。如果外國法院的裁定違反這項規定,台灣法院可能不予承認。
最後,收養在台灣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意味著,無論您在哪裡完成了收養程序,最終都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各方本國法規定,以及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實務案例:成功與挑戰的借鏡
了解法律條文後,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影響跨國收養:
案例一:雙重符合原則的挑戰
王先生與李小姐是一對台灣夫妻,他們渴望收養一個來自印尼的孩子。在台灣,他們符合所有收養條件,但當他們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時,卻遭到了駁回。為什麼呢?原來,印尼法律對於收養有其特殊的規定,例如養父母的婚姻年限、收養人的年齡限制,甚至被收養孩子的年齡上限等。儘管王先生夫婦符合台灣的法律,但他們卻沒有完全符合印尼當地的法律要求,因此,這段收養關係在法律上無法成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跨國收養絕非只看單一國家的法律,而是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國家的法律規定。
案例二: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的成功收養
另一個成功的案例是瑞典籍的張先生夫婦,他們希望收養一名台灣女童。這對夫婦在瑞典當地已完成所有收養評估與程序,並符合瑞典的收養規定。當他們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時,台灣法院仔細審查了瑞典法律與台灣《民法》及《兒少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確認他們符合雙方國家的所有條件,包括年齡差距、書面約定等。最重要的是,法院深入評估了張先生夫婦的家庭環境、經濟能力與親職意願,並認為收養這名女童完全符合她的「最佳利益」。最終,法院認可了這段跨國收養,讓孩子能有個溫暖的新家。這個案例證明,只要充分了解並遵循雙方國家的法律,並以孩子最佳利益為依歸,跨國收養的夢想是能實現的。
實務操作指引:讓圓夢之路更順遂
- 確認準據法與雙重符合原則:在啟動跨國收養前,務必明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兩國法律的實質要件。
- 文件準備與驗證:應備妥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出生證明、婚姻證明、財力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所有外國文件均需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
- 台灣法院認可程序: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雙方本國法,並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評估。
- 重要提醒:兒童最佳利益與風險考量: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最重視的就是「兒童最佳利益」。法院會進行訪視調查,評估收養人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家庭環境等。您應充分配合調查,展現您適合收養的條件。同時,也要注意法律衝突、公共秩序原則及文件不全等風險,建議您在準備過程中保持細心。
結語:穩健前行,擁抱希望
跨國收養的旅程或許充滿挑戰,但只要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細心準備,並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這條道路終將引導您走向圓滿的家庭生活。『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追尋親子之愛的路上,多一份安心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A: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原則是「雙重符合原則」,也就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同時符合各自國家的法律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您是台灣人想收養外國孩子,您必須符合台灣《民法》的收養條件,同時孩子也必須符合他本國的收養法律規定,兩者缺一不可。
Q: 台灣法律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有什麼限制?
A: 根據《民法》規定,收養人的年齡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如果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方年長20歲以上,另一方年長16歲以上即可。這是為了確保收養關係符合倫理,並保障孩子的成長發展。
Q: 為什麼外國的收養裁定,台灣法院可能不承認?
A: 台灣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外國的收養裁定是否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如果外國裁定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過小,嚴重不符台灣《民法》的倫常觀念,台灣法院就可能不予承認其效力。
Q: 國人收養外國孩子,需要透過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嗎?
A: 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台灣人收養非本國籍的兒童或少年,原則上不需要透過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媒合。您只需依照該外國孩子的本國法律規定完成收養程序,並取得當地經驗證的收養證明文件後,再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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